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珊珊 @ 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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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69 00:00:00,770 法定人數不足
00:00:08,922 00:00:35,024 院長各位同仁我想今天的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對臺灣民眾來說我們是要具體落實公開審理的原則法院公開審理原則本來就是我國審判事務上的重要原則法院審理的過程基本上不會限制任何民眾來座旁聽只有特殊的案件例如性侵或兒少或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等本來依法就有限制
00:00:35,805 00:00:46,798 例外不公開所以審理公開是讓法庭的審判過程可受公平接受檢驗同樣的檢察官提起公訴也要對所持有的理由跟證據經過公開審理的過程中被檢驗
00:00:50,762 00:00:50,982 法庭的空間
00:01:10,094 00:01:32,011 所以還是有限制人數同樣現在因為科技的進步公開審理可以透過法庭不管是以直播或公開播送的方式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與延伸的法庭意義是一樣的所以這次修法民眾黨的版本清楚的表達了法律審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
00:01:33,432 00:01:57,120 這次憲法法庭長期以來憲法法庭已經實現了現場直播但是攸關人民權利義務非常巨烈的叫做最高法院的所謂的大法庭大法庭有做了幾個判決造成了民眾權益嚴重的影響首先保險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是最高法院的解釋
00:01:58,200 00:02:26,589 造成了非常多的影響還需要我們立法院來修法善後另外最近刑事大法庭做成的新的裁定 刑事裁定對於我們打詐條例裡面的統一見解認為說車手拿的犯罪所得只是他所得的那幾千塊錢這個也要我們立法院來善後也就是說為什麼法庭 法律省一定要公開因為這些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相關的裁定
00:02:27,409 00:02:46,969 非常的劇烈我們也希望現在引進國民法官的我們現在的制度國民要怎麼當法官國民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才能夠當法官所以社會矚目重大矚目或重大公益事件這些的公開相關的程序讓民眾更能夠進一步了解司法的程序
00:02:47,890 00:03:12,492 在他們被選為國民法官之後他才有辦法當一個更適人的國民法官而事實審的部分我們認為原則上是不公開例外才公開所有例外的條件我們都已經在法條上面解釋得很清楚不會侵害到現有或者是比較影響小的所以不用擔心每個案子都會被公開重要的是這需要當事人的申請還有法官的裁定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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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0
黃委員珊珊:(16時33分)院長、各位同仁。我想今天修正的法院組織法,對台灣民眾黨來說,我們是要具體落實公開審理原則,法院公開審理原則本來就是我國審判實務上的重要原則,法院審理的過程基本上不會限制任何民眾來做旁聽,只有特殊的案件,例如性侵或兒少或攸關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等,本來依法就有限制,例外不公開,所以審理公開是讓法庭的審判過程可受公評、接受檢驗。同樣的,檢察官提起公訴,也要對所持有的理由跟證據,經過公開審理的過程中被檢驗,以往的公開審理開放民眾到法院旁聽,但是因為法院、法庭的空間有限,所以現在法院所行的都是所謂的延伸法庭,就是開放另外一個空間跟法庭現場同步連線,供民眾現場旁聽,但是因為受限於空間,所以還是有限制人數,同樣現在因為科技的進步,公開審理可以透過法庭不管是以直播,或公開播送的方式,或其他適當的方式,與延伸法庭意義是一樣的。
所以這次修法,民眾黨的版本清楚的表達了法律審原則上公開,例外不公開。長期以來憲法法庭已經實現了現場直播,但是攸關人民權利義務非常劇烈的,叫做最高法院所謂的大法庭,大法庭有做了幾個判決,造成了民眾權益嚴重的影響,首先保險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是最高法院的解釋,造成了非常多的影響,還需要我們立法院來修法善後;另外,最近刑事大法庭做成新的刑事裁定,對於打詐條例的見解,認為車手的犯罪所得只是他所得的那幾千塊錢,這個也要我們立法院善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認為法庭的法律審一定要公開,因為這些攸關人民權利義務的相關裁定,非常的劇烈,我們也希望了解引進國民法官制度,也就是我們現在的制度,國民要怎麼當法官?國民要有一定的法律素養才能夠當國民法官,如果社會重大矚目或重大公益事件能夠公開這些相關程序,讓民眾更進一步了解司法的程序,在他們被選為國民法官之後,才有辦法當一個更適任的國民法官。而事實審部分,我們認為原則上是不公開,例外才公開,所有例外條件,我們也已經在法條上解釋得很清楚,不會侵害到現有……或者是影響比較小的,所以不用擔心每個案子都會被公開。重要的是,這需要當事人聲請,還有法官的裁定。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黃珊珊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發言,林楚茵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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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18
speakers ["韓國瑜","莊瑞雄","沈伯洋","吳思瑤","林國成","陳昭姿","劉書彬","張啓楷","吳秉叡","蔡易餘","鍾佳濱","沈發惠","陳亭妃","黃捷","黃珊珊","王義川","林楚茵","范雲","李柏毅","李坤城","賴瑞隆","林淑芬","陳培瑜","麥玉珍","黃國昌","黃國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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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6-27"]
gazette_id 1146201
agenda_lcidc_ids ["1146201_00003"]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18次會議紀錄
content 討論事項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一百十五條條文─ 完成三 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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