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易餘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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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5,595 | 00:00:08,402 | 謝謝主席 那有請李主任請李主任趙偉博案 |
| 00:00:14,984 | 00:00:42,677 | 主任好主任我們今天是討論組織法那在經濟委員會同樣會討論作用法那我想要請教主任那最近台灣整個不管是在公務或是非公務的各自外洩那公務的部分事實上剛剛莊惠雄召委也有去講到最近尤其像在基隆的案件是非常的極端直接由公務員他直接外洩去協助罷免 |
| 00:00:43,414 | 00:01:05,293 | 事實上剛剛包括羅志強也有講到的包括教育部次長他可能也都涉及到把個資展露給大家所以這個都是需要被檢討的但是非公務機關尤其是我們每天都會接到很多類似銀行問你要不要貸款或者是其他的一些詐騙集團會打來給你這是非公務機關的外洩 |
| 00:01:09,656 | 00:01:15,044 | 那我們成立了這樣一個個資會要怎麼防堵這樣的一個個資外線的狀況你們具體的作為咧 |
| 00:01:18,547 | 00:01:45,723 | 跟委員報告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是說整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那個意識在目前現在其實還是比較是屬於表面要怎麼做大家還不知道如何去進行所以未來個人資料保護會成立除了剛剛我提到說有一個六年這個會回收分管有明確目的雖然還會暫時跟中央目的世界主管機關一起來合作 |
| 00:01:46,403 | 00:02:13,654 | 但是在就現有已經由未來由個人資料保護會監管的部分我們在18條跟20條之一剛剛委員已經特別去強調說對於非公務機關這部分要如何來去強化跟落實那這裡面還有包含說軟性的當然是教育這個宣導然後法規的這個證訊要跟這些目的事業的中央目的事業組織機關一起來合作主任我想 |
| 00:02:15,135 | 00:02:39,140 | 對於這種個資外洩 事前預防很重要但是事後的懲罰才是真的可以遏止未來再有個資外洩所以說比方說像基隆的事件我就認為說 基本上這一些被個資的人應該要提出國賠應該要提出國賠 國賠法不管是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者是第四條 |
| 00:02:40,540 | 00:03:02,024 | 都認為說國家應該先行賠償然後對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他必須要在另外求償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除了應該大家要提出國賠之外我們也要去督促啊到底誰洩漏個資不可以讓他雲淡風輕國家要有代位的一個求償這個應該是要貫徹的好不好 |
| 00:03:05,335 | 00:03:30,201 | 不然你沒辦法懲罰嘛你沒有實質的懲罰他永遠公務員洩漏個資的時候雲淡風輕 好吧 道個歉結束了 是這樣嗎 不可能是這樣好不好 各位我們在第二階段在做用法的部分會再展開一個全面的這個部分的意見我們會把它納入對 那當然在做用法的部分還在檢討那我想在最後一分鐘我再跟主任再來討論就是說 事實上在 |
| 00:03:31,361 | 00:03:51,521 | 這一次111年的憲判制13號他強調的一個個資他認為說你客觀上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的可能即使資料經過處理只要在客觀上存在任何特定方法可以還原並間接識別特定人的可能性該資料仍屬於個人資料 |
| 00:03:53,303 | 00:04:11,150 | 所以我們知道說在憲判制這個13號的一個出爐之後你去識別化的資料你只要能夠再用特定方法可以再去還原然後把這個去識別的人再把它特定化然後就可以知道這個人 仍然是屬於個資 |
| 00:04:12,831 | 00:04:18,718 | 好 那基於這樣的一個憲判之初 如後我們知道說過去有包括113年這個法務部113年的103035 13040號認為去識別化的極非屬個人資料或是105年法 這個法律自105035 10730號 |
| 00:04:35,096 | 00:04:51,777 | 認為可能間接識別生存存在的個人資料就是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的利用所以又不是屬於個人資料所以有好幾次的一個含釋都排除掉去識別化的資料 |
| 00:04:52,378 | 00:05:09,073 | 但是大法官甚至卻進一步的 哇 他又更開闊的去講說你只要經過特定方法把去識別化的再把它海撈或者是其他的資料 Google的資料再把它補充起來你就可以知道這個人是誰仍然是屬於這一個 |
| 00:05:11,294 | 00:05:31,771 | 這個屬於個人資料 那範圍就不是像單純文字講那麼簡單的喔不是說身份證我都蓋起來 我的出生年月日都蓋起來這樣就是屬於沒有影響各自的 範圍變得很大喔所以主任面對這樣的一個轉變而且事實上現在整個網路資訊的時代 |
| 00:05:36,114 | 00:05:52,368 | 勢必也會變這樣所以這部分你們必須要做更多努力包括說過去的這相關的一個含釋是不是有需要檢討改進的必要請你接受該來者會 這個在第二階段的修法會有這個議題而且蠻重要的謝謝委員長好 那就期待好 謝謝好 謝謝我們接下來請邱志偉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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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14時21分)謝謝主席,有請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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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李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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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召委午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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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主任好。我們今天是討論組織法,經濟委員會同樣會討論作用法,我想要請教主任,最近臺灣不管是在公務或是非公務都有個資外洩,在公務的部分,事實上剛剛莊瑞雄召委也有講到最近尤其像基隆的案件是非常的極端,由公務員直接外洩去協助罷免,剛剛羅智強也有講到包括教育部次長可能也都涉及到把個資展露給大家,這些都是需要被檢討的。但是非公務機關,尤其是我們每天都會接到很多類似銀行問你要不要貸款或者是一些詐騙集團打來給你的電話,這是非公務機關的外洩,請問我們成立了這樣一個個資會後,要怎麼防堵這樣的個資外洩的狀況?你們具體的作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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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是說整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的意識,在目前現階段其實還是比較屬於表面,到底要怎麼做,大家還不知道如何去進行,所以未來成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之後,除了剛剛我提到的有一個六年回收分管,有明確目的之外,還會暫時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合作,但是未來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監管的部分,在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之一,剛剛委員已經特別強調對於非公務機關要如何來去強化跟落實,這裡面還包含軟性的部分當然是教育和宣導,至於法規的部分,則要跟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起來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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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主任,對於這種個資外洩,事前預防很重要,但是事後的懲罰才真的可以遏止未來再有個資外洩,比方說像基隆的事件,我就認為基本上這一些個資被外洩的人應該要提出國賠,不管是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或者是第四條,都認為國家應該先行賠償,然後對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必須要再另外求償,所以我覺得這部分除了應該要提出國賠之外,我們也要去督促,到底是誰洩漏個資,不可以讓他雲淡風輕的過去,國家要有代位的一個求償,這個應該是要貫徹的。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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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OK,這個部分我們會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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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不然你沒辦法懲罰嘛!沒有實質的懲罰,公務員洩漏個資的時候永遠是雲淡風輕──好吧!道個歉,結束了。是這樣嗎?不可能是這樣。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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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跟委員報告,我們在第二階段的作用法部分會再展開一個全面的討論,這個部分的意見我們會把它納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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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當然作用法的部分還是要檢討,在最後一分鐘我要再跟主任討論的就是111年的憲判字第13號強調所謂個資是指「客觀上有還原而間接識別當事人的可能」,亦即即使資料經過處理,只要在客觀上存在任何特定方法可以還原並間接識別特定人的可能性,該資料仍屬於個人資料,所以我們知道在憲判字第13號出爐之後,去識別化的資料只要能夠用特定方法再去還原、再把這個去識別的人特定化,然後就可以知道這個人,仍然是屬於個資。基於這樣一個憲判字出爐後,我們知道過去法務部103年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釋,認為去識別化即非屬個人資料,或是105年法律字第10503510730號認為可能間接識別生存特定個人的個人資料,就是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所以又不是屬於個人資料,有好幾次函釋都排除掉去識別化的資料,但是大法官釋字卻進一步又更開闊的說,只要經過特定方法把去識別化的再海撈,或者是其他資料、google的資料再把它補充起來,你就可以知道這個人是誰,仍然是屬於個人資料,哇!那範圍就不是單純像文字講得那麼簡單喔!不是把身分證蓋起來、把出生年月日蓋起來,這樣就是屬於沒有影響個資了,範圍變得很大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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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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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主任,面對這樣一個轉變,而且事實上現在整個網路資訊的時代勢必也會變這樣,所以這部分你們必須要做更多努力,包括過去這些相關的函釋是不是有需要檢討改進的必要?這些是不是都要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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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會,這個在第二階段的修法會有這個議題,而且滿重要的,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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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委員易餘:好,那就期待,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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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主任世德:謝謝。 |
| 發言片段: 15 |
| 主席:謝謝。 |
| 接下來請邱志偉,邱志偉、邱志偉,邱志偉委員不在。 |
| 王義川委員請質詢。王義川委員質詢後,我們先休息5分鐘。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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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聯席會議-11-3-36,19-1 |
| speakers | ["莊瑞雄","吳思瑤","賴瑞隆","吳宗憲","陳亭妃","沈發惠","鄭正鈐","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黃國昌","羅智強","蔡易餘","王義川","陳培瑜","張嘉郡","謝衣鳯","李坤城","邱議瑩","邱志偉"] |
| page_start | 245 |
| meetingDate | ["2025-05-28"] |
| gazette_id | 11454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402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經濟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四)委員李坤 城等16人、(五)委員吳秉叡等18人、(六)委員陳亭妃等16人、(七)委員蔡易餘等17人、(八)委員 何 欣 純 等 2 2 人及 ( 九 ) 委員 吳 思 瑤 等 1 7 人 分 別 擬具 「 個 人 資 料保 護 委 員會 組 織 法 草 案」 案 |
| agenda_id | 1145402_0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