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淑芬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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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9,414 00:00:14,637 好 謝謝主席 是不是請我們司法院的副秘書長請王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討論根騷而是要跟你討論三峽重大的死亡車禍案件三死十二傷那如果這樣子的話 你知道他們的民事訴訟的審理是怎麼 是拿一種審理模式嗎一般審理 還是簡易審理
00:00:39,472 00:00:57,253 我請那個廳長來回覆廳長你不知道這個我去年就問過了廳長知道了你 副秘書長你現在是司法院的最高行政管理的首長這個目前民事訴訟法這是屬於檢疫案件跟交通相關的
00:00:58,234 00:01:23,393 我是要告訴你如果是民事訴訟的官司啊從110年還是哪一年修法以後全部一律改成簡易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3之1條這是很重大的變革但是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一樣是什麼審理你知道嗎
00:01:25,287 00:01:54,033 你也不知道 那我再跟你講刑事部對民事 向刑事庭提出的民事訴訟的審理理論上刑事庭 刑事庭還是會移到民事庭去處理民事庭還是一樣交給檢疫庭審理那請問你13傷亡 3個人死亡 13個人輕重傷如果是這樣的民事訴訟官司啊是檢疫審理 你可以接受嗎
00:01:56,859 00:02:01,419 報告委員我想當時修的時候在立法院修的時候他是有他的那個考量的
00:02:02,535 00:02:27,092 所以我要藉著今天這個三峽的重大的死亡車禍和13個輕重傷這麼重大的車禍來告訴你當初修法的時候只想到要趕快結案可是訴訟的最核心是要實現當事人的權利是要實踐審判的公平要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可是你們為了趕快趕快趕快然後呢
00:02:29,153 00:02:38,400 把所有的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全部改成檢疫審理而檢疫審理的特色是什麼它的特性是什麼你不知道喔檢疫審理來委員不好意思可以容我來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00:02:51,775 00:02:59,092 應以一次其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是我知道民視庭有檢附資料給我過我有看過
00:03:01,311 00:03:13,994 在111年5520個省捷的交通這個民事訴訟裡面有1690次不是省一次我知道然後在112年9350件裡面有3789件不是省一次在113年的前10個月8576件有3347件不是省一次但是但是來了現在啊我在講
00:03:31,099 00:03:34,661 副秘書長為什麼要再跟你講 因為前一個副秘書長大家都亂講 立委跟質詢都亂講事實上呢 事實上呢我現在要講 你看起來好像他們法官審人仔細不止一次你知道簡義廷的法官 我在這裡講過簡義廷的法官每個月包括銀行債權等等 每個月超過100件以上要審結
00:03:58,915 00:04:27,033 100件以上所以他說基本上啊 基本上他們都不會做出這個事實的這個證據的調查你知道這個交通事故的審理啊不只是遭受責任的比例醫療的費用 看護的費用撫養費用需要調查 失能的失能的比例要鑑定所以當然不可能是一次
00:04:28,211 00:04:55,077 你們當時的黃凌倫的副秘書長就說很難一次但是大多數都一次然後還說當事人可以請求改為一般審理可是當事人請求改成一般審理有一個要件要法院和法官同意法院和法官同意你們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
00:04:57,031 00:05:23,822 在這個時候就沒有當事人程序自主權了沒有只能法院或法官同意而不是當事人說我請求要改為一般審理通常程序審理就可以 沒有在這種狀況裡面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又講 去年我就講了通常簡義廷的法官不會幫你改成一般程序審理為什麼你知道嗎 副秘書長
00:05:26,824 00:05:47,954 來 廳長 你經過了 你知道 你再講一次跟委員報告啦 因為我以前也擔任過檢疫庭的法官其實以檢疫庭法官的立場你什麼時候當過檢疫庭的法官 幾年十幾年前 這個法律才剛改啦所以你的時代沒有這種制度啦沒有 我是要跟委員報告是說以檢疫庭法官的立場 他改成通常程序反而是他會歡迎的
00:05:48,865 00:05:55,471 因為我們的那個要件裡面綁兩個嘛一個是五百萬以上一個是案情複雜請委員讓我說明完畢您再做您的高見批評因為檢疫庭法官來講他改成通常程序要辦案期限是延長的
00:06:11,311 00:06:26,249 也就是說他不用在比較短的時間去做我們一般認為還有沒有另外一個理由是什麼還有沒有其他的說法那另外就是說當事人本身他如果對這個案件真的是要求通通的去與剛才委員垂詢的那個三峽的不幸往生案例為例
00:06:27,690 00:06:55,471 這種案例來講 正常狀況他就是案情複雜而且他一定是超過五百萬你現在是不死人間煙火喔他這一個個案 你聽我說喔他可以改為一般通常程序審理前提是檢疫庭的法官要繼續審理然後呢 調查程序可能會很久然後呢 不要忘了他的案件每個月交付來的他案件永遠累積在那裡
00:06:56,877 00:07:20,687 你們當初為什麼改成啊不把檢疫庭他如果改成一般審理就移交給一般庭去審理因為你們就是怕檢疫庭的法官偷懶你們自己當初就講怕他把所有案件都移到一般庭那把這種東西再留下來他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我每次都用一把劍為了你一劍 還要拖後來還有這種改成一般審理我就繼續拖
00:07:26,929 00:07:41,078 永無寧日啊起碼這次簡怡婷的法官又不是笨蛋事實上簡怡婷的法官也想要這樣子我的辦公室接到幾個簡怡婷法官的家屬來陳情她在我質詢完以後 妳說妳說出了我們的心聲欸
00:07:42,319 00:08:03,219 你十幾年前是檢議庭的法官你現在不是你如果檢議庭怎麼審理的你都不知道如果改成一般通常程序審理還是你這個檢議庭的法官在審理他會做事他不可能我現在跟你說改成通常程序審理的比例有多高嗎通常程序審理的比例有多高你知道嗎多高你知道嗎好我有資料
00:08:08,814 00:08:34,616 他從檢疫程序改成一般審理通常程序審理110年5,520件裡面有42件112年9,350件裡面有52件113年的前10個月8,576件裡面有48件比例是七點千分之七點六千分之五點六千分之五點六
00:08:37,799 00:08:54,837 我今天要跟你說 當然我不是講三峽這個個案但我從三峽這個個案裡面要告訴你把修法改成所有交通事故 包括三峽這個案子全部一律交給警議庭去審理
00:08:57,599 00:09:17,236 這是多麼荒謬的事情而你到現在 你民視聽聽長你還說 簡義廷的法官很歡迎你這個是與事實不符你這個叫不食人間煙火你這個叫做吃飯卡中的你不知道你簡義廷的法官現在是做到要死
00:09:19,261 00:09:20,283 然後呢這個是忽略了當事人要實現當事人要實現自己的權利
00:09:29,898 00:09:47,015 委員我稍微回應兩點第一點當初為什麼要把道路交通案件改為檢驗案件就檢驗案件的本質它這是一個原則它會快速讓被害者加速獲償加速獲償交通案件樣態霸霸俏交通事件的樣態好幾種你
00:09:50,078 00:10:01,428 小小的擦傷 沒有什麼大的傷害 也是交通案件三死十二輕重傷 也是交通案件你們現在是疑慮欸 疑慮
00:10:04,113 00:10:26,260 委員我們現在是原則例外的問題原則原則原則是這樣子但你的例外事實上是很難的例外可以依法官來獨立依當事人的要求另外跟委員報告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權我現在要求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權如果你限縮在五百萬以上
00:10:27,677 00:10:49,467 那一百萬的 我損失一百萬的人 我的命 我的胸 我的命比五百萬的人 比較不大錢我的胸 我比一百萬的人 比較不大錢你們就可以去申請 我就不可以申請我現在人命有貴賤嗎 第一個第二個 當事人權利 自主 程序自主
00:10:51,567 00:11:16,551 我們要求當事人程序自主 你的門檻要降因為人的命是一樣的你五百萬是很大的門檻 很高的門檻我們還有一個門檻叫案情複雜所以實際上只要五十一萬案情複雜也可以轉那案情簡單 但是損失四百九十萬的這不就不值得改成一般審理了嗎那我問你 那我問你
00:11:17,171 00:11:20,513 你在整個生理程序裡面我講過我講過 文化資本高的 經濟資本高的我要幾天 我已經準備好 我要去跟他們說我的失能程度 我的傷重程度 然後我的看護費用我的撫養費用 我的肇事責任 我的醫療費用我通通準備好了 我看護費用 我整理好了文化資本高的 經濟資本高的沒問題 我都準備好了
00:11:42,483 00:11:50,511 可是呢 文化資本低的 經濟資本低的你以為到法院就是請求正義的開始你去那裡什麼都不知道 都沒準備然後跟你說 你這個一百萬的傷亡 你請求一百萬而已好啦 回去啦 沒啦 沒再開啦 算啦 沒啦
00:11:59,858 00:12:14,446 跟委員報告因為交通案件如果致人死傷一般都有刑事案件我剛才前面就講了 你就忘了嗎我現在剛才說的 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聽來 刑事聽不來
00:12:16,018 00:12:30,940 他會刑事庭自己審理嗎通常法院的運作都是移出到民事庭對不對來 刑事庭 廳長實務上是這個樣子實務上是嘛 那移到民事庭以後民事庭以後是不是交給檢疫審理
00:12:32,859 00:12:57,127 對 但是因為證據資料都有啊 相關的證據資料在刑事案件都有 它會依照民調你每一件都說得很簡單的 我剛才甚至可以說六合十的甚至我剛剛都沒有把卷宗看完啦 不要再這麼騙啦所以我是要跟你講 我現在跟你講 至少你要給當事人給當事人一個 你們最喜歡講的程序自主權
00:12:58,667 00:13:23,867 而我們提出了要從檢疫審理改成一般審理的時候至少要不是你們決定我們也要有決定權你們想法大小通知我們都給改成這樣這已經很亂來啊然後我現在就說你們完全都不覺得自己有問題完全不覺得這個制度運作下來損害了多少當事人的權利這個才是最令人覺得
00:13:28,106 00:13:54,515 可悲的啦 司法 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 更不要再說你們黃玲倫當初在講胡說八道的 還說簡義廷改成一般庭審理不用寫書面裁定 這也亂說的然後我們還要求什麼 還說非上訴 說簡義廷的法官民事訴訟的時候 把照事責任的50看成20能不能非上訴到第三審 還說可以的
00:13:56,676 00:14:13,268 根本就不可能都不會贏的委員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剛才委員提到說一定要下正式書面裁定沒有我們在113年12月16號也發一個通函有囉我叫你發你發了齁不是它在法律上本來就是一個程序性裁定啊程序上裁定喔你在什麼時候發的
00:14:17,490 00:14:38,475 113年12月26號對啊 我質詢你 要叫你發來 黃林倫 我叫他發來嘛那張公文沒給我看 我叫你給我看 你也沒有好 來 我剛才在說非上訴 第三審因為你的民事訴訟有別 簡義廷的訴訟有別於一般訴訟其實是不准 不准上訴到第三審的
00:14:39,701 00:14:54,174 剝奪掉了 除非有特殊要件啊除非是引用的法律錯誤啊那我剛才講了如果法官把被害者的私能比例是50 看成20他的判決就給他寫成20他能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 不行
00:14:55,743 00:15:16,028 這制度面就有問題我是從三峽三個人死亡12個輕重傷一律都有這個問題來告訴你你們的修法問題很大再跟委員報告如果說像您剛才提到那個比例原則比例的問題明顯疏失他可以構成再整治室友
00:15:17,284 00:15:42,845 在審的事由法條上面是怎麼寫法條上面是怎麼寫這在我們民事訴訟法裡面法條上面寫的是四百六十六條不是來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才可以飛越上訴
00:15:45,606 00:16:05,686 請問,把失能的比例從50看成20,叫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嗎?我們在檢疫案件裡面是擴大的,它不只是這一個而已好啦,現在還可以,因為朱協議員站起來很久了啦副秘書長,我的最好問你啦,剛才講的一律,一律都以檢疫審理
00:16:07,990 00:16:16,756 這樣才對三峽的死亡三死 十二輕重傷的事故一律也是檢疫審理 這樣才好政策評估的結論是什麼
00:16:38,018 00:16:55,532 你也不知道,不要再說了,再說他也是再說那套啦沒有變啦,你們沒有變你們也不所謂程序自主權,也不還給當事人啦你們的門檻也沒有下調啦你們所謂的可以上訴再審的條件,一樣是不行的啦好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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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10時52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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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王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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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副秘書長,我今天不是要跟你討論跟騷,而是要跟你討論日前三峽重大的死亡車禍案件造成了3死12傷,如果這樣子的話,你知道他們民事訴訟的審理是哪一種審理模式嗎?是一般審理,還是簡易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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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我請廳長來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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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不知道?這個我去年就問過了,廳長知道。副秘書長,你現在是司法院最高行政管理的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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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依目前的民事訴訟法,這個是屬於簡易案件,跟交通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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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是要告訴你,如果是民事訴訟的官司,從110年、還是哪一年修法以後,全部一律改成簡易訴訟程序,也就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一,這是很重大的變革。但是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是怎麼審理,你知道嗎?你也不知道。我再跟你講,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的官司,向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的審理,理論上刑事庭還是會移到民事庭去處理,而民事庭還是一樣交給簡易庭審理。請問你,如果3個人死亡、12個人輕重傷的民事訴訟官司是簡易審理,你可以接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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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我想當時在立法院修的時候是有其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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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說我要藉著今天三峽這個造成3死、12個輕重傷的重大死亡車禍案件來告訴你,當初修法的時候只想到要趕快結案,可是訴訟的最核心是要實現當事人的權利、要實踐審判的公平、要得到一個公平的審判,你們卻為了趕快、趕快、趕快,把所有交通事故的民事訴訟全部改成簡易審理,而簡易審理的特色是什麼?它的特性是什麼?你不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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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不好意思,可以容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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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但是我知道,民事庭有檢附資料給我過,我有看過,111年5,520個審結的民事訴訟裡面,有1,690次不是審一次;在112年9,350件裡面,有3,789件不是審一次;在113年的前十個月,8,576件裡有3,347件不是審一次,但是問題來了,為什麼要再跟副秘書長講?因為前一個副秘書長在這裡都亂講,立委質詢他,他都亂講。事實上,我現在要講,看起來好像法官審得很仔細、不只一次。我在這裡講過,簡易庭的法官每個月包括銀行債權等等,有超過100件以上要審結,基本上,他們都不會做事實證據的調查。你知道交通事故的審理不只是肇事責任的比例,還有醫療費用、看護費用、撫養費用需要調查,失能的比例要鑑定,所以當然不可能是一次。當時黃麟倫副秘書長就說很難一次,但是大多數都一次,還說當事人可以請求改為一般審理,可是當事人請求改成一般審理有一個要件,即要法院和法官同意。至於法院和法官同意,你們最喜歡講當事人程序自主權,在這個時候就沒有當事人程序自主權了,沒有!只能法院或法官同意,而不是當事人請求要改為一般審理、通常程序審理就可以,沒有!在這種狀況裡面,去年我就講了,通常簡易庭的法官不會幫你改成一般程序審理。副秘書長,你知道為什麼嗎?廳長,你聽過了、你知道,你再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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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因為我以前也擔任過簡易庭的法官,以簡易庭法官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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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什麼時候當過簡易庭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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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十幾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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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這個法律才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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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對,我是要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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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所以你的時代沒有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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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以簡易庭法官的立場,改成通常程序,反而是他會歡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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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在這裡實在是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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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再跟委員說明一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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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簡易庭的法官會歡迎改成通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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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因為要件裡面綁兩個,一個是500萬以上,另一個是案情複雜,而簡易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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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真的胡說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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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請委員讓我說明完畢,您再發表您的高見、批評。因為對簡易庭法官來講,改成通常程序,辦案期限是延長的,也就是他不用在比較短的時間去做我們一般認為法定簡易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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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另外一個理由是什麼?還有沒有其他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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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另外就是當事人本身如果對這個案件真的是要求通常程序,以剛才委員垂詢的那個三峽不幸往生案為例,這種案例來講,正常狀況就是案情複雜,而且一定是超過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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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現在是不食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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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不是,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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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聽我說,個案可以改為一般通常程序審理,前提是簡易庭的法官要繼續審理,然後調查程序可能會很久,不要忘了每個月交付來的案件永遠累積在那裡,你們當初為什麼不把簡易庭改成如果改一般審理就移交給一般庭審理?因為你們就是怕簡易庭的法官偷懶,你們自己當初就講,怕他把所有案件都移到一般庭,把這種東西再留下來,他不是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每個月都近百件,為了一件拖延,如果下個月又有這種一樣改成一般審理的就繼續拖,永無寧日,簡易庭的法官又不是笨蛋!事實上,簡易庭的法官也想要這樣子,我的辦公室接到幾個簡易庭法官的家屬來陳情,他在我質詢完以後說「你說出了我們的心聲」。十幾年前你是簡易庭的法官,現在不是,你連簡易庭怎麼審理的你都不知道,如果改成一般通常程序審理,還是由你這個簡易庭的法官在審理,他會做到累死,他不可能!我現在跟你說改成通常程序審理的比例有多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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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不好意思,我們沒有這個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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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有資料。從簡易程序改成一般通常程序審理,110年5,520件裡面有42件,112年9,350件裡面有52件,113年的前十個月8,576件裡面有48件,比例是7.6‰、5.6‰、5.6‰。我現在要跟你說,當然我不是講三峽這個個案,但我從三峽這個個案裡面要告訴你,修法改成所有的交通事故包括三峽這個案子,全部一律交給簡易庭去審理,這是多麼荒謬的事情。而到現在你民事廳廳長還說簡易庭的法官很歡迎,這個是與事實不符,這個叫不食人間煙火,這個叫做「食飯坩中央」,你不知道簡易庭的法官現在是做得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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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可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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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這個是忽略了當事人要實現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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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我稍微回應兩點,第一點,當初為什麼要把道路交通案件改為簡易案件?就簡易案件的本質,這是一個原則,快速讓被害者加速獲償,加速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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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交通案件樣態「百百種」,交通事件的樣態好幾種,小小的擦傷沒有什麼大的傷害也是交通案件,3死12輕重傷也是交通案件,你們現在是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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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們現在是原則例外的問題,原則為了讓被害人趕快受償,所以是簡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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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原則是這樣子,但是你的例外事實上是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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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例外,可以由法官獨立依當事人的要求,另外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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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求當事人的程序自主權,如果你限縮在5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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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還要案情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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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損失100萬的人,我的命、我的傷,我的命比500萬的人較不值錢,我的傷比500萬的人較不值錢,你們就可以申請,我就不能,現在人命有貴賤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當事人權利自主、程序自主,我們要求當事人程序自主,你的門檻要下降,因為人命是平等的,500萬是很高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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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我們還有一個門檻是案情複雜,所以實際上只要51萬案情複雜也可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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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案情複雜?那案情簡單但是損失490萬的,這個就不值得改成一般審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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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這個要由個案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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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那我問你,在整個審理程序裡面,我講過,文化資本高的、經濟資本高的,我要開庭,我快準備好,我去跟他們講我的失能程度、傷重程度、看護費用、撫養費用、肇事責任、醫療費用,我通通準備好了,文化資本高的、經濟資本高的沒問題都準備好了。可是文化資本低的、經濟資本低的呢?你以為到法院就是請求正義的開始,去那裡什麼都不知道、都沒準備,然後跟你說你這個100萬的傷亡,你請求100萬而已,好了可以回去了,沒有再開了,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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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跟委員報告,因為交通案件如果致人死傷,一般都有刑事案件,他才附民移過來,所以實際上前面都有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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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我剛才在前面講過,你就忘了嗎?我剛才說的刑事附帶民事……刑事廳沒來?刑事庭會自己審理嗎?通常法院的運作都是移出到民事庭,對不對?來,刑事廳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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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廳長釱任:實務上是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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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實務上是嘛!那移到民事庭以後是不是交給簡易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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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對,但是因為證據資料都有,相關的證據資料在刑事案件都有,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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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證據資料都有?你把每一件都說得很簡單,我在這裡甚至可以說,如果是複雜的案件,法官連卷宗都沒有看完,別在這樣騙人!所以我要跟你說,至少要給當事人一個你們最喜歡講的程序自主權,而我們提出了要從簡易審理改成一般審理的時候,至少不是你們決定,我們也要有決定權,你們這樣修法,大小通吃都改成這樣,這已經很亂來了,然後我現在就說你們完全都不覺得自己有問題,完全不覺得這個制度運作下來,損害了多少當事人的權利,這個才是最令人覺得可悲。副秘書長,不用再講你們黃麟倫當初在胡說八道的,還說簡易庭改成一般庭審理不用寫書面裁定,這也是亂講的。然後我們還要求什麼?還說關於非上訴,簡易庭的法官在民事訴訟時把肇事責任50看成20能不能非上訴到第三審?還說可以!根本就不可能,都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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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委員,不好意思,我再補充一下。剛才委員提到說一定要下正式書面裁定,沒有,我們在113年12月26日有發一個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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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有,我叫你發你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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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不是,它在法律上本來就是一個程序性裁定,它本來就是一個記名改立口頭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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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程序上裁定。你在什麼時候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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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11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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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對啊!我質詢後要你們發的,我要黃麟倫發的,那張公文叫你們給我看也沒有給我看。我剛才說非上訴第三審,因為民事訴訟簡易庭的訴訟有別於一般訴訟,其實是不准上訴到第三審的,被剝奪掉了,除非有特殊要件,除非是引用的法律錯誤。我剛才講了,如果法官把被害者的失能比例是50看成20,判決就寫成20,能不能再上訴到第三審?不行。這在制度面有很多問題,我是從三峽3個人死亡12個人輕重傷事故一律都有這個問題來告訴你,你們的修法問題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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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再跟委員報告,如果像您剛才提到的那個比例的問題明顯疏失,是可以構成再審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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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再審的事由法條上面是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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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這在民事訴訟法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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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法條上面寫的是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才可以非上訴。請問把失能的比例從50看成20,叫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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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廳長俊廷:我們在簡易案件裡面是擴大的,它不只是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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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好,現在因為主席已經站起來很久了。副秘書長,我最後問你,剛才講的一律都以簡易審理,這樣對嗎?三峽的3死12輕重傷的事故,一律也是簡易審理,這樣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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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個部分上次在去年您垂詢過之後,司法院民事廳有做過政策評估,需要的話我們可以親自再去跟委員報告。
發言片段: 64
林委員淑芬:政策評估的結論是什麼?你也不知道,沒關係!不用再說了,再說他也是說那一套!你們沒有變!所謂的程序自主權你們也不還給當事人,你們的門檻也沒有下調,所謂的可以上訴再審條件一樣是不行的。好,謝謝。
發言片段: 65
主席:好,謝謝林淑芬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其實列席的官員可以多一點……委員詢問的時候可以把自己的專業,不用怕不好意思,這樣才會比較精彩一點,尤其是碰到翁曉玲委員,好不好?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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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8
speakers ["莊瑞雄","黃國昌","王義川","吳宗憲","沈發惠","王鴻薇","吳思瑤","林淑芬","翁曉玲","鄭天財Sra Kacaw","陳培瑜","葉元之","羅智強","張雅琳","邱鎮軍","林倩綺","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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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5-26"]
gazette_id 1145302
agenda_lcidc_ids ["1145302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次長、內政部次長、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就「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進 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二、處理 11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司法院預算凍結項目共 10 案; 三、繼續處理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國家安全會議預算凍結項目共3案
agenda_id 1145302_0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