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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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00:04,094 | 00:00:30,374 | 好 謝謝主席 主席我們請交通部政次 陳次長好 交通部陳次長市長好 市長我想一開始當然要針對個時事來救教我想大家看到新聞說史喆即將接任這個臺灣高鐵公司董事長然後想請問一下那個 市長我們現在交通部派在高鐵董事會的代表幾位 |
| 00:00:33,362 | 00:00:54,747 | 市長知道嗎還是兩位兩位嘛 兩位嘛一個是我們吳東霖嘛 一個是這個這個交通部綜合計畫師的副市長吳東霖一位是我們鐵道局的楊振軍局長代表人所以我們派兩位在所謂高鐵公司的董事會裡面是是那高鐵公司董事會成員裡面包含了 |
| 00:00:55,947 | 00:01:20,489 | 這個裁判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的發展基金會航發會然後包含中鋼公司包含台航公司包含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然後包含說東雲機電然後包含台北富邦銀行以上是董事會的成員那我們現任的高鐵公司董事長他是來自於航發會的代表人鄭光遠他現在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那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講的這些董事會成員裡面就剛好沒有死者嘛 |
| 00:01:21,149 | 00:01:46,517 | 那我想問說如果矢澤能夠去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的話他是以什麼樣的身份他具備董事會的哪一個成員的身份他能夠來擔任董事長我想後續呢大概就會有一個這個推派的一個指定的一個程序那個武政是因為這個業務是你是不是可以上來可以可以恭喜那因為 |
| 00:01:47,932 | 00:01:54,267 | 那個吳政事他是主管那個鐵道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他幫忙一下 |
| 00:01:55,342 | 00:02:21,551 | 董事長謝謝當然要當董事長一定必須是這個董事的身份才可以對那他現在還沒有現在應該現在是我今天有看他文行政院核定是他未來會當董事長但是他的董事我要看一下應該是依照行發會的董事代表他是用行發會不是用交通部的嗎不是他行發會屬不屬於交通部投資轉投資的 |
| 00:02:23,499 | 00:02:27,548 | 單位他算你們投資財團法人嗎財團法人 |
| 00:02:29,488 | 00:02:54,123 | 那我想依據它如果既然是交通部投資的財團法人那你們有一個所謂的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構領選的這個標準一個領選標準不管你派任機構還是財團法人裡面有一個機關代表領選除工會推派的董事之外應該劇烈幾個資格第一個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學識跟經驗 |
| 00:02:55,023 | 00:03:18,530 | 第二個 他的專長適合該事業或財團法人需要第三個 現身職務與該事業或財團法人業務有密切關係第四 投資該公司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現任董事長 或者是總經理或副總 有這四個條件那我想問一下兩位次長 那請問一下你們覺得使者適用這個GRAVE D裡面的哪一條他可能會適用哪一條 他可以去行發會擔任 所謂的 |
| 00:03:21,277 | 00:03:37,985 | 董事然後進入高雷公司擔任董事我想呃呃呃使得政委他有他的專業性是是他有他的專業性是好啦沒關係啦不為難市長市長市長浩子說到底他會因為我們剛剛講的這四條嘛這是你們交通不定的一個遴選標準嘛 |
| 00:03:39,085 | 00:04:01,635 | 那我相信各位都很專業 包括說我們現在以江東部為代表派在高鐵公司的董事的這個兩者席次也都是相關的專業那不管是航發會也好 不管是中鋼也好 他們都銀行團也好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專業性跟他的代表性所以我好奇 只是好奇說既然有這個遴選標準 有這所謂四個規範有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或者關聯性 |
| 00:04:02,515 | 00:04:21,471 | 我只好奇說那對啊你們交通部竟然是主管機關那今天你派了一個因為他要當董事長之前他必須成為董事會成員那董事會成員的限制就是剛剛提到那幾個單位嘛交通部也好 航班會也好 中鋼也好他想必不是中鋼的嘛那他的這個選擇有限那到底怎麼去領選他成為 |
| 00:04:22,812 | 00:04:46,657 | 機關代表然後進入董事會然後進入董事會他才能夠成為董事長啊邏輯上來講法律上來講應該是這樣才對啊是喔相關的程序是這樣啦那剛才我也回應了委員的說法就是說他是有專業的尤其是專業來治理整個一個公司專業性能夠把這個公司治理好我想這是最重要 |
| 00:04:47,197 | 00:05:06,338 | 市長我想這個是應該是上級交辦我想這個程序上我覺得聽起來很奇怪如果今天查詢董事會成員裡面已經有死者了那這題就不用問了今天就是因為你們先收到派令說他當董事長那我們看董事會成員發現沒有這個人那他突然就可以來當董事長了我覺得這個是你要把整個程序這個真的是 |
| 00:05:07,419 | 00:05:21,628 | 顛倒過來啦就先有一個董事長要來了然後我才選他進來董事會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交通部整個行政院要去檢討那當然我想這不是市長的問題我只是把它提出來好不好好沒關係市長我們回到業務本身 |
| 00:05:23,939 | 00:05:38,536 | 我想我們討論一下這個今天討論道交管理條例那我本席也特別注重獨駕過去強調酒駕、無招駕駛等等的問題那你看到獨駕這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90條裡面有提到就是如果他的行為於兩個月之後不得舉發 |
| 00:05:39,597 | 00:05:45,958 | 我們看到近年獨家的件數112年113年114年114年也就今年統一到4月份就已經高達1755件那去年一整年是2600件關於獨家查獲件數那真正查獲到實際舉發這涉及到這個刑事局這邊有提過也提過一件事情就是說我今天查獲了然後送驗然後尿檢出來的結果好像 |
| 00:06:06,373 | 00:06:16,342 | 時間不一定都能夠在兩個月內出爐那如果他沒有在兩個月內出爐的話那當事人只要說我沒有我否認我不願尿檢是不是他就不用被罰會不會有這狀況好 可以報告委員那個有關於毒價的部分其實警政署已經有也是有去探討說如何來測禁那剛剛委員講得很好那他如果抗拒或者說我們這個毒品 |
| 00:06:35,137 | 00:06:53,514 | 他的協議或那樣去送驗喔時間會超過超過兩個月就到最後就沒辦法處罰因為道家條例的處罰是行政方面的處罰他的處罰跟刑法不一樣那所以我們在這邊也有一點建議就是說他這個道家條例90條規定是 |
| 00:06:55,636 | 00:07:17,114 | 兩個月不得舉發是不是可以再補充一下說或者把法條稍微修一下他的檢驗我們這個期間的算法是到他的檢驗出來結果才開始算這個就在90條裡面有我們希望說委員如果可以的話也來支持那個是警政署陳處長嗎 |
| 00:07:19,996 | 00:07:41,098 | 我今天提出來就是希望我們要往這方向來修我自己的了解實務上既然這個法條擺在這邊有這個於兩個月不得舉發的問題但實務上是不是要怎麼樣修正拜託一下我覺得交通部跟刑事局應該討論一下怎麼樣去處理這個事情不然說就像提到了他兩個月時間到然後因為量能不足檢驗不到然後兩個月過後他就沒事了 |
| 00:07:41,678 | 00:07:50,966 | 那難怪我是舉發 查問件是這麼高我想跟舉發件數是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啦所以這個條次怎麼修 條文怎麼修 交通部會不會處理 |
| 00:07:54,378 | 00:08:11,865 | 跟委員報告一下 針對這個部分的話我們大概就是說有請警政署提出這一個意見 那意見完之後我們大概會參加警政署意見來做一個處理 時間呢這個部分就上次有跟署裡面協調 他們趕快把意見過來我們就不用韓式的方式來做處理 |
| 00:08:12,825 | 00:08:31,876 | 市長我們很在意時間啦因為其實講真的你看這個件數喔我提到為什麼要特別搶件數因為112年的時候當然查分的時候還沒那麼高113年才2600今年4月但是因為現在已經6月了我還沒有拿到最新的數字各位不好意思他們剛過來我們這個一個禮拜內核複給警察署來一起去辦理 |
| 00:08:32,366 | 00:08:42,357 | 好 我們希望這趕快處理啦不要擺了這一條我想很多人有發現這一條所以他一直利用這個漏洞我想對台灣的治安對大家行人安全是很大的影響好不好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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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11時30分)謝謝主席,我們請交通部政次陳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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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好,交通部陳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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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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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次長好。次長,我想一開始當然還是要針對時事來就教,大家看到新聞說史哲即將接任台灣高鐵公司的董事長,我想請問一下次長,現在交通部派在高鐵董事會的代表有幾位?次長知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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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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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兩位嘛!一位是交通部綜合規劃司的副司長吳東凌,一位是鐵道局的楊正君局長,所以交通部派兩位代表人在高鐵公司董事會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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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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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高鐵公司的董事會成員裡面包含了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航發會)、包含中鋼公司、包含台糖公司、包含行政院國發基金管理會、包含東元電機、包含台北富邦銀行,以上是董事會的成員,我們現任的高鐵公司董事長是來自於航發會的代表人鄭光遠,他現在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我想請教一下,我剛剛講的這些董事會成員裡面,就剛好沒有史哲,我想問如果史哲能夠去擔任高鐵公司董事長的話,他是以什麼樣的身分?他具備董事會哪一個成員的身分,能夠來擔任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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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我想後續大概就會有一個推派指定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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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陳政次,因為這個業務是伍政次的,是不是可以上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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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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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因為伍政次主管鐵道,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他幫忙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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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請伍次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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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跟委員報告,當然當董事長一定必須是董事的身分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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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對,那他現在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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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現在應該是……我今天有看到文,行政院核定他未來會當董事長,但是他的董事,我要看一下,應該是依照航發會的董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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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他是用航發會,不是用交通部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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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伍代理董事長勝園: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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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航發會屬不屬於交通部轉投資的單位?它算你們投資的財團法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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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是交通部的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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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它既然是交通部投資的財團法人,你們有一個交通部與所屬事業機構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及財團法人機關代表的遴選標準,不管你是派任機構還是財團法人,裡面有一個機關代表遴選,除工會推派的董事之外,應該具備下列幾個資格,第一個,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具有豐富學識跟經驗;第二個,他的專長適合該事業或財團法人需要;第三個,現任職務與該事業或財團法人業務有密切關係;第四個,投資該公司的公民營事業機構現任董事長或者是總經理或副總,有這四個條件,我想問一下兩位次長,你們覺得史哲適用這個規定裡面的哪一條?他可能會適用哪一條?他可以去航發會擔任董事,然後進入高鐵公司擔任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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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史哲政委有他的專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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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啦!沒關係啦!不為難次長,次長,我只是想知道到底他會……因為我剛剛講的這四條是你們交通部訂的遴選標準,我相信各位都很專業,包含現在以交通部為代表派在高鐵公司董事的這兩個席次,也都有相關的專業,不管是航發會也好、不管是中鋼也好,銀行團也好,大家各自有各自的專業性跟他的代表性,所以我只是好奇,既然有這個遴選標準,有這所謂的四個規範,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或者是關聯性,我只是好奇既然你們交通部是主管機關,今天你派了一個……因為他要當董事長之前,他必須成為董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的限制就是剛剛提到的那幾個單位,交通部也好、航發會也好、中鋼也好,他想必不是中鋼的嘛,他的選擇有限,到底怎麼去遴選他成為機關代表,進入董事會?要進入董事會,他才能夠成為董事長,邏輯上來講、法律上來講,應該是這樣才對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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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是啊!相關的程序是這樣,剛才我也回應了委員的說法,他是有專業的,尤其是用專業來治理整個公司,有專業性能夠把這個公司治理好,我想這是最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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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次長,我想這個應該是上級交辦啦!因為這個程序我聽起來覺得很奇怪啦!如果今天查詢董事會成員裡面已經有史哲了,那這題就不用問了,今天就是因為你們先收到派令,說他要當董事長,我們看董事會成員裡面沒有發現這個人啊!他突然就來當董事長了,我覺得你們真的是把整個程序顛倒過來啦!就先有一個董事長要來了,然後才選他進來董事會,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交通部、整個行政院要去檢討的,當然我想這不是次長的問題,我只是把它提出來,好不好?好,次長沒關係,我們回到業務本身。 |
| 我們今天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本席特別注重毒駕,過去常常有酒駕、無照駕駛等等的問題,關於毒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條裡面有提到,即他的行為逾兩個月之後不得舉發,我們看到近年毒駕的件數從112年、113年到114年,今年只統計到4月份,就已經高達1,755件,去年一整年是2,600件,關於毒駕查獲的件數,從真正查獲到實際舉發,這涉及到……刑事局也有提過一件事情,就是他今天查獲了,然後送驗到尿檢結果出來,時間好像不一定都能夠在兩個月內出爐,如果它沒有在兩個月內出爐的話,當事人只要說他沒有、他否認、他不願尿檢,他是不是就不用被罰,會不會有這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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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我們請組長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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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可以。 |
| 發言片段: 27 |
| 陳組長明志:報告委員,有關於毒駕的部分,其實警政署也有探討要如何策進,剛剛委員講得很好,他如果抗拒,或者這個毒犯的血液或尿液送驗,時間如果超過兩個月,到最後就沒辦法處罰,因為道交條例的處罰是行政方面的處罰,它的處罰跟刑法不一樣,所以我們在這邊也有一點建議,道交條例第九十條規定是逾兩個月不得舉發,是不是可以再補充一下或者把法條稍微修一下,我們期間的算法是他鑑驗結果出來才開始算,這個在第九十條裡面有,我們希望委員如果可以的話,也來支持這個法令的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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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這位是警政署陳組長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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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組長明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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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組長,當然我們今天提出來,就是希望要往這方向來修,既然這個法條擺在這邊,有逾兩個月不得舉發的問題,但實務上要怎麼樣修正,拜託一下,我覺得交通部跟刑事局應該討論一下,怎麼樣去處理這件事情,就像組長提到的,兩個月時間到了,卻因為量能不足檢驗不到,兩個月過後,他就沒事了,難怪查獲件數這麼高,我想跟舉發件數是有一定程度的落差啦!所以這個條次怎麼修、條文怎麼修,交通部會不會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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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有請警政署提出意見,提出意見完之後,我們大概會參採警政署的意見來做處理,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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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那時間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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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這個部分上次有跟署裡面協調,他們趕快提意見過來,我們用函釋的方式來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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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司長,我們很在意時間啦!講真的,你看這個件數,我為什麼要特別講件數?因為112年的時候,那時候查獲的件數還沒那麼高,113年才2,600,今年統計到4月,但因為現在已經6月了,我還沒有拿到最新數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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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他們的文剛過來,我們一個禮拜內函覆給警政署來一起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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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委員健豪:好,我們希望趕快處理啦!不然這條擺著,我想很多人有發現這條,一直利用這個漏洞,我想這對臺灣的治安、對行人安全是很大的影響,好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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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次長彥伯:好,我們儘速來處理,謝謝。 |
| 發言片段: 38 |
|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質詢。 |
| 現在請蔡其昌副院長質詢。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40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3-15 |
| speakers | ["林國成","林思銘","林月琴","廖先翔","牛煦庭","游顥","羅廷瑋","林德福","洪孟楷","李昆澤","黃國昌","陳素月","徐富癸","何欣純","魯明哲","黃健豪","蔡其昌","邱若華","許智傑","陳雪生","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陳俊宇","李坤城","楊瓊瓔","葉元之","林俊憲","徐欣瑩","麥玉珍"] |
| page_start | 327 |
| meetingDate | ["2025-06-11"] |
| gazette_id | 11458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5802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 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 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 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 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 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 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蔡其昌等20人、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 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林德福等 16 人、二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8 人、二十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七、委 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 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 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 案」、三十、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13) 、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 (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四、委員羅智強 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委員魯明哲等16人 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八、 委員廖先翔等19人、三十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分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 修正草案」及四十、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 案」案【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 |
| agenda_id | 1145802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