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瑞雄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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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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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10時48分)謝謝主席。剛剛是個很精彩的詢答。現在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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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副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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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還有法務部鄭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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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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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還有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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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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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警政署防治組今天也有來,請黃副組長,還有犯罪被害者保護協會張斗輝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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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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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今天召委安排這樣的議程,我很難想像竟有辦法討論得這麼熱烈,這是一件好事,但是每一位委員所強調的不一樣,有的人強調被害者保護,有的強調的是後端。我想針對前端的部分,也一併來就教,我先提出如何確保擴大被害者的保護,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九條裡面,我們設有一個司法詢問的制度,就是透過這些專業詢問員的協助,全程連續錄音錄影確保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被害者公訴的可信性,並減少重複陳述造成的二次傷害。可是我們也非常清楚這樣的制度是在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裡面,最主要的原因是擔心被害者,尤其是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者,因為創傷或法庭上的壓力,沒有辦法清楚地說明整個案件的經過。但是我要來就教的是,我們有沒有可能……部長,我們今天談到要擴大,而現在這是規定在性侵害防治法裡面,如果對上前陣子,我們在談到對虐童或者心智上比較有點問題的,稍微比較沒有辦法像一般人這樣陳述的,怎麼樣擴大司法詢問員對他們的一個保障?我不曉得你們司法院或者法務部針對這樣的議題,有沒有去評估擴大適用到涉及兒童或者心智障礙被害的刑事案件,而不再僅限於性侵害的案件?你們覺得有必要嗎?是不是請部長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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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司法詢問員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的一個制度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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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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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部長銘謙: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有規定:「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所以司法詢問員是不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裡面的「得陪同在場之人」,只要被害人同意的話,就可以在場協助他,我想可能也要視司法院對於這部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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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是,謝謝部長。我的意思就是,以現況來看的話,我們認為有所不足啦!也就是以目前的司法詢問制度裡是限於在性侵害的犯罪,但是實務上,尤其前陣子大家對於虐童的保護,社會上有所關切,可是這樣司法詢問的制度裡,你們在針對這些虐童案件、重大傷害案件,或者涉及到兒童或心智障礙這些被害人的其他案件裡,在進入檢警的訊問跟法庭作證的一個過程裡面,這一些被害者往往因為他們心理的創傷、多次重複的訊問,或者他們對於法庭上的壓力,他們沒有辦法像一般人,甚至於一般人到了法院裡面,或者曾經受過這樣創傷的人,他們確實是很難完整的作一個陳述,我們要如何去幫助他們?比如你剛提到的部分是有社工、臨床醫師、諮商心理師,或者精神科專科的這些醫師,由這些專業人士來幫忙,可是我們是有限啊!你說要幫忙他們,這個制度沒有去建制的話,往往達不到這樣的一個目的,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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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非常感謝委員提出非常有前瞻性的一個立法政策的探討。司法院其實也非常重視這一塊,就是弱勢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我們曾經有做過兩個委託案,就是有關於弱勢證人怎麼引進司法詢問員的這些相關制度。針對這個部分,我們也在研議,如果還需要進一步的話,我可以請廳長來說明,或者是我們會後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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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希望這樣子啦!因為時間很短,沒有辦法在這邊……我是做一個提醒啦!譬如「小燈泡事件」發生以後,我們修了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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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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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後來少事法的部分,我們也去修了。如何再去擴大對這些被害人的保護,我相信這個制度的建置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像在2021年釋字第805號解釋,在大法官會議這樣的解釋裡,他們也認為在少年事件裡,被害人去參與訴訟,我相信這第805號所提出來就是在保障被害人這樣的制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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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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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今天為什麼會請警政跟衛福部上來?我相信這個部分倒也不是只有法務部或者司法院,請問衛福部有上來嗎?你們衛福部遇到這些,難道都沒有你們的想法嗎?我認為這個其實都不是只有檢方或者法院這些地方,也必須要有你們衛福部,甚至於需要警政部門,您們說您們在做防治嘛!在做防治的過程中,你們難道都沒有遇到這些問題跟這些人需要幫忙嗎?
張董事長,司法實務你們也都這麼有經驗了,像這些制度的建制上,大家注重到的都是後端,那這些前端的咧?你怎麼樣把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這樣一個好的制度予以擴大,你們覺得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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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副司長彩榕:是,謝謝委員。我們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會特別有這樣一個制度,主要是因為兒童跟心智障礙者在證人這一方面是屬於比較弱勢的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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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他弱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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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副司長彩榕:又因為性侵害案件的證據能力可能很多時候會仰賴被害人的證詞,所以如果沒有辦法有效的取得他們的證詞,沒有證據力的話,這樣案件就很容易不成案,所以那時候會優先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裡面去特別設這樣的制度。如果委員認為其實不是只有性侵害案件,還有其他的話,因為這個涉及到整體刑事訴訟制度的檢討,我們還是要尊重司法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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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其實剛剛司法院副秘書長也講得很好,他認為這個制度確實我們可以思考予以擴大,也有這樣的一個委託案。這個問題涉及的層面,我是覺得非常、非常的大,是不是請張董事長?這個地方我倒是想聽聽看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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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基本上有助於保護被害人的,我們都樂觀其成,但是因為此事的主管機關並不是法務部或是我們,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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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那倒也不是這樣講,大法官會議解釋出來後,我們一直在講要擴大整個對被害人的保護,那你要擴大的話,比如說對於整個程序的參與這個部分,其實你的制度如果沒有這樣一個設計的話,倒不是一句尊重,大家認為可行,可是制度上如果沒有的話,那也不可能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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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董事長斗輝:是,謝謝。另外也跟委員報告,目前雖然在司法詢問員這部分我們沒有辦法著力,但對於被害人面對訴訟的狀況,這部分我們也提供專業人員的協助跟支持,如果有必要,我們也會持續強化陪同出庭人員的專業服務能力的部分。但是到法庭上,因為這部分牽涉到目前有無要去修法的問題,但是在前端我們能做的,我們還會去協助犯罪被害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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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我之所以提出這個問題,刑事訴訟跟少事法的兩個保障程序裡面,我們必須要很謹慎的地方,少事法本來就有別於刑事訴訟,帶有強烈的保護優先主義,比如少事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刑事訴訟關於人證跟鑑定、通譯還有勘驗、證據保全的部分,在少年保護事件性質不相違背的部分可以去準用,但在少事法當中對於加害少年,現在是被當作父母或社會教育失敗底下的被害人,我告訴你,那個程序的重心都擺在更新跟復歸。所以我認為對這一些人,既然我們現行的制度對這些人沒有辦法擴大的時候,司法院這個地方可能就必須要跟法務部,或者警政還有衛福部在這個地方,我希望可以提出一個更完善的制度重新建制,來把它做一個擴大。否則大家討論的全部都是後端,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司法院或法務部就這個地方也一併研議,好不好?儘速提出這樣一個報告。
副秘,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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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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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差不多多久?我真的是在幫你們做推手,前端的部分可以做一個建置,有人可以跟我說一個比較確切的時間嗎?要多久?3個月,有可能嗎?因為你們也有委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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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有,但是相關的指南要做出來的話,必須要真正可行,所以委員,3個月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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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3個月可以,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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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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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努力一下,我覺得既然大家都這麼關心,也一直在強調這樣的議題,這樣的制度很明顯……你們今天所提的是對於擴大被害人的保護,針對虐童這些或者比較特殊、性質上有一點跟別人不一樣的來加強被害人的保護,我認為是有必要的,好不好?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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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秘書長梅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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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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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莊委員。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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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3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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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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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 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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