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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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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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9時48分)麻煩副秘還有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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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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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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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早安。我延續剛剛黃委員提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有關保外就醫這個案子,因為我覺得這個還滿嚴重的,我想可能也要讓社會大眾知道一下,就是最近有發生新竹監獄一名性侵犯因為保外就醫,他在保外就醫的期間內又犯了兩起強盜性侵案件,我要在這邊先說明,原本他受刑的案件就是跟性侵有關,所以這個人並不是說利用保外就醫的時候突然去犯了那個案子,而是他本來就有這種惡習,所以我在這邊先跟各位報告一下。
新聞報導說他11月4號出監,到今年5月他已經身體有改善,所以竹監發通知給他,要他在6月3號到新竹地檢報到,但是他卻在6月21號、22號犯案,也就是說,他根本就沒有按照時間回來,反而在外面犯案。我想我們今天要追究這個事情是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害者了,如果說我們自己的同胞、女性在路上會遇到性侵犯,這個社會是一個多恐怖的社會?所以我們會把這個事情當作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來看主要是這個原因。我想如果我們今天能夠有積極作為的話,這兩個女生的命運就不一樣,因為這是很可怕的,我們自己當檢察官或各位當法官的時候,大概也都有審理過性侵害案件,其實那個對女生的傷害很大,而且那個受害不是一時的,那個受害心態是接下來十幾、二十年,他可能都沒有辦法走出這個陰影,所以這是一個很恐怖的事情,請大家當一回事!
我想請問一下部長,本件6月3號沒有到,你到底有沒有掌握這一件是什麼時候通報檢察官?什麼時候通報警方?什麼時候有進行拘提或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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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他在6月3號要返監執行,結果沒有,後來矯正署有再發兩次公文給新竹地檢,就是本於權責來做後續的處理,這部分是不是請矯正署林署長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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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署長,這個是什麼時候通報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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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委員好。報告委員,針對這個事件,本署先表示歉意。我們在6月9日就已經通報新竹地檢有逾期未歸的受刑人,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處理,就會有進行傳喚、拘提或是通緝的過程,我們依相關的法令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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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我剛剛有問部長,什麼時候通知警方?什麼時候進行拘提跟通緝?相關的日期,你現在手上有嗎?如果沒有的話,就跟我說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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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個還沒有拘提,因為檢察官在6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做傳喚,在還沒有拘提之前就已經被警察逮獲,然後進行聲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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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所以6月3日未按規定報到,然後至22日抓到那一天為止,檢察官也都還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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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是一個傳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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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都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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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個還沒有進行到拘提、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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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這樣子不會太慢嗎?6月3日未到,然後6月22日抓到,結果到6月22日那一天為止,檢察官都還沒有進行拘提跟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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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那個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進行傳喚,先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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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啊!6月3日已經未到,不是傳喚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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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他有聲請,6月11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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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6月3日未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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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因為他有具狀聲請延緩執行,只有做這樣的處理啦!這部分是不是有可以精進或者改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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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詳細的作為給我一份,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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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跟委員報告,第一時間我們知道這個消息後,有請政風小組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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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再問一下,請問部長知不知道保外就醫管理辦法的監督機關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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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報告,是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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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監督機關是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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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是,要報請我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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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檢察官呢?檢察官的角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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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檢察官是在具保的時候給他具保的程序,如果過程裡有不法的情節,由我們跟地檢署通報,後續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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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矯正署在發生這件事情的時候,內部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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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根據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6月3日應該是保外醫治期限的終期日期,因為我們之前發覺他的病情已經有痊癒的情形,認為應該返監來執行,所以5月22日就發文通知當事人,請他6月3日一定要到地檢署報到來返監執行。到6月3日之後,我們再問地檢署有沒有返監執行,地檢署答復沒有,後續我們就依相關規定發函給地檢署進行後面的傳喚、拘提跟通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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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這樣聽你講這個,其實我直接看辦法的規定就好了,對不對?我只是說你們內部沒有處理這一件嗎?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你們內部是怎麼檢討、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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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打算要強化督管,在7月初就已經辦了一個全國衛生主管的資訊會議,我們請各監所的衛生主管人員,針對保外醫治的受刑人加強督管,如果覺得危險性比較高的,不排除更多次的查房,甚至未來也研議研修電子監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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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沒關係,謝謝署長,我都沒有聽到我的問題。部長,請問就這一件檢察官從頭到尾有沒有下其他任何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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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因為我們請政風小組做瞭解、調查,我想我等這個調查,目前還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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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還是你覺得今天來不會被問這一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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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件事情就我初步瞭解,就是程序上有沒有可以再精進、改正或者有違失的地方,這部分我們有請政風小組做行政調查,調查的結果會當作精進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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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聽到的永遠就是這些空話嘛!事情發生到現在,部長你也沒有很掌握這件事,還是你覺得今天來,我們是要跟你問林錫耀簡訊的事情?還是要問那一件?我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這是題外話啦!關於林錫耀那個簡訊,我還是堅持我不知道真假,所以不會去定論那個是真假?但是我問過的每一個司法的基層,每一個都跟我說,一看就知道是真的啊!我自己看了也覺得那個像真度還真的很高,因為它吻合了2022年那一段時間的每一件事情,也有可能是事後把當年發生的事拿來編寫成一個劇本,當然也是有這個可能性啦!但是為什麼我剛剛說認同黃國昌的想法?是因為這件事情也許大家不在乎,但是對司法基層人員的心中來說,原來長官都這樣在玩我們的啊!原來長官都是跟政治人物搞在一起啊!長官當年怎麼跟我講?你知道我以前當基層檢察官的那一段時間,到最後離開前的那一兩年,我心裡滿滿的疑問都是這個,原來長官跟我講,叫我們要不畏強權,不要跟政治人物搞在一起,不要跟生意人搞在一起,我當年就是這麼笨的照做,後來我發現原來長官都不是這樣,原來告訴我要這麼做的人,自己就不是這麼做。然後再搭配這次簡訊事件出來,我只是覺得可笑啦!所以這件事情要調查清楚,是因為我們必須要給基層的司法人員士氣。
這一年多來,你不要再告訴我司法能夠讓人民信任,我跟你講,我自己都不信任了啦!這一年多的這種玩法,你不要跟我講是依法處理,我跟你講,連我也不相信了。這一年多的做法多麼雙標!多麼跟過去不一樣!莫名其妙!對不同人做不同的做法,你不要以為大家看不懂,我覺得這個事情,將來一件一件讓大家來追究。今天的議題不是這個,只是突然想到這件事情,我覺得司法如果不改革,國家沒有希望。「奉法者強,則國強」是誰講的?是韓非子講的嘛!法務部這幾年一直拿這句話來用,拿這句話來用好意思?好意思拿這句話嗎?在侵害這句話的是誰?就是各位司法高層啦!我自己很清楚,一路以來我很清楚發生了什麼事,只是很多事情我不想講,很多過去的事情我不想講,因為我覺得時機還沒有到,時機到了就把它拿出來講,等我們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的時候,一件一件拿出來講。現在我們還沒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只能當一個監督者的時候,沒辦法,我只能告訴各位、告訴社會、告訴各位長官問題在哪裡。當大家有能力改變這個國家,能讓這個國家更好的時候,該改革的就要改革。什麼時候司法可以配合政治人物在那邊搞?司法人員如果配合國民黨、配合民眾黨或配合民進黨在那邊搞,這樣的司法人員都不適任,司法就是要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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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我也是希望不管任何的勢力,不要用任何的形式來干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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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希望到做到還很遠啦!聽懂到做到還很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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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任何的形式、任何的力量來干涉司法,對司法指指點點,我是認為要維護給司法一個純淨的辦案空間,這是我非常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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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知道到做到中間有很大一段差距,我也知道,你也知道,但是知道到做到是不一樣的。你講的每一句話我也認同,但是做不做得到是另外一回事,不要認為大家都是笨蛋,不要認為全國幾千位法官、檢察官,大家都看不懂,長官永遠聽不到真話。你們各位離基層也很久了,我覺得當年基層還有很多事情啦!
我們現在就是在野黨,好好監督這個國家,這是我的責任。但是有一天我們有能力改善這個國家的時候,我一定盡全力去改善司法,我要司法獨立,我要司法不被任何人干涉,這才是我心中的司法,我從司法官訓練所出來的第一天到現在沒有變過。我也絕對不准國民黨或民眾黨任何一個人去干預司法,手伸進去都是不對的,我還是堅持這個理想啦!如果你們不認同就算了,也不要在那邊跟我講,說你認為怎麼樣,因為就如我講的,知道到做到其實差距真的還滿遠的。我在這邊麻煩矯正署一件事情,因為我看你們有提出5項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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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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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具體改進什麼?是修內規,還是有通令各監所、跟各地檢通報等等,麻煩你們一個禮拜內能夠給我一份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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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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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還有就是法務部這邊有沒有具體的改善措施,也要麻煩部長給我一份比較詳細的報告,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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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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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因為我看到的都很空泛。或者你們是不是可以跟我講,你們有修了什麼內規等等,請給我一份資料。請問部長大概多久可以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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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儘快。因為剛剛我有說一週內要完成這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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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然這樣好了,部長,你一週內先給我一份,如果有什麼還要更深入瞭解的,我再跟你們討論,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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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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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至少一週內先給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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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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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當過基層檢察官,應該知道性侵案件本來就很容易反覆實施,所以對於性侵犯的具保、假釋審核或保外就醫這個部分,要麻煩部長再三和檢察官們或是你所屬的矯正署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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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再發函提醒,另外,我會利用所有場合針對尤其是性侵這部分,因為我們的確不希望有此類事情發生,所以我們一定會再做強調、要求,在政策上我們會強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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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因為性侵案件是很容易反覆實施的,所以這一定要再處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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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對,因為容易反覆實施,所以如果有構成這個情形的羈押個案,我們會請檢方多斟酌反覆實施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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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另外再提一個和矯正署有關的事情,將來保外就醫的人有沒有可能拜託檢察官下一個電子監控的處分?有沒有可能做這樣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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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目前法律還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為保外醫治在刑事訴訟法裡面是「醫療假釋」的狀況,針對他的病情,我們給他去外面做一個醫療人權的完備,所以如果要強加電子腳鐐的監控,我們要研究法規,因為他在保外醫治期間的刑期是中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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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署長、部長,這個部分請你們趕快研究一下,尤其是對於容易再犯的性侵等等相關類型的案件,你們現在要求交保的人要配戴電子腳鐐以便監控,結果保外就醫卻不用!保外就醫的人是被判定有罪,因為身體因素就醫卻完全沒有在監控,這是不是一個大漏洞?為了國人好,是不是請你們趕快去進行研議,為什麼沒有做到這件事情?如果法規不足,請趕快研擬法規!如果法規有,請搞清楚為什麼檢察官跟矯正署沒有重視這一塊,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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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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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你一定要做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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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研議、完備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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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跟各位報告,這其實是有法規的,不是沒有法規,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不能再推了,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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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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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接下來,保外就醫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是要求用發函的方式通知,而且要指定7天以上的時間讓他返監報到耶!請問部裡面沒有發現這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嗎?為什麼要7天以上?是因為我們是一個小小多山的國家,所以要7天的時間嗎?是這樣嗎?你們可以改耶!改了送來給我們備查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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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當初規定7天是給當事人有一個完善的準備,因為他畢竟要返監執行了,他的身體狀況是不是已經恢復到那個程度?他有權來主張。所以我們給他7天的準備期。我想這是醫療人權的問題,我們臺灣是一個重視人權保障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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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這個不是啦!這個不是這樣子啦!這跟他的身體哪有什麼關係?因為你們是用發函的方式通知他,而且是7天以上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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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對,7天前,就是我們要他返監來執行。當初辦法是這樣規定,我們是重視醫療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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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啊!這個是保外醫治期間屆滿後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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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不是。屆滿前我們就通知他。是要他返監執行的7天之前就通知他了,不是屆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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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那為什麼要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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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就是往前挪,7天以上,就是要他做好這樣的準備,他就是要返監執行了,看他各種醫療情形是不是都完善了。如果他再有其他的情況,可以跟我們提出申請,我們會再來研判。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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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辦法接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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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保外醫治都是針對醫囑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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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辦法接受7天這樣的規定啦!我覺得現在聯繫、通訊方式都非常簡單,為什麼要有7天這個規定!你們要不要去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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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7天之前,我們會再來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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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現在的通訊方式都很簡單,我沒有辦法接受7天,而且是7天前通知他,我認為這完全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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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是、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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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但是這個你們內部可以修,你們修了以後再給我們備查就好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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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是、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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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我記得十幾年前我代表檢察官協會去土耳其做交流,而且我還列團長,那時土耳其的司法系統就有用簡訊的方式代替通知,他們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用簡訊的方式,結果現在已經2025年了,我們臺灣還沒有利用這個通訊的方式來做。他們發通知給對方,對方已讀的話會顯示出來,所以這個送達是合法的,結果我們到現在完全沒有跟上時代的腳步,而且你們還有這個7天的規定,所以我第一個想到的就是:是不是我們是小小多山的國家,所以需要7天以上的時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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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這是屆滿前7天,7天以上,給他7天的準備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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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啦!不是啦!我跟你講,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是:「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返監執行。」它的條件已經是屆滿,而且病況改善,為什麼還要7天?這跟你剛剛講的不一樣喔!所以我剛剛聽你講就不知道你在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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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不是,它這是3種條件喔!包括屆滿、廢止,還有病況已經有改善的時候,3種條件都可以這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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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對啊!那為什麼還要7天?他已經屆滿了,已經病況改善了,為什麼還要7天?我跟你講,這樣對保外就醫受刑人的保障比被告還多耶!被告還沒有被定罪,而這些人已經在受刑了,結果你對他的保障比一般被告還多!我跟你講,柯文哲看到這個會哭出來!他如果看到這個第十二條,應該會哭出來,原來自己的保障遠不如一個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你還可以7天前通知他,愛來不來!所以我跟你講,這個東西你們要不要改?拜託你們改一下!我們國土就這麼大而已,我不懂為什麼要7天,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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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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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這個部分就麻煩你們儘快,改過之後要把相關資料給我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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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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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還有我剛剛說的電子監控的部分,這兩件事情極度重要,尤其是對性侵犯的保外就醫竟然沒有電子監控!但是那些只是被羈押的被告要交保的話,他們都要配戴電子監控設備,甚至十幾年前的案子都要配戴。你看蔡正元的腳上就要戴一個電子腳鐐!他是十幾年前的案子,你們說怕他跑掉。結果性侵犯被告判刑確定了、已經是受刑人了,保外就醫卻完全不用監控!各位或是行政機關,你們心中是不是只想搞罷免就好,然後國家治理大家完全都不當一回事了?這個國家完全不用治理,我們搞政治鬥爭就好?我跟你講,我念法律是來保護人民、報效國家的,我念法律不是來陪大家做政治鬥爭的,不要讓法律系變成政治鬥爭系!我心裡想的只是這樣!我看到最近整個國家治理荒腔走板,我也沒有辦法理解為什麼一個好好的國家會走到今天這個地步!
除了第十二條的部分要麻煩你們修改之外,還有第九條規定,保外醫治期間,監獄長官每個月要訪查一次。你也要跟我們講清楚,這一件的查訪情況是怎麼樣,有沒有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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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署長憲銘:都正常。
發言片段: 89
吳委員宗憲:形式上面都正常,這個我大概也可以研判,因為基層公務員不敢亂搞。就是頻率都正常,那麼查訪的標準你們再思考一下有沒有需要改正。因為就像以前我看警察簽名巡邏箱,有時候去現場,頭低低的簽一下就走,那個沒有任何意義,那個只是你有到那邊,但是它並不會達到嚇阻的效果,所以實質內容的部分,我們大家可能還要再思考一下,也請部長心思不要放在什麼內閣總辭或什麼國家鬥爭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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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沒有,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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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裡面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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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委員你剛才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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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部長,我跟你說非常多檢察官稱讚你,我跟你講,我面對的基層檢察官都對你非常稱讚,這點我一定實話實說,他們對你都很稱讚,但是我是說在對他們好的同時,你也要注意一下司法體系,你要讓它運作正常,不受外力干擾,不是對這些基層檢察官客氣、照顧他們的生活就夠了,我覺得司法的威信、司法的公正性,大家還是要注意一下。
最後不好意思,副秘,我想這次矯正的這個部分,我們還是要注意一下被害人的訴訟權,因為我看了一下,過去大概只有馬大生的性侵命案,二審的判決書有花很多篇幅在談論家屬的意見,但是過去的憲判字第8號,還有歷年來死刑的判決書,包括我的團隊協助非常上訴救濟的高雄師鐸獎女教師的案子,其實判決書從來都不去談論家屬的意見。當然我知道,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家屬不是當事人之一,這我可以理解,但是這會不會讓家屬覺得他收到的就是一個冷冰冰的判決書,而他自己是司法的孤兒,這時候我們真的有考慮到被害人家屬嗎?司法是這麼冷冰冰嗎?我不知道副秘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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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指教。在量刑所要考慮的因子當中,有關於被害所產生的損害,就是被害人家屬所受的傷害當然是其中的一個部分,這個部分是可以在量刑中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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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委員宗憲:不是,量刑中考量沒有用,量刑中考量,當事人看不懂。不然這樣,我跟你說,因為你們今天的報告跟我今天的題目不吻合,你並沒有提到怎麼強化,你一直在講保障夠了,有什麼保障、什麼保障,你沒有講要怎麼強化,但我覺得現行制度不夠強化,對於這些被害家屬的訴訟參與權其實不夠嘛!這部分只是麻煩你們把報告的部分再補一份給我,因為你並沒有提到改善。
我還是主張一樣啦,我一樣還是主張一件重要的事情,要賦予被害者調查證據的聲請權,絕對要賦予他們足夠,然後要有詰問被告的權利,要讓家屬有詰問被告的權利,還有他的獨立上訴權,所以不是只有檢察官才能上訴。我還是一樣,我堅持、我支持,而且我主張法制上面,我們要賦予被害者的證據調查聲請權、詰問被告的權利,還有家屬的獨立上訴權,我覺得這個很重要,再麻煩你們也可以參考一下我剛剛提出來的這個部分。
發言片段: 96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發言片段: 97
吳委員宗憲:否則依照現在很多法官的判決書,其實都太過於冰冷,他完全沒有考量到被害者家屬的感覺。
還有要麻煩部長,你們要注意一下戒護人力的問題,因為我們剛剛已經有提到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或者是像虐待幼童,我們拉高到死刑、無期徒刑等等的,將來可能長期犯、長期的受刑人,或者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受刑人,這些將來會出現,現在的獄政制度以及硬體、軟體有沒有辦法配合,我們還不知道,這部分麻煩部長你們能夠研究一下,因為我覺得軟體、人力、科技監控設備目前似乎還沒有達到,但是我們現在國人一直積極希望無期徒刑不得假釋,這些不得假釋的人出來之後,監所該怎麼樣跟上?部長,要麻煩你們處理一下好不好?
發言片段: 98
鄭部長銘謙:是。
發言片段: 99
吳委員宗憲:好,今天我就問到這邊,將來我的團隊對於犯保、法扶,還有司改基金會的部分,我們還會去查詢了解一下這個部分,我的同仁會跟你們聯絡,也要麻煩一下部長繼續支持,我們就這幾個部分一定要改善,犯保、法扶,還有司改基金會裡面的一些議題,我們還要去了解一下。謝謝各位、謝謝部長、謝謝副秘。
發言片段: 100
主席(吳委員宗憲):下一位我們請王義川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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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3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
page_start 95
meetingDate ["2025-07-30"]
gazette_id 1146901
agenda_lcidc_ids ["11469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 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agenda_id 1146901_0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