麥玉珍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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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1,065 | 00:00:35,212 | 謝謝主席 有請錦珍署長還有中選會麻煩署長 中選會好 委員好署長好 署長看一下我們就是這個就是闖進我們的校園的案件 |
| 00:00:36,947 | 00:00:55,945 | 我們署長你認為誰對誰錯,是否是我們的警衛非常盡責,還是說我們罷免的團體無法無天?對,根據我們,待會你先回答那對於效應的部分,我們警衛署有看法,就是尊重效應的自治 |
| 00:00:57,287 | 00:01:20,786 | 校園的自治因為我們警察進入校園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就是去處理一些相關的可能這些學生的這個事務也要透過學校的這個同意我們才能夠進入我們警察進入校園都是這樣子的所以對於校園的這個處置的一個方式那我們是尊重校園的這個自治 |
| 00:01:22,332 | 00:01:43,234 | 好所以說我們但是我們根據交易基準法第6條的規定交易因本中立原則你們覺得這個人號稱自己是博士生有博士生的知識的能力卻還做出這種就是違法的行為除了違法 |
| 00:01:44,635 | 00:02:05,260 | 憲法法之外還違反了社會秩序的維護法第73條規定與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還有就是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的喧嘩之勢不停止 |
| 00:02:06,737 | 00:02:25,325 | 這樣子的人所以呢經過多吃幾排還有呢就是說勸導這是你們的語言但是呢就是就挑戰公權力已經是違法的行為如果你們覺得這樣子如何處理 |
| 00:02:26,135 | 00:02:54,587 | 好那這個學校當然第一時間如果警衛他會做處理那他處理沒辦法處理的時候他會像這個案子有報案報案之後我們到場之後就會做處置所以這個案第一個當然是尊重校園處理校園沒辦法處理要經過我們的這個對於他的可能處置治安難省要做我們行政協助或者是依法去處理我們情況會到場到場之後像這一件就有做在做 |
| 00:02:56,188 | 00:03:20,369 | 對這件的一個學生的訓斷都有做排除我們道場就有協助校方來處理有排除這件事情有排除這件事情就是沒有再進去因為他當時跟這個諸位警有發生衝突他如果說能夠處置不讓他進去那當然就離開嘛那當時在那邊有爭執沒辦法處理之後請警方到場警方到場之後有處置他就離開了 |
| 00:03:22,077 | 00:03:28,782 | 所以說你有沒有說要去傳喚他來說明為什麼說他已經這個我們的法已經通過了他還是這樣子的行為就無法無天了嘛對不對問題就是說當時的狀況是有沒有違法就是有沒有告訴告發嘛有沒有違法這個校方有沒有要做告訴告發有一些就是屬於告訴來論的這個部分有些還沒達到法律的要件 |
| 00:03:48,075 | 00:04:06,924 | 你說學校也是有報案 你們已經介入了所以說只是勸導他離開所以說你們沒有去查 或者是說要去換他來說明為什麼他是博士 他還是做這樣子我們拜託我們署長 我們不要緊啦 少子化 |
| 00:04:11,220 | 00:04:22,482 | 讓孩子好好去讀書啦這個是拜託你 拜託你也是要讓不要再這樣子去打擾我們的學校也不要去打擾學生 |
| 00:04:23,719 | 00:04:35,845 | 這個部分希望我們警政署這邊因為我們這個人他已經進入這樣子的學校所以已經違法我們的選罷法第52條的規定與第104條的規定違法進入學校就是宣導的意圖了所以這個選罷法在114年2月18號已經 |
| 00:04:51,992 | 00:05:10,081 | 修法通過了所以我們希望我們的警政署這邊就是要去處理啦希望你不要讓他就是就是討債我們的公權力所以不能就是已經進入如果是他沒有 |
| 00:05:11,581 | 00:05:27,693 | 讓學校那麼生氣不可能會報紙都登因為遷倒一次兩次這樣子的話他還在那邊才會上報不會學校這樣子就馬上去上報了這個才是說我們感覺是嚴重性 |
| 00:05:30,051 | 00:05:46,924 | 就希望我們的署長就是要去進一步的了解 好嗎好 謝謝接下來我要想要請教一下我們的NCC代理主委還有個資保護委員會的我們的訴發部因為我們就是根據個資保護法第20條 |
| 00:05:59,215 | 00:06:06,101 | 我們各自個人資料的利用於收集日必要範圍的範圍內非經過當事人同意不得為目標外的利用但是我們看到的請教一下 |
| 00:06:17,392 | 00:06:36,901 | 誰給這些罷免團體使用簡訊發各自的權限還有說中選會是否掌握誰取得了連署人的手機資料還有是說第三方的聯繫的外卸抒發部還有我們各自保護委員會的籌備處是否舉動調查這個有做嗎 我們的行政有沒有依法行政 |
| 00:06:45,953 | 00:07:10,635 | 公文報告NCC的之前方文內是針對三大電信業者這一塊我們都有要求他們來落實各自法尊那針對這個個案我們在5月5號5月9號都找他們來做行政調查那調查結果是這些資訊都不是三大業者他們的這個接受的簡訊的資訊都不是電信業者所提供電信業者也沒有提供其他的LBS服務以上 |
| 00:07:12,213 | 00:07:16,734 | 我們法務部長說不談個案啦 所以很多才會到我們這邊啦個案的話 只要查個案的話 就是沒辦法去查到水落石出啦所以說我們難道我們今天任何人都可以就是以政治的目的任意就是發簡信嗎所以這種就是罷免為民 就是已經洩露很多我們的個資了 |
| 00:07:38,760 | 00:07:54,133 | 所以我們要用這個個資保護法放在這裡,對我們人民真的沒有保障所以這樣子的,我們政府這樣子就是個案查也沒有說真正的是讓我們知道說怎麼樣去查出還有就是我們還是呢,就像我們之前我們的王一川委員說的 |
| 00:08:03,962 | 00:08:11,091 | 引發國家機器監控還是他用這樣子的方式用手機來對比掃描把這個資料給業者嗎 |
| 00:08:18,067 | 00:08:39,231 | 這個部分我們也要查清楚電信業者部分我們已經查過沒有這種情況但是因為這個整個發送簡訊的流程有涉及到好幾個不同的業別那不同業別有對應不同的主管機關來處理那NCC的職長範圍內的部分已經查過目前並沒有違反各自的情形 |
| 00:08:40,600 | 00:09:00,618 | 所以變成是罷免團體他們就是用抓的網路抓下來就是傳簡訊是這樣子的意思嗎所以沒有這樣情形他們治療從哪裡來的應該有源頭啦電信業者部分沒有洩露個資也沒有做目的外的利用 |
| 00:09:02,338 | 00:09:25,959 | 所以你們查得很清楚有資料這些如果是說這些要被莫名其妙收到簡訊的人再來去檢舉的話你們每一個都查不要說個案通盤查當事人接受人他可以來主張他的權益用個資法後面的一些29條等等來做一些主張他的權益 |
| 00:09:26,624 | 00:09:42,377 | 所以你們都有嚴查嘛但是我們沒有看到說你們可不可以提供說你們是有去查的因為任何的資料我們登錄我們登錄都有記錄的登錄資料都有記錄戶證他們登錄看資料都有記錄 |
| 00:09:46,340 | 00:10:01,205 | 所以說你們都沒有查出就說就查沒有沒有不是葉子這樣子用說的我們真的沒有辦法說我們人民有保障我們行政調查有記錄有記錄那如果委員需要我們可以跟委員報告好那這健診業者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
| 00:10:02,085 | 00:10:06,947 | 好 OK如果是這樣子那麼明確的話我們希望說要保障我們人民的權利啦因為我們個資保護法已經定在那裡了但是有很多我們的資料都會被人家去盜用或者是傳點信莫名其妙就會傳到很多的點信所以我們才會覺得說今天希望我們NCC這邊還有就是我們中選會我們法務部 |
| 00:10:28,474 | 00:10:53,464 | 各個警政署我們就是要徹查因為這些都是有認證身份還有記錄的還有我們希望不允許我們民進黨在用民主的名義掩護違法的行為還有人民的手機不是你們的政治的工具資料也不是你們動員的機器的燃料民進黨是否有聯心 |
| 00:10:55,905 | 00:11:19,559 | 就不該再當個資共犯因為我們希望真的徹底去查避免就是假罷免還有真真壓操控我們的人民的個資這樣我們真的是會感覺就是到處都要去預防人民這樣子的恐慌我們希望在這邊訴求各單位給明確的一個交代我們如果沒有 |
| 00:11:25,215 | 00:11:44,605 | 還在被人民再來去打電話來跟我們投訴的話我們就會徹底我們就要去查這個事情希望大家就是要保護我們人民的個資也是保護我們人民的安全可以嗎再麻煩你沒有問題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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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11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警政署長還有中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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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麻煩請署長、中選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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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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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署長好。請署長看一下,這個闖進校園的案件,署長,你認為誰對誰錯?是我們的警衛非常盡責,還是我們的罷免團體無法無天?你先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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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關於校園的部分,我們警政署的看法就是尊重校園的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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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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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校園的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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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好,尊重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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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校園自治,因為我們警察進入校園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就是我們要去處理一些與學生相關的事務時,也要透過學校的同意,我們才能夠進入,我們警察進入校園都是這樣子的,所以對於校園的處置方式,我們是尊重校園的自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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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好。但是根據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的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你們覺得這個人號稱自己是博士生,有博士生的知識能力,卻還做出這種違法的行為,除了違反選罷法之外,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還有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經過多次舉牌還有勸導,挑戰公權力,已經是違法的行為,如果這樣,你們覺得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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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好。學校當然第一時間如果有警衛,他會做處理,那他沒辦法處理的時候,像這個案是有報案,報案之後我們到場就會做處置。所以這個案,第一個當然是尊重校園自治由校園處理,校園沒辦法處理或是對於他的處置窒礙難行,需要我們做行政協助或是依法去處理,我們警方會到場,到場之後,像這一件就有對這個學生的宣傳車做排除,我們到場就有協助校方來處理,有排除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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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有排除這件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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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有排除,就是當事人沒有再進去,因為他當時跟駐衛警有發生衝突,如果校方能夠處置不讓他進去,他當然就離開,當時在那邊有爭執,沒辦法處理之後請警方到場,警方到場之後有處置,他就離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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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有沒有要傳喚他來說明,為什麼我們的法已經通過了,他還是做這樣的行為?就無法無天了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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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問題就是當時的狀況有沒有違法,就是有沒有告訴、告發嘛,有沒有違法?校方有沒有要提出告訴、告發,有一些是屬於告訴乃論的部分,有些還沒達到法律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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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剛才你說學校也有報案,你們已經介入了,所以只是勸導他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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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對,因為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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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沒有去查,或是要去傳喚他來說明,為什麼他是博士,他還是做這樣的事。拜託我們的署長,現在少子化,讓孩子好好去讀書,這個要拜託你,拜託你不要再讓其他人這樣去打擾我們的學校,也不要去打擾學生,這個部分希望我們警政署這邊協助,因為這個人已經進入學校,所以已經違反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違法進入學校宣導的意圖,選罷法在114年2月18號已經修法通過了,所以我們希望警政署要處理,不要讓他挑戰我們的公權力,他已經進入學校,如果他沒有讓學校那麼生氣,報紙不可能會刊登,因為勸導一次、兩次,他還在那邊,所以才會上報,學校不會馬上要上報,所以我們感覺到它的嚴重性,希望署長要進一步了解,好嗎? |
| 發言片段: 18 |
|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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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接下來我想請教一下NCC代理主委,還有個資保護委員會、數發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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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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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根據個資保護法第二十條,對於個人資料的利用,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非經當事人同意,不得為目的外之利用。請教一下,誰給這些罷免團體使用簡訊發個資的權限?中選會是否掌握誰取得了連署人的手機資料?第三方的聯繫資料外洩,數發部還有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是否主動調查?這個有做嗎?我們有沒有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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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跟委員報告,NCC的職權範圍內是針對三大電信業者這一塊,我們都有要求他們落實個資法遵,針對這個個案,我們在5月5號、5月9號都有找他們來做行政調查,調查結果是他們接受簡訊的這些資訊都不是電信業者所提供,電信業者也沒有提供其他的LBS服務,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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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我們法務部長說不談個案,所以很多案子才會到我們這邊,只有查個案的話,就是沒辦法查到水落石出,難道我們今天任何人都可以以政治的目的任意發簡訊嗎?這種以罷免為名已經洩漏我們很多個資了,個資保護法只是放在這裡而已,對我們人民真的沒有保障,所以我們政府就是個案去查,也沒有真正讓我們知道是怎麼樣去查出來,就像之前我們王義川委員說的,引發國家機器監控,還是用手機來對比、掃描,把這個資料給業者嗎?這個部分我們也要查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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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關於這部分,我們已經查過電信業者的部分了,沒有這種情況,但是因為整個發送簡訊的流程有涉及到好幾個不同的業別,不同的業別有對應不同的主管機關來處理,NCC職掌範圍內的部分已經查過,目前並沒有違反個資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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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所以變成罷免團體他們就是從網路抓資訊下來傳簡訊,是這樣的意思嗎?如果沒有這樣的情形,那他們的資料是從哪裡來的?應該有源頭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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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是說電信業者的部分沒有洩漏個資,也沒有做目的外的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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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查得很清楚,有資料?這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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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電信業者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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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如果這些莫名其妙收到簡訊的人去檢舉的話,你們每一個都查,不要說個案,通盤查,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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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是當事人、接受人他可以來主張他的權益,用個資法第二十九條等等來主張他的權益。 |
| 發言片段: 31 |
| 麥委員玉珍:所以你們都有嚴查嘛,但是我們沒有看到,你們可不可以提供資料讓我們知道你們是有去查的,因為任何資料我們登錄都有紀錄,戶政他們登錄看資料都有紀錄,所以你們都沒有查出……就是說查的結果是沒有、沒有,不是業者,這樣用講的,真的沒有辦法讓我們人民有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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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我們有紀錄,如果委員有需要,我們可以跟委員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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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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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就電信業者的部分是沒有問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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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麥委員玉珍:好、OK,如果是那麼明確的話,我們希望要保障我們人民的權利,因為個資保護法已經訂在那裡了,但是我們很多資料都會被人家盜用,或是莫名其妙就收到很多簡訊,所以我們才會希望NCC、中選會、法務部、警政署要徹查,因為這些都是有驗證身分,還有紀錄的。 |
| 此外,我們不允許民進黨再用民主的名義掩護違法的行為,還有人民的手機不是你們的政治工具,資料也不是你們動員機器的燃料,民進黨如果有良心,就不該再當個資共犯,因為我們希望真的能夠徹底去查,避免假罷免真操控我們人民的個資,這樣我們真的會感覺到處都要預防,人民會有這樣的恐慌。我們在這邊的訴求是,各單位給一個明確的交代,如果還有人民再打電話來跟我們投訴的話,我們就要去查這個事情,希望大家要保護我們人民的個資,也是保護我們人民的安全,可以嗎?再麻煩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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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沒有問題。 |
| 發言片段: 37 |
| 麥委員玉珍:好,謝謝。 |
| 發言片段: 38 |
| 陳代理主任委員崇樹:謝謝委員。 |
| 發言片段: 39 |
| 主席:謝謝,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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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17 |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莊瑞雄","沈發惠","陳培瑜","吳思瑤","張啓楷","麥玉珍","翁曉玲","羅智強","王鴻薇","葉元之","林倩綺"] |
| page_start | 183 |
| meetingDate | ["2025-05-19"] |
| gazette_id | 11452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202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內 政部警政署署長、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及中華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民眾反應收到罷免連署簡訊,顯非商業廣告目的利用,質疑個資 洩漏而侵害人民權益」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52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