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豪 @ 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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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349 00:00:26,015 好謝謝主席各位同仁我想今天通過電信法管理條文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該向主管機關也就是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那這個項目包含了提供用戶接取網路服務業IASB業者以及批發轉售各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
00:00:28,576 00:00:56,463 行動網路服務的MVNO業者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今天的修法的目的過去我們強調打炸的時候我們強調的是懲罰今天的修法目的強調的是預防為什麼我們需要把第二類電信納管呢因為從民國109年電信法廢止之後由電信管理法取代但是電信法時代本來有納管二類電信但到了電管法的時代NCC就不納管了
00:00:56,943 00:01:10,473 那當時的目的當然本來是希望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的模式發展更多不同業務可是這個鬆綁卻給了詐騙集團非常好的利用的機會跟空間從電腦偵辦電信網路詐騙的案件數量來看
00:01:13,615 00:01:39,166 一百零九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一百一十年的九萬八千兩百五十六件一百一十年十六萬八百零三件一百一十二年二十二萬九千七百一十一件到一百一十三年十六萬七千九百三十二件可以說台灣近年的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來自這個電信法的鬆綁
00:01:40,046 00:01:56,401 那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之後我們期待未來二類電信設炸的問題還有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夠有效明顯的降低未來這些相關的上述二類電信業者也全部要依電信法納入管理所有的業者
00:01:56,801 00:02:12,266 還有相關的服務都應該要落實實名制的相關登記我想本席從當立委以來一直非常關注打詐議題提出相關的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我們人民的基本的生命財產安全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的好 謝謝黃委員下一位請
00:02:27,049 00:02:27,595 李英國議員發言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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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黃委員健豪:(10時1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電信管理法明定第二類電信業者應該向主管機關(即NCC)辦理電信事業登記,這個項目包含了提供用戶接取網際網路服務經營業者(IASP),以及批發、轉售各種用戶號碼、經營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業者(MVNO),都需要登記為電信事業。
過去我們打詐的時候所強調的是懲罰。今天的修法目的強調的是預防,為什麼我們需要把第二類電信納管呢?因為從民國109年電信法廢止之後,由電信管理法取代,在電信法時代本來有納管二類電信,但是到了電管法的時代,NCC就不納管了,當時的目的是希望二類電信能夠有更多創新經營的模式,發展更多不同的業務,可是這個鬆綁卻給了詐騙集團非常好的利用機會跟空間。
從地檢署偵辦電信網路詐欺的案件數量來看,109年電信法落日之後開始,每年電信網路詐欺案件飛速增加,從110年9萬8,256件、110年16萬803件、112年22萬9,711件到113年16萬7,932件。可以說,臺灣近年來的電信詐欺案件不斷攀高的原因很大一部分就來自電信法的鬆綁,相信透過今天的修法之後,我們期待未來二類電信涉詐的問題,還有全國的電信詐騙案件都能夠有效明顯的降低,未來上述相關的二類電信業者也全部要依電信管理法納入管理,所有的業者及其相關服務都應該要落實實名制的相關登記。
本席從擔任立委以來,一直非常關注打詐議題,提出相關的修法,目的就是為了保護我們人民的基本生命財產安全,不要再受到詐騙集團的傷害。
再次感謝委員會,感謝所有委員大家一致支持這一次的修法,我們希望能夠讓臺灣的詐騙趕快早日從臺灣社會消失,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黃委員。
下一位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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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6
speakers ["江啟臣","黃國昌","麥玉珍","許宇甄","林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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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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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enda_lcidc_ids ["1145801_00003","1145801_00004","1145801_00005"]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6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國家海洋科技營運中心設置條例─ 完成三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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