馬文君 @ 第11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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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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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10時57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國安局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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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黃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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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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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局長好。剛剛其實也有幾位委員有詢問到一樣的事情,就是性平事件這部分,剛剛副局長也提到,這個部分的事實已經發生,然後我們也做了懲處,不過我想要了解的是,因為剛剛有委員提的時候,副局長好像是回覆……我想先請教我們有沒有符合性平三法的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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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只要有投訴、有申訴的話,我們都會馬上啟動調查,而且是由專案小組來做啟動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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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因為在性平法裡面,它會請外部委員來做一些審查,你們剛剛說這個部分沒有做,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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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以國安局來講,我們是一個機敏單位,所以我們有報給行政院跟國安會同意沒有設置性平專案小組、是沒有設置的,不過我們相關的工作都還有繼續在推動,比方說我剛才也報告過了,像113年度,我們就推了蠻多的工作,包括法規的檢審,包括性別意識的培力,還有包括性別的演講宣導部分,都開了很多課,而且請了很多學者專家來做相關場次的演講,也包括影片上傳在我們公開的網站裡面,讓同仁來瀏覽以及閱讀,這個都是在教育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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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局長,您剛剛說113年已經有辦這些,包含課程、影片什麼都有,可是因為同一個人在去年1月、去年8月還有去年10月,也就是在你們做了這麼多的一些教育訓練或者相關推廣或者相關的一個……不管是怎麼樣的要求,可是它還是發生了,我想請教一下,你說機敏單位,因為你們所有的都是用化名、假名,除了局長、副局長相關的人員以外,其實都是用假名,如果外部委員來做這樣的審查的時候,他們是就事實審查,並不是哪一個人,所以這個跟你們機敏單位有什麼關係?這個是我們的法律,法律怎麼會有哪一個單位可以置身事外?如果用這樣的回答,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今天這是性平的事情,而且我們不斷地發聲,之前也有少將因為這樣被記了兩大過。這個案子你們用的是假名,但是你去看病的時候還不是會插卡?所以這是理由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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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其實我們內部有設立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這個也是可以請外聘委員,視個案需要來聘任,是有這樣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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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所以這個個案為什麼不用?因為8年前你們就發生了,如果你們還要用……在旁邊還可以提醒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回應,而讓這種事情一再地發生,我覺得國安局就這個部分如果你們要解凍,真的,這是一個……副局長要講什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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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性騷擾是要當事人的申訴,但是我們問了這幾個當事人,他們都不提申訴,都形之於紀錄、筆錄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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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國安局是這些單位的頭,你發文給警政署、你發文給海巡署,他們會怎麼說?你下面的人有的敢說嗎?為什麼人家會怕你吃案?就是因為這樣。為什麼要有性平法?為什麼要有性平三法?除了申訴,為什麼要請外部的委員?就是因為怕你們內部私相授受、甚至把案子吃掉,所以我們才定這樣的法,可是你們卻沒有按照這樣來做,你現在還有其他的藉口或理由,我覺得都說不過去。就這個部分我們希望國安局在儘速的時間之內去做一個修正,好不好?如果理由是你們是一個機敏單位,我們沒有辦法接受,什麼叫機敏單位?這跟性平、發生性騷有什麼關係?你會做什麼樣的懲處,那是另外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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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我跟委員報告,相關的比方預算或者相關情報工作當然有涉及到一些機敏,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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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所以這跟性平有什麼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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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我們當時在考量這個部分,所以才報給上級同意,不過剛剛委員這個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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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沒有,副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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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我們會做一個研議,好不好?我們做一個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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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好。你們用機敏單位拿來當這個部分的理由,我們不能接受,所以我們要求一定要跟大家一樣,你們在各個方面很多更機敏的案件都可以審查、都可以讓大家知道了,更何況是這個?而且他有犯錯。甚至在去年1月、去年8月、去年10月都發生這樣騷擾的情事,你們調查了幾件?我先請教,這兩個小過是針對哪一次去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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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是針對具名檢舉的兩位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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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哪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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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就是去年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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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去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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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副局長明昭:對。其他的案件我們都有立案,但是有時候當事人就不提出申訴,而且也否認有這個事情。媒體報導的部分、歷年檢舉的部分,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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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局長,如果後面再有人跳出來說這是事實,你們會很難看。我們現在要講的是,你們既然已經發生3起,而且在8年前人家已經說有了,只是就不了了之,那是在法還沒有很成熟的情況之下。而且你們是用發文的,誰敢講?基層的敢講嗎?我剛剛已經提到重點,為什麼我們會有性平法這樣的法律出來?就是希望可以弭平像這樣的情況,上對下,大家會害怕,上面掌管了所有的權力,大家就不敢講。我們希望國安局是這些單位的頭,你們去發文,沒有人敢說,所以請你們就這個部分儘速做一個適時的調整或者應該做什麼樣行政調查的補強,再提供給我們,好不好?要不然你要解凍這個部分,我覺得會很難看。 |
| 接下來請陸委會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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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沈副主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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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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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主委好。針對近期發生的師大附中資優學生報考軍校的部分,你們是以哪一條規定他不可以?副局長先請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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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基本上還是依據他戶籍的認定,在過往的歷史來講,因為軍校生就等同於軍人,我們針對軍人的報考比較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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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主委,你知道這個已經改了嗎?我們的法令已經改了,在民國96年以後軍校生就已經不是軍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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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對,我說的是過去的歷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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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可是這是現在,為什麼要用過去的歷史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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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我本來是想要做一個稍微完整一點的陳述。現在來講,因為有些特定時空環境的變化,我們有放寬這樣的標準,所以我們希望他如果譬如出生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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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我們就事論事,因為你們依法論法,陸委會依據的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你們說法律怎麼規定就怎麼做,現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就是軍校生不是軍人,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面限制的是軍人,可是這個學生並不具備這樣的身分,為什麼他不可以報考國防醫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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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按照戶籍法的規定來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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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戶籍法?戶籍法哪一條說他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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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我誠實地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法條的部分我現在沒有辦法背起來是哪一條,但我們內部有針對這個案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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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副主委,我給你你們依據的法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這是法律的依據,可是在這三個裡面,其實這個學生都不具備這樣的身分,所以到底是依據什麼樣的法律可以讓臺灣的學生、國人沒有辦法去報考國防醫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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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可能要跟委員再報告一次,基本上,第一個要澄清的是,權責機關是國防部;第二個,在這個案例上面來講,我們也有針對相關法規進行研處及調整,如果未來還有需要再去做一些調整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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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你現在的法規就是這樣,所以現在國人依據的是這一條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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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但軍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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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軍校生在民國96年以後已經不具備軍人身分,這個非常清楚,這就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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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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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所以如果國防部在招生簡章上面的規定沒有與時俱進,還是違背法律,我們還是要以法律來依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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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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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所以就這個部分,請陸委會再去做一個適時的討論、檢討以後,跟本委員會做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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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副主任委員有忠:沒問題,我們再會同國防部來做檢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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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委員文君: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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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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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35-14 |
| speakers | ["沈伯洋","羅美玲","黃仁","陳永康","陳俊宇","陳冠廷","林楚茵","徐巧芯","王定宇","李坤城","林憶君","馬文君","張雅琳","翁曉玲","鍾佳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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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5-15"] |
| gazette_id | 11450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001_00008"]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國家安全局、海洋委員會、大陸委員會、法務部調查局報告「中國複合式威脅對我國家安全 之影響」,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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