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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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69 00:00:17,935 好 謝謝 請保持異常次序我們現在請召集委員吳宗憲委員補充說明請發言好 謝謝各位委員 謝謝各位委員給我一個安靜的時間 然後讓我說明一下我們現在 我手上現在拿到的這個帽子上面的圖案就是凱凱的圖像那
00:00:18,875 00:00:47,514 我希望今天我們三讀過後能夠順利讓這次的修法通過讓他能夠安心的睡去我想我們很不捨他離開了我們在一歲十個月的時候但是他留給我們的遺產是讓我們這個社會能夠重新重視虐童這個嚴重的問題在這幾年不停的攀升能夠讓未來的小朋友們都能夠在平安快樂的環境下面長大我們謝謝他
00:00:48,896 00:00:58,074 然後凱凱你可以安心的睡了我想今天刑法的修正是多了一條虐殺因誘惡罪
00:01:00,250 00:01:23,869 第一個我們針對殺害未滿7歲的嬰幼兒要有他獨立成罪的保護必要因為當嬰兒被施虐者虐待甚至虐殺的時候他完全沒有辦法抵抗他不像成年人他沒有辦法替自己講話所以孩子你放心我們會替你講話我們會為你們爭取這是我們成年人該做到的義務
00:01:25,509 00:01:44,003 依據現在的數據顯示這幾年台灣嚴重的少子化但是從2019到2023未滿3歲的受虐兒的人數不斷的攀升漲幅將近兩成那這個狀況呢讓一個不知道胖是什麼的小朋友竟然就已經在被大人虐待著
00:01:45,575 00:02:11,189 以我自己一線司法實務的經驗其實沒有報案的黑數會更多有更多的小孩子不知道怎麼去表達有更多的父母不知道怎麼去爭取救援那這些黑數我們沒有看到現在已經曝光的這些案件已經讓我們真的不忍心再看下去有這麼這麼多的虐待的案件我想我們身為爸爸媽媽我們都很能夠知道愛護小孩子那種心情那種感覺
00:02:11,889 00:02:32,917 我們自己的小孩跌倒發燒的時候我們是多麼渴望自己替他分擔那個痛苦這也是我常講的如果我還有99條命的話我願意為我兒子死100次這是一個父母對小孩子每一個人都是這樣想但是呢所有的小孩有一些受虐兒就是要我們出來為他們我們要保護他們
00:02:35,748 00:02:50,957 所以我們不能忽視其實小孩子是社會的未來國家應該給他更全面的保護保障這個需要修法需要給他更多更強力道的保護對這些施虐者要更強而有力的懲罰這個才是保障他們
00:02:51,977 00:03:13,163 法務部給我們的統計有超過85%的受虐兒是7歲以下的嬰幼兒所以我們在這邊以身為民意代表的身份要向政府喊話在面對不到7歲的嬰幼兒這麼極端虐待的惡行國家一定要嚴懲給社會一個回應要告訴社會國家會保障這些小朋友
00:03:13,883 00:03:36,505 那為什麼我們要徵定這個殺嬰幼兒罪第一個 虐待行為它根本就侵害了人性尊嚴這比一槍一刀殺害一個人更嚴重它是多次的虐待 以凱凱案來說一個一歲半的小孩虐待到不成人性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他拔掉他十根手指頭的指甲冬天脫光衣服在陽台外面罰站用長滿蟑螂的
00:03:38,527 00:03:52,079 那個餐具餵他吃 收水 廚餘 用魚線綁著不讓他睡覺 要他站著再把他蒙住雙眼 對著塞到水桶裡面不給他飯吃 毆打他114天這是人幹的事情嗎
00:03:54,005 00:04:13,204 造成這個小朋友身上新舊傷不斷這個根本就是在剝奪他基本的生存權然後到最後讓小朋友就這樣子痛苦的死亡這對人性尊嚴是何等的侵害第二個凌虐行為通常有它的累積性因為它不是一次造成它是長期多日的
00:04:14,105 00:04:36,328 對他凌虐一次一次的累積到最後讓他失去生命死亡但是這個肆虐者就在旁邊冷眼的旁觀這個小孩子一歲十個月的小孩子而已就在他面前死亡這不是殺人而已這虐殺是多麼可惡虐待的行為還有他是一個無目的性因為小孩子跟你不會有任何的恩怨沒有什麼感情糾紛
00:04:37,689 00:05:00,397 結果你毫無目的就殺他如果我們不把他單純懲罪很多時候在現行實務上面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而已因為小朋友跟行為人沒有恩怨所以會被認為是行為人不小心把小孩子弄死變過失致死而不是殺人罪所以我們認為有單獨成立一個條文的必要性在這邊我要告訴各位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
00:05:03,719 00:05:07,872 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請大家一起支持我們今天三讀一定要通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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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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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11時52分)謝謝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委員給我一個安靜的時間能夠讓我說明一下,我手上現在拿的這個帽子,上面的圖案就是剴剴的圖像,我希望今天我們能夠三讀通過,順利地讓這次的修法通過,讓他能夠安心地睡去,我想我們很不捨他在1歲10個月的時候離開了我們,但是他留給我們的遺產是讓我們這個社會能夠重新重視虐童這個嚴重的問題在這幾年不停地攀升,讓未來的小朋友們都能夠在平安快樂的環境下長大,我們謝謝他,然後剴剴你可以安心的睡了。
今天刑法的修正是多了一條虐殺嬰幼兒罪:第一個,針對殺害未滿7歲的嬰幼兒,有其獨立成罪的保護必要,因為當嬰兒被施虐者虐待甚至虐殺的時候,他完全沒有辦法抵抗,他不像成年人,沒有辦法替自己講話,所以孩子你放心,我們會替你講話,我們會為你們爭取,這是我們成年人該做到的義務。
依據現在的數據顯示,這幾年臺灣嚴重少子化,但是從2019年到2023年,未滿3歲的受虐兒人數不斷攀升,漲幅將近兩成,這個狀況讓一個不知道燙是什麼的小朋友竟然就已經在被大人虐待,以我自己在第一線司法實務的經驗,其實沒有報案的黑數會更多,有更多的小孩子不知道怎麼去表達,有更多的父母不知道怎麼去爭取救援,這些黑數我們沒有看到,現在已經曝光的這些案件讓我們真的不忍心再看下去,有這麼多的虐待案件,我想我們身為爸爸媽媽,我們都知道愛護小孩子的那種心情、那種感覺,我們自己的小孩跌倒、發燒時,我們是多麼渴望自己替他分擔痛苦,這也是我常講的,如果我還有99條命,我也願意為我兒子死100次,這是父母對小孩子的愛護,每一個人都是這樣想。
但是有一些受虐兒就是要我們出來為他們發聲,我們要保護他們,我們不能忽視小孩子是社會的未來,國家應該給他更全面的保護、保障,這個需要修法,需要給他更多、更強力道的保護,對這些施虐者要更強而有力的懲罰,這個才是保障他們!依據法務部給我們的統計,有超過85%的受虐兒是7歲以下的嬰幼兒,所以我們在這邊以民意代表的身分要向政府喊話,面對不到7歲的嬰幼兒遭受極端虐待的惡行,國家一定要嚴懲、給社會一個回應,要告訴社會,國家會保障這些小朋友!
為什麼我們要增訂這個殺嬰幼兒罪?第一個,虐待行為根本就侵害了人性尊嚴,這比一槍一刀殺害一個人更嚴重,這是多次的虐待,以剴剴案來說,一個一歲半的小孩被虐待到不成人形,我在這邊跟各位報告,他拔掉他10根手指頭的指甲,冬天脫光衣服在陽臺外面罰站,用長滿蟑螂的餐具餵他吃餿水、廚餘,用魚線綁著不讓他睡覺、要他站著,再把他蒙住雙眼、對折塞到水桶裡面,不給他飯吃,毆打他114天,這是人幹的事情嗎?造成這個小朋友身上新舊傷不斷,這個根本就是在剝奪他基本的生存權,然後到最後讓小朋友就這樣子痛苦的死亡,這對人性尊嚴是何等的侵害!
第二個,凌虐行為通常有累積性,因為這不是一次造成,而是長期、多日對他凌虐,一次一次的累積,到最後讓他失去生命、死亡,但是這個施虐者就在旁邊冷眼旁觀,這個只有1歲10個月的小孩子就在他面前死亡,這不是殺人而已,這是虐殺、是多麼可惡的虐待行為。還有這是無目的性,因為小孩子跟他不會有任何的恩怨、沒有什麼感情糾紛,結果他毫無目的就殺人,如果我們不把他單純成罪,很多時候在現行實務上面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而已,因為小朋友跟行為人沒有恩怨,所以會被認為是行為人不小心把小孩子弄死,變過失致死而不是殺人罪,所以我們認為有單獨成立一個條文的必要性。
在這邊我要告訴各位,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請大家一起支持我們,今天三讀一定要通過,謝謝!
發言片段: 1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另外,郭昱晴委員等、吳宗憲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7次、第21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台灣民眾黨黨團、洪孟楷委員等、廖偉翔委員等、羅智強委員等分別提案,經第3會期第17次、第18次會議決定,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發言片段: 2
委員郭昱晴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鑒於近年兒童遭長期虐待致死案件層出不窮,引發社會極大震撼與公憤,現行刑法對於此類情節仍無明確設有與其惡性相符之加重處罰規範,未能充分體現國家對兒童生命權之保護。爰參酌司法院113年憲判字第8號解釋意旨,確認死刑作為憲法保障下之極刑制度仍具正當性,並考量社會對兒童虐待致死零容忍之普遍共識,爰修正《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增列對未成年人施以嚴重凌虐或重大疏忽致死者之特別加重型構成要件,並增訂「死刑」為可選法定刑,以彰顯國家保護弱勢、落實兒童人權保障之立法決心,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次修法針對未成年人遭受長期凌虐、疏忽照護或其他足以嚴重妨害其身心發展之方式致死者,增訂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特別加重構成要件之一,明定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具體回應社會對重大兒虐案件之強烈關注。
二、兒童虐待樣態多元,除身體暴力外,尚包括精神控制、飢餓剝奪、限制自由、照護失能等,往往具長期性、隱蔽性與結構性特徵,對無反抗能力之未成年人造成深重傷害。其犯罪惡性不下於故意殺人罪,若未賦予司法機關以死刑作為量刑選項,難以對應其行為之本質與社會所期待之正義回應。
三、為符合法體系之完整性與兒童權益保護政策一致性,本次修法亦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條定義,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原規定中對「未滿七歲者」加重刑度之年齡標準上修為「未滿十二歲者」,使法律適用更貼近實務對「兒童」之界定,並填補對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保護的落差。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沈伯洋  王美惠  陳亭妃  鍾佳濱  陳秀寳  李坤城  王義川  徐富癸  陳素月  王定宇  王世堅  陳俊宇  陳 瑩  陳冠廷  
發言片段: 3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依據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未滿七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七歲之人、以凌虐方式致未滿七歲之人於死或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並增訂死刑之刑罰手段,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發言片段: 4
委員洪孟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廖偉翔、羅廷瑋、黃健豪等18人,有鑑於近年來幼童受虐致死社會案件屢屢激起民意強烈憤慨,惟現行法律對凌虐致死者僅能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難以容忍之處罰漏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凌虐未滿十二歲之人致死或重傷之相關刑責及不得假釋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凌虐行為之手段,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多重傷害等結果及情形。若以凌虐手段殺害兒童,則為嚴重侵害兒童基本生存權。
二、根據衛福部統計,從2020年到2024年,台灣每年平均有26名兒少遭受照顧者不當對待致嚴重傷害或死亡。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童,其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而易遭成人故意以虐待方式創奪其生命,實有透過增訂虐殺兒童罪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
三、爰於本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規定虐待殺害未滿十二歲兒童罪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殘忍殺害無自我保護能力幼兒為適用死刑之『最嚴重罪行』」之要旨,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針對成人故意對兒童犯罪應加重刑罰之規定,並落實兒童權利公約對兒童生命權、生存及發展權之保障。
四、另考量法律之整體性,修正第七十七條規定,新增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之不得假釋條款,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提案人:洪孟楷  廖偉翔  羅廷瑋  黃健豪  
連署人:馬文君  邱若華  魯明哲  呂玉玲  萬美玲  王育敏  陳菁徽  徐欣瑩  廖先翔  張智倫  邱鎮軍  楊瓊瓔  顏寬恒  羅智強  
發言片段: 5
委員羅智強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游顥、羅廷瑋等16人,鑑於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為強化司法效能與減少不幸兒虐事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福部統計,113年兒童少年保護通報事件創歷年新高,達62,314件,對比108年漲幅將近6成。而兒童及少年遭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或家外施虐致死人數更達33人,其中遭嚴重虐待死亡14人,各項數據皆創8年新高,顯示台灣當前面臨嚴重的兒虐威脅。
二、對比急速成長的兒虐事件,我國司法的裁判結果恐不符合民意期待,妥善發揮司法核心功能。根據司法院統計,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被告違反刑法第286條經判決有罪者,近年平均有期徒刑刑期大幅下滑。從110年的64.69月,到113年的26.00月。且113年17案罪次裡僅4件,23.53%的比例,刑期高於一年。
三、鑒於過往司法裁判刑期過輕,不符民意期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於113年7月16日通過修正,提高刑度。目前雖然尚未有適用新法之判決出現,但家外受虐致死人數,對比113年修法前後之數據,修法前0人,修法後竟出現3例案件,顯示仍有再修法空間。因此提高本條最低刑期;明定虐待致兒少於死者可處死刑;調整加重刑責之要件。
提案人:羅智強  游 顥  羅廷瑋  
連署人:林倩綺  邱若華  丁學忠  黃建賓  馬文君  林沛祥  高金素梅 柯志恩  謝龍介  楊瓊瓔  邱鎮軍  傅崐萁  張嘉郡  
發言片段: 6
委員廖偉翔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黃健豪、林沛祥、涂權吉、羅廷瑋等16人,鑑於我國近年兒童重大虐待事件頻傳,受虐兒童人數逐年攀升,施虐者卻未見減少,顯示現行制度對於兒童保護仍有明顯不足。又查,上開案件尤以年幼兒童為甚,乃因缺乏自我防衛與求援能力,極易成為虐待對象,甚至導致傷重不治,情況令人痛心。為有效強化對兒童之法律保護,並提升對潛在施虐者之嚇阻效果,實有必要針對特定重罪行為,從嚴訂定刑責。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對於未滿七歲兒童施以虐待而致死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期能透過法律加重處罰,提高嚇阻力,以保障兒少之生命安全,彰顯司法對弱勢兒童的保護與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所謂「凌虐」行為,係指對被害人於身體或精神層面施以長期、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其程度遠較一般傷害行為為重,手段亦更為殘酷。若針對年幼兒童施行凌虐,進而導致死亡,尤屬對兒童基本生存權之重大侵害,社會自難容忍。
二、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自2017年至2023年,我國因遭受嚴重虐待而致死之兒童與少年計達56人。另觀察2019年至2023年整體兒少受虐案件,通報人數由11,113人升至12,646人,增幅達13.8%;其中未滿六歲受虐人數從2,244人升至2,868人,增幅高達27.8%。同期間施虐者人數也由10,192人增加至12,129人,成長幅度達19%。上述數據顯示,兒虐事件不僅持續發生,且呈現加劇趨勢,亟需透過強化法律責任,以提升防制效能。
三、為強化對低齡幼童之保護,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明定對未滿七歲之兒童施虐致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藉此加重刑責、發揮嚇阻作用,保障兒童生命權益,實現兒少司法正義。
提案人:廖偉翔  黃健豪  林沛祥  涂權吉  羅廷瑋  
連署人:蘇清泉  王鴻薇  陳玉珍  邱若華  黃建賓  林倩綺  魯明哲  鄭天財Sra Kacaw   林思銘  廖先翔  盧縣一  
發言片段: 7
委員吳宗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吳宗憲、廖偉翔、牛煦庭、鄭正鈐、林沛祥、游顥等17人,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兒童,為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無行為能力人,欠缺自我保護能力及自救能力,為彰顯殺害未滿七歲之幼兒童,惡性極為重大,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又以施加凌虐之方式殺害,除使無自救力之幼兒童生命權永久喪失外,更對其家屬之身心造成難以回復之傷痛,且影響社會治安甚鉅,有與社會永久隔絕之必要,爰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昭炯戒,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吳宗憲  廖偉翔  牛煦庭  鄭正鈐  林沛祥  游 顥  
連署人:丁學忠  葉元之  張智倫  魯明哲  陳玉珍  羅智強  謝龍介  林德福  馬文君  涂權吉  呂玉玲  
發言片段: 8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壹、時  間:114年7月1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
7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40分
貳、地  點:紅樓302會議室、議場主席辦公室
參、協商主題:
併案協商
(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國民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肆、協商結論:
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二、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條之一及第二百七十八條之一,均不予增訂。
三、增訂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照協商內容通過,詳如附件。
四、第二百八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五、其餘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六、本案保留條文院會進行處理前,由各黨團推派代表發言,依台灣民眾黨黨團1人,民進黨黨團3人、國民黨黨團3人順序輪流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即依提出先後進行各黨團版本之處理。
協商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羅智強   王鴻薇(羅智強代)
柯建銘   吳思瑤   陳培瑜 
黃國昌(代) 張啓楷   陳昭姿
(114年7月16日黨團協商請參閱附錄)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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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3-21
speakers ["韓國瑜"]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07-18"]
gazette_id 1146604
agenda_lcidc_ids ["1146604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第21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agenda_id 1146604_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