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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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5,402 00:00:25,561 主席 各位委員首先針對今天所要討論的郭汶蓮保障法要請教我們保訓會的主任委員這次的一個修正特別重要
00:00:27,685 00:00:45,672 因為前一陣子真的是這種職場的霸凌真的是非常的嚴重所以裡面現在特別增加在第19條病死公務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在第二項裡面
00:00:47,678 00:01:07,956 特別寫持續,這個持續這兩個定義未來怎麼樣去怎麼樣才算持續,這個時間到底是多久還是怎麼樣然後要造成這個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
00:01:09,305 00:01:28,499 之不友善工作環境這個都是需要釐清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這個要不要請主委說明一下跟委員報告就是有關於這個定義持續 脅迫或是敵意等等那這個是這整個的定義是我們
00:01:29,618 00:01:47,688 這個透過多場的這個法治徵詢然後呢也參考了整個職安法草案那所共同訂定下來一致性的這樣子的一個處理方式那所謂的持續呢基本上呢就是陳如委員講的那對於持續這個概念呢就是指說它可能
00:01:48,288 00:02:10,360 如果是這個整個要一起看因為後面有一個就是如果是情節重大但是如果今天舉例來講他是每天都比如說有一個主管他每天都就是習慣性的罵他的同仁說你豬頭我沒有要口出諱言我是舉例來講然後呢這個每天大概就這樣子就一段時間那這個
00:02:13,720 00:02:30,130 久了當然就會造成這個當事人他會自己開始去懷疑起自己那這個就是有持續性那敵意的話呢 基本上當然我們知道說這種話是不應該說的嘛雖然可能他口頭禪 可是這都不應該是這個就是要讓
00:02:31,531 00:02:48,957 怎麼樣讓公務人員了解所以你們除了條文是這樣規定之外相關未來通過之後相關的這些說明對相關的公務人員了解的部分是怎麼樣能夠把它做比較詳細的說明
00:02:50,619 00:03:15,167 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已經開始著手這些相關的指引跟案例還有判準謝謝委員的提醒謝謝那現在就是這個第19條之一這條條文裡面這個因案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機法或其他相關法規這個如果是政務官
00:03:18,117 00:03:28,957 有適用到這幾個法會就是在我們目前的安慰辦法裡面好那這個只要是這一個
00:03:32,298 00:03:50,116 我們處理霸凌者他現在是明定有很多的機制可以用一個部分就是這邊我們所列舉的包含公務人員服務法、考機法、任用法這些都一定所有人事法制都可以用此外本來公務人員就有懲戒然後行政懲處這是考機法
00:03:51,107 00:04:04,971 那以我們現在的版本如果它還有涉及到行政法環的部分或是刑事通通都是總共至少有五個機制可以同時並用而且它沒有互相排斥的現象好 謝謝接下來這個第21條
00:04:13,103 00:04:35,196 特別增加公務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增加這個然後還有修正治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失得以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那因為今天這個負責國家賠償法的
00:04:39,307 00:04:49,868 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了解請問一下當初有沒有去跟保護部負責國家賠償的主管的部門有去他們有參與嗎
00:04:51,297 00:05:17,763 跟我們報告這一條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所以在過去的這個立法過程裡面已經有跟他們有討論過那這一次這次只有增加新啦國賠法本來就是在的這一條本來就是現行條文只是我們增加一個新這件事而已就是讓執法的部分可以你們還增加這個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這個部分
00:05:25,653 00:05:36,548 這個部分他本來就是有但是我們這次寫得更清楚因為整個安慰辦法本來就是包含了安全及衛生的防護
00:05:38,565 00:05:55,334 這個因為國家培養法第三條本來就有規定了本來就有規定那現在這個做修正怎麼樣去做能夠能夠相互搭配合是一個很重要的好最後這個要請教那個前序部前序部這個針對
00:05:59,301 00:06:11,856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在114年4月25號已經公布施行這個修正的條文那現在這個開始適用了嗎
00:06:13,447 00:06:42,780 是跟那個委員報告那個因為法律已經生效了所以後續那個怎麼處理我們已經有跟內政部大概在4月29號5月16號跟5月28號那個由本部的政府次長跟內政部的次長有召開過後因為這個法律條文通過我想您我們大家也說公務員出身嘛那不是法律條文通過就可以馬上可以做出很多事出來那有一些程序性的積極性的技術性的問題都需要處理那這三次會議大概都有擬清清楚
00:06:43,300 00:07:06,333 那未來那個警政署這邊會再修正那個施行細則那因為他目前的這個退伏的作業程序是跟現行法律是不一樣的現行的退伏法不一樣那我們的資訊系統也是不一樣的所以這部分都需要再重新再做一些處理第一個您把後續需要做的事情
00:07:07,233 00:07:13,499 提個素面資料給我這第一個第二個要請前序部協助
00:07:16,565 00:07:35,157 請證書因為這個畢竟他們過去沒有自己負責過這樣的一個規定那施行細則的部分請行政部能夠來協助他們來把這個施行細則能夠趕快的發布可以嗎這個我們都一直有保持密切聯繫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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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20分)主席、各位委員。首先,針對今天討論的公務員保障法,請教保訓會主任委員。這次的修正特別重要,因為前一陣子職場霸凌情況真的非常嚴重,所以特別在第十九條增列「並使公務員免於遭受職場霸凌等行為」。第二項特別寫到「持續」,但「持續」這兩個字未來到底該怎麼定義?怎麼樣才算持續?時間到底多久?還是怎麼樣?還有要「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不友善工作環境」,這些都是需要釐清的部分。就此,主委要不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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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跟委員報告,有關持續、脅迫或敵意等等之定義,其實是我們透過多場的法制徵詢,也參考職安法草案,所共同訂定下來的一致性處理方式。
所謂的「持續」,基本上誠如委員所說,持續的概念可能指……其實這要整個一起看,因為後面還涉及「情節重大」。舉例來講,有一個主管每天都習慣性地罵同仁說「你豬頭啊!」……我沒有口出穢言的意思,只是舉例說明。然後每天都這樣子一段時間,久了之後會造成當事人開始懷疑起自己,這就是有持續性。至於「敵意」,基本上我們知道這種話是不應該說的,雖然可能是口頭禪,但都是不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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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委,所以怎麼讓公務人員了解?除了條文是這樣規定外,未來通過後,相關說明要讓公務人員了解的話,我想要做比較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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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謝謝委員提醒!我們已經開始著手蒐集相關的指引、案例及判準,謝謝委員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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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十九條之一條文提到,「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政務官也適用這幾個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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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會,目前在安衛辦法裡,只要是霸凌者,我們在處理霸凌者時,明定了很多機制可以用。一個是這邊所列舉的,包含公務人員服務法、考績法、任用法,這些所有人事法制都可以用。此外,本來公務人員就有懲戒,至於行政懲處則屬於考績法。以我們現在的版本來說,如果還涉及行政罰鍰或刑事,總共至少有五個機制可同時並用,且沒有互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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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接下來,第二十一條特別增加「公務人員因機關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致其生命、身心健康受損失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但我不知道負責國家賠償法的主管機關有沒有了解這項規定,請問當初有沒有跟法務部或負責國家賠償的主管部門……他們有參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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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跟委員報告,這條是現行條文,就是這樣!過去在立法過程中已經跟他們有討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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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是說增加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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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這次只增加「心」,國賠法本來就是在的,這一條本來就是現行條文,我們只是增加「心」這件事而已。也就是讓職霸的部分可以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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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你們還增加「未提供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沒關係,這個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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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主任委員秀涓: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本來就有,只是這次寫得更清楚,因為整部安衛辦法本來就包含安全及衛生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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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本來就有規定。現在這邊做了修正,所以怎麼樣來相互配合是很重要的。
最後,請教銓敘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條文已經在114年4月25號公布施行,現在開始適用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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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跟委員報告,法律已經生效了,所以後續該怎麼處理,我們已經跟內政部大概在4月29號、5月16號及5月28號,由本部政務次長跟內政部次長召開過會議,因為法律條文通過後……大家都是公務員出身,都知道並非法律條文通過就可以馬上做很多事,有一些程序性的、枝節性的、技術性的問題都需要處理。這三次會議大概都有釐清清楚,未來警政署會再修正施行細則。由於目前退撫的作業程序跟現行法律並不一樣,和現行的退撫法不一樣,資訊系統也不一樣,所以這些都需要再重新作業,我們都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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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第一個,您把後續需要做的事情,提個書面資料給我,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請銓敘部協助警政署,畢竟他們過去沒有自己負責過這樣的規定,施行細則的部分,請銓敘部能夠來協助他們把施行細則趕快發布,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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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這個部分我們一直都有保持很密切的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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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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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好,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林月琴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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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19
speakers ["吳宗憲","林月琴","黃國昌","翁曉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陳培瑜","羅智強","莊瑞雄","鄭天財Sra Kacaw","王鴻薇","李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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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05"]
gazette_id 1145701
agenda_lcidc_ids ["1145701_00007"]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 團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 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案、(五)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李昆澤 等29人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公務人 員保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併案審查(一)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 任用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 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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