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培瑜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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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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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9時32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檢察司,還有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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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部長、副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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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法務部部長稍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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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你要找檢察司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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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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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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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想請教兩位。從上周末開始,民眾黨陳昭姿委員說,朝野要和談,要先釋放柯文哲;昨天國民黨王鴻薇說,朝野要合作,要釋放柯文哲,還要釋放黃呂錦茹。他說一個是小案大辦,一個是羈押不當。我很好奇像這樣的新聞,你們認為在一般民眾心裡會造成什麼觀感?可不可以說明一下?你們的輿情蒐集系統有沒有給你們一些回報?像這樣不當的說法,我認為是立法委員在干預司法,而且還呼籲卓榮泰院長要趕快做出決定。其實不管是行政院或立法院,應該都不能做出這樣的論述跟呼籲,否則如何讓民眾信任司法?可不可以請你們回應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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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有關特定案件羈押中的被告到底有沒有符合羈押條件、有沒有繼續延長羈押的必要,全部都是審判核心,在法院一定都是只有承審法官可以做出決定,畢竟只有法官了解案情是否符合相關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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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很好奇像這樣的言論,會不會給檢察官造成很大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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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所有的檢察官都依法辦案,看證據辦案。至於相關言論,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應該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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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你確定這樣的言論要予以尊重?你確定要這樣說嗎?予以尊重的意思是什麼?當立法委員亂講話,做出這種干預司法的行為,就算行政機關要行政中立,也不可以有自己在法律上的專業態度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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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我們都應該尊重法院的審判獨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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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剛剛是問有沒有給檢調造成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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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若有相關不法,檢察官都會據以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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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指的是像這樣的言論,我當然知道你們會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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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這樣的言論有沒有造成……如果該言論涉及犯罪的話,檢察官都會據以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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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的意思是說,不管是立法委員或行政院,一再一再針對個案做出評論,甚至創造某種不當輿論,我認為都非常不當!我認為這才是實質的行政干預司法,甚至是立法干預司法!所以我希望你們在相關論述上要站穩態度,讓人民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而不是任由這樣的言論……好像這是可以拿來做條件交換的、這件事可以完全不用尊重檢調、不用尊重司法獨立!我認為這部分我們要嚴正予以澄清,好不好?謝謝,兩位先請回。 |
| 接下來有請法務部部長,我們回到今天的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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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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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針對今天的主題,我快速找到兩個問題跟部長討論。不過我認為我們等一下要討論的問題進度不會太快,但還是想知道後續可能的規劃。 |
| 首先,112年1月立法院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於112年7月1日實施。從當時修正迄今已經兩週年了,我們看到有召開相關的研討會,在研討會後我們來看一下我們辦公室所看到的一些問題。 |
| 有關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時效的問題。所謂請求時效,舊法時效是兩年,可是在112年修正時將時間拉長到五年,這是犯罪被害補償金的部分。但如果回頭來看刑法,刑法第八十條對於刑事案件的刑度換算、追溯時效幾乎都是五年以上,所以我們認為應該會造成一種情況,請部長聽聽看,有沒有可能追溯的期限還沒有到,卻已經無法請求被害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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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目前實務上的狀況,但是比較可能,就是委員有提到,由於兩年跟五年的時效比較短,所以我們就增修為五到十年,一個是知、一個是從發生起算。另外,我們也非常重視一個問題,即有時候其實是不知道如何主張,所以這次增設未成年人成年之後五年內可以提出申請的例外規定。就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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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等一下我會跟您討論。部長剛剛提到有可能是不知道怎麼主張,確實是如此,所以我們整理了幾個問題,也就是在什麼情況下當事人會沒有提出救濟金的申請?剛剛有關犯保與刑法追溯期的時間問題部長還沒有回答,但我認為一定有相關案例,第一,當事人不知道可以申請,所以就沒有申請,於是就過了補償金的追溯時效。第二,行為人逃逸,導致當事人不知道行為人是誰,所以就沒有辦法提出申請。或者當事人過了好幾年才有勇氣提起爭訟,而在這個過程當中就可能產生我剛剛講的情況。我知道法務部可能會主張法律安定性,對不對?這個我們也認同,但如果追溯權尚未罹於時效就談法律安定性,這樣會不會言之過早?我們認為其中可能有問題,法務部可以把這個問題帶回去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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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回去再來做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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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這個我們會追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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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另外跟委員報告,現行犯保被害人死亡、重傷及性侵的部分,像死亡重傷,我們有建立聯繫機制,且通報率都蠻高的,所以在掌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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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通報率我們等一下來看一下。 |
| 另外一個修法重點就是剛剛部長提到的未成年人部分。現在修法重點是,得於成年後五年內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可是有很多民間團體、尤其是與法學相關的民間團體反映,按照法務部過往的函釋,在新法修正時已經罹於時效,且沒有溯及既往規定的前提底下,已經喪失的權利就無法復原;以上我的說明是對的,對不對?部長有點頭,認為是對的。在實務上,剛剛我說的這段話,我只是想問部長,也許犯保這邊可以說明一下,有沒有可能導致未成年兒少仍無法因為修法而取得被害補償金?我們認為時效上相對還是短的,對於未成年被害人來說,真的、真的很容易超過!我想要聽一下你們的見解,有沒有相關的配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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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有人提出這問題,我們也非常重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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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是,我相信部長一定聽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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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今年6月27日有針對補償金議題召開會議,並就此尋求共識,所以我們請法律專家、學者一起來討論,同時希望參考外國的立法例尋求解決,這部分我們會再做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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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經過相關會議的討論有初步共識嗎?先不要說結果,有沒有初步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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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目前還沒有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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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有預計什麼時候會再開下一次會議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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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速來召開,因為這部分的確是國人非常關心的,我想這也關係到犯罪被害人權益,尤其像委員關心的未成年的部分,這部分我們會儘速、趕緊來解決這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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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部長,我問一下,你剛剛說的6月27日這個補償金相關會議的會議內容,可以給我們辦公室嗎?這是可以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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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共識,所以我們目前沒辦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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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很好奇最大的歧異會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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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有結論的話,當然我們就可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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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那我們希望可以儘速召開下一次會議,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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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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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尤其是針對未成年的部分,我認為這個議題非常非常重要,有規劃大概多久以內會召開嗎?實務上我們認真問一下推進的進度,627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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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儘速,基本上我們的法制作業差不多兩個月左右,會持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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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也許8月底以前會再召開下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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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對、對、對,應該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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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部長,你覺得下一次有機會作成結論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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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去讓整個委員、代表能夠來討論,然後我們會如實的把各界的聲音提出來給大家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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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那我們期待相關的結果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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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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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另外要跟部長討論有關於被害人保護命令的議題,第一個,我們現在手上這份資料是法務部給我們的,我們來看一下相關數字,不管是112年7到12月,或是113年1到6月,其中有兩欄我特別框起來,你們給我們的資料上面是沒有數字,我很好奇是因為沒有統計還是沒有更新?有統計,但是沒有更新上去?就是故意致死亡跟故意致重傷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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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所有案件的統計,這邊是沒有去分,我這邊的資料是這兩年有184件保護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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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可是關於故意致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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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一年差不多平均90件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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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部長,你看一下投影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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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這個投影片沒有那個數字,我們會後再提供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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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所以會再提供給我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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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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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所以是沒有公布上去,但是其實是有分類做這個統計,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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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可以分類再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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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所以確定有這個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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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關於死亡,是沒有這部分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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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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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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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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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因為死亡不需要再保護,保護的是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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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那故意致重傷的部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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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關於故意致重傷,據瞭解,這種案件的個案幾乎都是被羈押,所以在事實上沒有再聲請、核發保護令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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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這個聽起來我覺得有點怪怪的,可是時間到了,我尊重主席,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再跟你們討論好不好? |
| 但我還是要追一下,第一個數字你剛剛先給我回答;第二個,如果按照這個統計資料,我認為如果我們還是有相關的需求,還是要去檢視一下到底為什麼沒有這兩個數字,這是最後一個;第三個提問是,目前我們的規定是要進入刑事程序才有可能作成被害人保護命令,對不對?可是在今年5月26日跟騷法施行3週年,我在質詢的時候也跟法務部討論過,我有說過目前跟蹤騷擾的樣態很多,我們很難以期望,或者是我們難以估計當事人,也就是被害當事人必須透過提告才可以聲請所謂的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件事情,我們當時其實就有對法務部提出建議,可是目前如果對比的是家暴保護令,他不用進入所謂的刑事程序就可以單獨聲請,那我很好奇我們法務部在這個議題上有沒有在相關會議上討論?或是有沒有相關的團體對你們提出建議,一定要進入所謂的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作成保護命令這個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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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有關跟騷法這部分是屬於內政部主管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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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是說我們來對比看這個事情,一定要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聲請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件事情,有沒有其他配套討論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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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尊重內政部的一些機制,這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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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不是、不是,我說的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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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是不是請保護司來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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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是、是、是,請他們回答沒問題,沒關係,你直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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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司長信旭:有關保護令這個部分,基本上是司法院的權責,是不是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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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請司法院。我要說的是,按照現在所謂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只有在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才可以聲請被害人保護命令、作成被害人保護命令,可是有沒有別的可能性?就是不用進入這個程序當中就已經可以先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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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其實跟騷這個部分是內政部主管的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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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我知道、我知道,我只是舉跟騷這個例子讓你們去想像這個樣態跟這個當事人可能的狀態,所以我們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當中,關於這件事情,我們可以怎麼解讀?或是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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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確實如果要加強被害人的保護網的話,我覺得這些都是可以討論的,就是說它在執行上面的一個可能性,我覺得這都是可以討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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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好,沒關係,你認為是可以討論,我也認為是應該要討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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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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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因為我剛剛已經說了,我剛剛講的是對比家暴保護令,他不用進入所謂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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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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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站在保護被害人的角度,我認為我們可以更積極地往前走一點,去做更多事情來保護所謂的被害人,所以我認為應該有討論的空間,如果你們的法律見解上或是實務見解上,你們在第一線協助所謂的被害人的情況下,確實有一些可能性,我認為是應該要討論的,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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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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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主席,我要做結論了。最後,我今天講的問題,包含所謂的犯罪被害補償金,還有被害人保護命令這些事情,我認為不管是透過修法或是專業會議的討論,我們應該站在更積極跟被害人站在一起的角度來往前推進,我的時間就押3個月,希望在相關議題上給我們辦公室相關報告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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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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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培瑜:謝謝,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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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再麻煩3個月內給報告,謝謝。 |
| 接下來請林委員代理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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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接下來請吳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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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id | 委員會-11-3-36-23 |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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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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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 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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