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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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1,973 | 00:00:29,739 | 教育部次長葉秉成上個月21日在個人臉書跟校內社群平台發文談及台大的性平安時他上傳的對話截圖包括受害女學生的真實姓名等敏感資訊導致當事人的個資外洩 |
| 00:00:30,936 | 00:00:55,195 | 那受害學生在社群平台上控訴葉秉成洩露個資並表示我是個人不是你政治操弄的工具那強烈譴責葉秉成的行為那受害者學生說你踐踏著我的傷口和隱私鞏固著你的形象跟權力葉秉成你純白的人色潑染著案件被害人鮮紅的血淚 |
| 00:00:57,156 | 00:01:26,121 | 那女學生事後多次要求葉秉成刪文卻沒有獲得及時回應直到一個月後也就這個月21號的下午葉秉成才完全刪除相關的內容那當時葉市長表示他說他沒有想到善意的舉動無意中帶來困擾但受害女學生表示他至今仍然不清楚葉秉成究竟是透過什麼方式憑藉何種權力取得他的個資那保護 |
| 00:01:27,001 | 00:01:42,128 | 性侵受害者的個人諮詢是社會基本的倫理跟道德界限不管是在哪個領域誰跨過這個線就不該再談教育談善良談責任那他也認為葉次長的行為造成他難以挽回的傷害 |
| 00:01:42,868 | 00:02:09,750 | 某部分剝奪他未來三十年的人生那我想要幫這位女學生問就是說到底這個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洩露他人個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自身損害於他人者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那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利機會或方法洩露個資可加重其刑制 |
| 00:02:10,410 | 00:02:25,526 | 二分之一那我想請問主任你怎麼樣來去幫忙回答一下這位女學生的一個提問到底為什麼她是怎麼樣取得她的個資然後讓她去面對這樣的傷害 |
| 00:02:26,948 | 00:02:42,418 | 這個做法葉次長做法有沒有違反各執法的規定那對於受害女學生的權益保障我不知道這個執事準備要去籌備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李主任你有什麼建議給受害女學生 |
| 00:02:44,057 | 00:03:02,057 | 當然按照現行的規定,因為還沒有個人資料保安會成立公務機關部分並沒有被他納管現行的話當然是由他的上級機關來處理,還有機關本身來處理,這是外向是如此 |
| 00:03:02,597 | 00:03:18,869 | 但是剛剛有提到說刑事犯罪若是說有涉及到刑事犯罪41條那部分的話就回到刑事犯罪如果被害當然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主張他的權利但是如果未來我們假如說未來這件事情 |
| 00:03:19,269 | 00:03:39,081 | 因為公務機關部分也有納管我們覺得這個議題應該會先擺在說安全維護義務假如這裡面是有涉及到說資料的收集使用雖然是有權責的人去做保管但是資料要怎麼樣去做使用它的安全維護控管我們剛剛在前面有跟委員報告說未來各自法的18條 |
| 00:03:40,081 | 00:03:54,071 | 有關於說個人資料的一個管理那邊我們會再訂授權辦法那邊當然會有一些更細的規定去推廣跟落實就是資料不要超過目的在外的使用以上謝謝主任 |
| 00:03:55,672 | 00:04:18,260 | 後續發展不只這位受害女學生她的個資外洩那媒體也報導18位網友因為不滿葉次長的作為寫信到教育部長信箱陳情那聲援受害的女學生但事後卻發現她們的個資無一例外全部外流那這類公務機關洩漏個資那個資會成立之後要怎麼去監管 |
| 00:04:20,130 | 00:04:41,534 | 跟委員報告講說是因為有去申訴監舉按照當然現有行政程序法本來就有規定陳情的這部分要保密所以中央機關當然是跟照假設說有事涉及到陳情的這個相關資訊洩密那部分當然還是應該要回到機關要先進行調查但是 |
| 00:04:42,253 | 00:05:03,702 | 若以 剛剛還講到 未來當然是公務機關院會納管這部分還是會回到 剛才說是屬於安全維護義務的一環那不管怎麼樣陳情仁的這些資料我們當然 剛剛已經有講到說有保密義務在現有的行政程序法經由那在個資法裡面是有關是安全維護義務那這兩個部分的話 法律規定 |
| 00:05:04,102 | 00:05:16,592 | 我們應該會在同時來這個加強落實以上好 謝謝主任希望我們各支會如果加以成立的話相關類似的狀況都能夠加以掌握以上 謝謝好 謝謝羅志強委員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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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14時15分)謝謝主席,有請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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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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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委員午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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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主任好。教育部次長葉丙成上個月21日在個人臉書跟校內社群平台發文談及臺大的性平案時,他上傳的對話截圖包括受害女學生的真實姓名等敏感資訊,導致當事人的個資外洩,受害學生在社群平台上控訴葉丙成洩漏個資,並表示「我是個人,不是你政治操弄的工具」,強烈譴責葉丙成的行為。受害者學生說「你踐踏著我的傷口和隱私,鞏固著你的形象跟權力」、「葉丙成,你純白的人設,潑染著性案件被害人鮮紅的血淚」,女學生事後多次要求葉丙成刪文,卻沒有獲得即時回應,直到一個月後也就是這個月21日的下午,葉丙成才完全刪除相關的內容。當時葉次長表示他沒有想到善意的舉動無意中帶來困擾,但受害女學生表示她至今仍然不清楚葉丙成究竟是透過什麼方式、憑藉何種權力取得她的個資,保護性侵受害者的個人資訊是社會基本的倫理跟道德界線,不管是在哪個領域,誰跨過這個線就不該再談教育、談善良、談責任,她也認為葉次長的行為造成她難以挽回的傷害,某部分剝奪她未來30年的人生。 |
| 我想要幫這位女學生問的是,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洩露他人個資,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致生損害他人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洩露個資,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請問主任,你怎麼樣來幫忙回答一下這位女學生的一個提問,到底他是怎麼取得她的個資然後讓她去面對這樣的傷害?葉次長的作法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規定?對於受害女學生的權益保障,不知道職司籌備我們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的李主任有什麼建議給受害女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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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因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還沒有成立,所以按照現行的規定,公務機關部分並沒有納管,現在的話當然是由他的上級機關還有機關本身來處理。剛剛有提到刑事犯罪,如果說有涉及到第四十一條那部分的話,就回到刑事犯罪,被害人當然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去主張他的權利。因為未來公務機關部分也有納管,我們覺得這個議題應該會先擺在安全維護義務,假如這裡面是有涉及到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雖然是由有權責之人去保管,但是資料要怎麼樣去做使用、安全維護控管如何,我們剛剛在前面有跟委員報告過,未來個資法第十八條有關個人資料的管理我們會再訂定授權辦法,在那邊當然會有一些更細的規定去推廣跟落實,就是資料不要超過目的之外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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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謝謝主任,事實上這件事後續的發展,不只這位受害女學生的個資外洩,媒體也報導有18位網友,因為不滿葉次長的作為,寫信到教育部長信箱陳情,聲援受害的女學生,但事後卻發現他們的個資無一例外,全部外流,對這類公務機關洩露個資情事,個資會成立之後要怎麼去監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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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假如是去申訴檢舉,按照現行行政程序法,本來就規定陳情的這部分要保密,所以假設說有涉及到陳情的相關資訊洩密,那當然還是應該要回到機關先進行調查,但是剛才講到未來公務機關會納管,所以這部分還是會回到剛才說的屬於安全維護義務的一環,但不管怎麼樣,陳情人的這些資料,剛才有講到在現有的行政程序法已經規定有保密義務,在個資法裡面則是規定有安全維護義務,這兩個部分的法律規定我們應該會同時來加強落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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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謝謝主任,我們個資會如果將來成立的話,希望相關類似的狀況都能夠加以掌握。以上,謝謝。 |
| 發言片段: 8 |
|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
| 接下來有請我們蔡易餘委員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346 |
|---|---|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9-1 |
| speakers | ["莊瑞雄","吳思瑤","賴瑞隆","吳宗憲","陳亭妃","沈發惠","鄭正鈐","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羅智強","蔡易餘","王義川","陳培瑜","張嘉郡","謝衣鳯","李坤城","邱議瑩","邱志偉"] |
| page_start | 245 |
| meetingDate | ["2025-05-28"] |
| gazette_id | 11454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402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四)委員李坤 城等16人、(五)委員吳秉叡等18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八)委員 何 欣 純 等 2 2 人及 ( 九 ) 委員 吳 思 瑤 等 1 7 人 分 別 擬具 「 個 人 資 料保 護 委 員會 組 織 法 草 案」 案 |
| agenda_id | 11454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