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 Start Time | End Time | Text |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1100
| 發言片段: 0 |
|---|
| 翁委員曉玲:(11時40分)主席好,我想接下來先請法務部鄭部長。 |
| 發言片段: 1 |
| 主席:麻煩部長。 |
| 發言片段: 2 |
|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 發言片段: 3 |
|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我想今天很多委員其實都很關心昨天所發生的、新聞報導揭露的新竹監獄有發生了一個江姓的受刑人,因為保外就醫,後來趁著要返回監獄的這段時間裡面犯下了強盜性侵案,我想對於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在監獄外的行為,到底矯正署這裡有沒有好好地去了解、去控管?我覺得這是社會大眾所關心的事情。我在這裡想請教,法務部知不知道有多少保外就醫的受刑人,現在受刑人在保外就醫的人數? |
| 發言片段: 4 |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矯正署長來回答。 |
| 發言片段: 5 |
| 翁委員曉玲:好。 |
| 發言片段: 6 |
| 林署長憲銘:翁委員好,目前保外之受刑人有505人。 |
| 發言片段: 7 |
| 翁委員曉玲:505人,因為今年5月的時候,我有請矯正署提供給我資料,保外就醫人數是504人,請問署長,您知道現在有多少位是違反性自主罪的保外就醫受刑人?也就是他們違反了性自主罪,但是目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有多少人?好,沒關係啦,因為我就是用你們今年5月給我的資料報告來看一下。 |
| 發言片段: 8 |
|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是26名。 |
| 發言片段: 9 |
| 翁委員曉玲:好,26個人,其中有25位男性。 |
| 發言片段: 10 |
| 林署長憲銘:1位女性。 |
| 發言片段: 11 |
| 翁委員曉玲:1位女性,當時給我的數據資料裡面寫的是27位,其中26位男性、1位女性,現在是降到26位受刑人,25位男性、1位女性。 |
| 發言片段: 12 |
| 林署長憲銘:是。 |
| 發言片段: 13 |
| 翁委員曉玲:在我看到你們給我的資料裡面,其實我當時還滿訝異的,在這505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裡面,不乏就是犯重罪,像是毒品罪的,保外就醫的比例非常高,是占34.75%,目前還有一百七十多人是在外的。 |
| 發言片段: 14 |
| 林署長憲銘:172人。 |
| 發言片段: 15 |
| 翁委員曉玲:詐欺罪還有妨害性自主罪等等,他們其實在保外就醫的人數也是不少,所以矯正署對於這些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你們有沒有什麼積極控管措施? |
| 發言片段: 16 |
|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有一個管理辦法,基本上會按月去查看,但是如果他有其他讓我們比較顧慮的話,我們會增加次數,並利用視訊去跟他監督、查看。 |
| 發言片段: 17 |
| 翁委員曉玲:我剛剛沒有聽得很清楚,你是說是按日去查看? |
| 發言片段: 18 |
| 林署長憲銘:按月。 |
| 發言片段: 19 |
| 翁委員曉玲:按月去查看? |
| 發言片段: 20 |
| 林署長憲銘:管理辦法的規定是按月查看,我們是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來辦理的。 |
| 發言片段: 21 |
|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從你們現在的管理辦法裡面,我也發現到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依照現在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這個部分事實上只能夠對於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予以限制出境或出海、具保、責付等等這些處分,可是事實上是不能夠對保外就醫的受刑人去實施科技設備監控的規定。 |
| 發言片段: 22 |
| 林署長憲銘:是。 |
| 發言片段: 23 |
| 翁委員曉玲:你們當時為什麼沒有提到應該修改相關的辦法? |
| 發言片段: 24 |
|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其實保外醫治的話,他是因為醫生的囑咐說他病重了沒有辦法在監獄內執行,所以他刑期是暫停的,他暫停期間去外面做醫療的處置行為,所以…… |
| 發言片段: 25 |
| 翁委員曉玲:可是因為這些醫療處置行為並不是一直都是在醫院裡面,他有返家、有回去,他也重返這個社會,這就像是我之前一直不斷地在質疑陳水扁案的情況是一樣的,那麼從這一次性侵害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又犯了強盜性侵罪的案子就可以知道,其實我強烈地懷疑現在醫生在醫院裡面所開的這些醫囑基本上都可能已經有造假,或者也許跟保外就醫受刑人都已經聯絡好了,否則的話,以一般人來看,會認為他們根本已經沒有任何生病的情況,就應該重返監獄,可是為什麼可以允許他們一直在……就是不必回去監獄服刑,我覺得這個是社會大眾所質疑的。 |
| 發言片段: 26 |
| 林署長憲銘:先跟委員報告兩點,昨天報載的新竹監獄受刑人,他並不是性侵犯。 |
| 發言片段: 27 |
| 翁委員曉玲:那他是屬於什麼犯? |
| 發言片段: 28 |
| 林署長憲銘:他是犯了盜匪罪、強盜罪。 |
| 發言片段: 29 |
|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們剛剛在前面的圖表裡面也有看到,犯盜匪罪、強盜罪嗎? |
| 發言片段: 30 |
| 林署長憲銘:對,強盜罪,搶奪強盜。 |
| 發言片段: 31 |
| 翁委員曉玲:搶奪強盜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32 |
| 林署長憲銘:對。 |
| 發言片段: 33 |
| 翁委員曉玲:你們現在也有……我上次拿到統計表…… |
| 發言片段: 34 |
| 林署長憲銘:男生8位,女生2位。 |
| 發言片段: 35 |
| 翁委員曉玲:現在大概也還有10位,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36 |
| 林署長憲銘:10位,是。 |
| 發言片段: 37 |
|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10位未來是不是也可能會有再犯的機率? |
| 發言片段: 38 |
|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這個我們會嚴密來查看,我們會嚴加督管,因為新竹監獄這件事件其實他總共判了19年8個月的徒刑,已經執行了15年2個月,他已經在陳報假釋當中,我們本來以為他會珍惜國家給他這樣的自我照護權益,結果他不自愛、不自重,所以犯下這樣的刑責,我們覺得很遺憾。 |
| 發言片段: 39 |
| 翁委員曉玲:我不能講說他不自愛、不自重,這一定是有的,但是我覺得從監獄的輔導管理還有對於受刑人平常的一些行為評估要更加謹慎,否則他出社會、回到社會,而且又是在保外就醫期間重返社會做出了這樣子的重大犯罪,其實對於社會大眾是無法接受的,再看看我們剛剛講的,光是妨害性自主罪的保外就醫受刑人目前還有二十六、七位在外。 |
| 發言片段: 40 |
| 林署長憲銘:26位。 |
| 發言片段: 41 |
| 翁委員曉玲:對,這個部分你們現在可能只是按月每個去看,可是又沒有給他電子腳鐐嘛!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42 |
| 林署長憲銘:是。 |
| 發言片段: 43 |
| 翁委員曉玲:你沒有給他電子腳鐐,會不會反正沒有控管,他再犯的機率就會提高,我覺得這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
| 發言片段: 44 |
|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我們有分兩個方向來進行這樣的改進,第一,我們會加強督管,對這些人會加強督管。第二,我們會研修法規,想辦法讓這些我們認為危險程度比較高的施以電子腳鐐的監控。 |
| 發言片段: 45 |
| 翁委員曉玲:甚至像詐欺也是一樣,詐欺現在這麼多人,大概目前有37位也在外,會不會還是一樣從事詐欺? |
| 發言片段: 46 |
| 林署長憲銘:詐欺目前是有50位。 |
| 發言片段: 47 |
| 翁委員曉玲:已經增加到50位。 |
| 發言片段: 48 |
| 林署長憲銘:33個…… |
| 發言片段: 49 |
| 翁委員曉玲:保外就醫有50位,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50 |
| 林署長憲銘:是。 |
| 發言片段: 51 |
| 翁委員曉玲:會不會也是可能再犯? |
| 發言片段: 52 |
| 林署長憲銘:是,我們會嚴密地督管。 |
| 發言片段: 53 |
| 翁委員曉玲:仍然是從事詐騙這樣的案件,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我認為是很重要的,必須要去積極地處理。 |
| 發言片段: 54 |
| 林署長憲銘:會、會。 |
| 發言片段: 55 |
| 翁委員曉玲:另外就是在同樣的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裡面其實也有提到,如果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屆滿、經廢止保外醫治、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時,監獄應指定七日以上之期日,以書面通知受刑人至指定之檢察署報到,這個7天以上的時間也是過長。 |
| 發言片段: 56 |
| 林署長憲銘:我們會來檢討。 |
| 發言片段: 57 |
| 翁委員曉玲:這個你們應該要積極的處理,然後我在想過去基本上應該都曾經有過類似這樣的狀況,可是沒有像這次這麼受到社會關注,所以相關期間的縮短你們應該要積極處理,這個部分希望法務部部長跟署長要積極處理。 |
| 發言片段: 58 |
| 林署長憲銘:會。 |
| 發言片段: 59 |
|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就請兩位回座。 |
| 我要再繼續詢問關於犯保協會和法扶基金會的問題,麻煩請董事長。 |
| 發言片段: 60 |
| 張董事長斗輝:委員好。 |
| 發言片段: 61 |
| 翁委員曉玲:董事長好。是這樣子的,在現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裡面規定,犯保協會應與法扶基金會做一些合作、聯繫,對於強化犯罪被害人權益來說,這個部分是很有必要,我也認為犯保法規定要求兩個協會要相互進行合作聯繫是一件非常好的事情。我們看到在你們今天的報告書裡面有提到,在犯保法施行後的兩年期間,申請訴訟補助的案件事實上是有明顯增加的,這個部分我予以肯定。在犯罪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之前,當時的訴訟補助案件只有121件,在修法之後的第二年,現在已經提高到272件,所以這個數字有成長,我們認為這個部分很好。可是我們看看法扶基金會,法扶基金會似乎沒有清楚的統計數字,到底你們對於被害人的訴訟扶助案件數有多少? |
| 發言片段: 62 |
| 莊董事長秋桃:被害人這邊的統計數字我們書面上有特別說明,112年准予扶助的案件數是3,997件,准予訴訟代理及辯護的案件數是3,116件,這個部分我們大致有一個書面應該委員…… |
| 發言片段: 63 |
| 翁委員曉玲:好,這個部分請法扶基金會之後給我一個清楚的統計數字,我想要了解這五年來法扶對於原告或是被害人,以及被告的訴訟補助,其對象、訴訟補助案件數字、比率到底是多少,因為其實一直都有聽聞法扶通常是補助被告比較多,但是對於原告或者是被害人的部分,補助的案件數就較少,而且我們在你們這次的報告書裡面也有看到,你們其實有不少的案件是犯保協會轉介給法扶,結果法扶又轉出去給犯保協會。 |
| 發言片段: 64 |
| 莊董事長秋桃:我要說明一下,因為法扶基金會有個審查機制就是,我們以有無資力去判斷,就算是被害人,我們也是審查資力,而且覺得案情上面有扶助的必要,這個部分因為有這個審查機制,所以我們跟犯保協會…… |
| 發言片段: 65 |
| 翁委員曉玲:我了解,就是說在犯保協會這邊其實現在也有審查機制,也不是所有被害人請求訴訟補助都可以申請得到。 |
| 發言片段: 66 |
| 莊董事長秋桃:對。 |
| 發言片段: 67 |
| 翁委員曉玲:但是可以看得出來的就是,犯保協會這裡有關於資力認定的標準是比法扶要更寬鬆,有關於訴訟案件補助經費現在兩邊的差距為何?兩邊有沒有差距? |
| 發言片段: 68 |
| 莊董事長秋桃:補助的經費? |
| 發言片段: 69 |
| 翁委員曉玲:對,補助經費。 |
| 發言片段: 70 |
| 莊董事長秋桃:因為我們是派法扶的律師去協助嘛! |
| 發言片段: 71 |
|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補助給法扶的律師通常一審是多少錢? |
| 發言片段: 72 |
| 莊董事長秋桃:一審大概3萬塊。 |
| 發言片段: 73 |
| 翁委員曉玲:犯保呢?是不是犯保有比較高?犯保協會的補助金額? |
| 發言片段: 74 |
| 張董事長斗輝:報告委員,這部分犯保為了要讓我們的律師服務會更好,我們有調整律師的薪資報酬,原則上一般是跟法扶一樣,但是有一些特殊案件,我們會多一點。 |
| 發言片段: 75 |
| 翁委員曉玲:好,我想建議兩邊協會在補助機制的部分能夠儘量齊一,然後同時我知道犯保協會每年經費大概都是來自於法務部的補助,每年大概也就差不多三億多還不到4億,但是法扶基金會的預算每年都是由司法院所捐助,編補的經費比較高,所以我認為對於被害人或是原告訴訟扶助的部分,我希望法扶仍然是可以多幫忙,好不好? |
| 發言片段: 76 |
| 莊董事長秋桃:是,我們儘可能…… |
| 發言片段: 77 |
|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兩位先請回。 |
| 接下來請司法院副秘書長。 |
| 發言片段: 7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委員。 |
| 發言片段: 79 |
|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想請問的就是,在法律扶助基金會裡面,到目前為止,當時依法答應要捐助的100億,始終沒有到位,請問秘書長,為什麼司法院始終沒有將這100億每年編列預算來捐助? |
| 發言片段: 8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現在目前編列是38億,因為每年司法院捐助給法扶目前一年大概15億,金額其實也已經非常高。 |
| 發言片段: 81 |
| 翁委員曉玲:沒有,可是你們是編,不是捐助啊,你們基金會當時成立的是100億,所以你們實際上已經捐了多少錢給…… |
| 發言片段: 8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38億。 |
| 發言片段: 83 |
| 翁委員曉玲:才38億? |
| 發言片段: 8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全部累積起來已經38億。 |
| 發言片段: 85 |
| 翁委員曉玲:可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已經成立多久了?二十幾年了,對不對?你現在透過公務預算,每年編列給他15億、15億,這個累積起來都已經超過100億了。 |
| 發言片段: 8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87 |
| 翁委員曉玲:對不對?當時的目的不是就是我們捐這100億,錢到位了之後,接下來就由法扶基金會自籌財源了,透過這100億的孳息,他們要去做他們基金會的運作,可是你們現在司法院卻沒有依法將這100億很快把它捐助到位,反而是透過每年公務預算的編列,我不懂司法院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不把這個經費一次編足? |
| 發言片段: 8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剛才要報告的是,因為每年現在捐助的金額就已經夠多了,如果真的還要再把那個100億這樣攤提下來的話,每年政府的預算裡面要給法扶基金會已經太多了,還有就是…… |
| 發言片段: 89 |
| 翁委員曉玲:我的意思是當時的目的就是你捐助100億到位,之後司法院就不見得需要再編列經費給法扶了,對不對? |
| 發言片段: 9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跟委員再報告一下,當時是以100億的孳息來算,他們自己可以有那個財源,可是現在來看,假如真的編滿100億的話,事實上,他們現在一年需要有15億的經費,以目前可以有孳息的話,即使編列到100億,他們現在也產生不出15億的孳息。 |
| 發言片段: 91 |
| 翁委員曉玲:我想副秘書長很清楚知道,我們法律的規定就是如此,法扶經費夠不夠那是另外一回事,但是你不能夠把這兩件事混為一談。事實上,我們當時法律規定的想法就是我就捐助100億給法扶基金會,之後法扶基金會要怎麼樣去運作、他要成立什麼、他要多補助什麼項目,他要自己去籌措相關的經費,可是現在不一樣,變成司法院累積下來這25年,你已經捐給他超過200億了吧? |
| 發言片段: 9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應該有。 |
| 發言片段: 93 |
| 翁委員曉玲:那這樣合理嗎?這樣不合理,所以我認為這件事情,希望你們應該要提出到底你幾年之內這100億要到位,你們司法院就不需要再編列這麼多的經費給法扶,甚至可以不編,希望你們能夠提出一個規劃案,好不好?因為我現在還有其他的問題…… |
| 發言片段: 9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現在最大的癥結是因為法扶基金會本身自籌經費的財源比例太低了。 |
| 發言片段: 95 |
| 翁委員曉玲:所以他們要去想辦法,臺灣有非常多政府設立的基金會,如果每個都是這樣搞的話,那幹嘛還要問我們寫捐助多少錢?就不用寫啦,以後全部都編列公務預算,這不是一個合理的作法,也不是一個合法的作法,我希望副秘書長回去可以幫忙提一下相關的計畫。 |
| 不好意思,我最後再問一個問題,跟詐防條例有關的。我們知道在詐防條例第四十七條前段規定裡面有特別講到一個規定,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如果都自白,而且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的話,可以減輕其刑。可是在這個條例裡面,在114年5月16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曾經做了一個裁定,在這個裁定裡面講說,如果被告沒有犯罪所得,只要他在偵審自白裡面就可以獲得減刑。我想請問副秘書長,這樣子的裁定,有沒有違反我們當時講的詐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立法目的? |
| 發言片段: 9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部分我請廳長來回復。 |
| 發言片段: 97 |
| 李廳長釱任:委員好,有關於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的部分,我想我們這邊就不做評論,不過,我可以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於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的部分,我們剛才跟法務部大概有初步的共識,把法律正義的部分把它調整過來,更符合原先的立法目的,以上。 |
| 發言片段: 98 |
| 翁委員曉玲:什麼意思叫法律的…… |
| 發言片段: 99 |
| 李廳長釱任:就是繳交犯罪所得這個部分,我們大概不再用繳交犯罪所得…… |
| 發言片段: 100 |
|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修法方向是什麼?因為你們自己法務部當時的…… |
| 發言片段: 101 |
| 李廳長釱任:這個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我想我不應該代替他來回答。 |
| 發言片段: 102 |
| 翁委員曉玲:好,那請法務部來說一下。 |
| 發言片段: 103 |
| 李廳長釱任:但是我們的草案大概有一致的見解。 |
| 發言片段: 104 |
| 翁委員曉玲:你們現在這個條文的適用,法務部跟最高檢察署的主張是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的見解相左。 |
| 發言片段: 105 |
|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有主張個人的報酬說跟被害的總額說,但是我們認為詐欺應該要沒收的責任是總額,因為民法的共同侵權行為也要連帶責任。 |
| 發言片段: 106 |
| 翁委員曉玲:對,應該是這樣。 |
| 發言片段: 107 |
|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部分,我們修法是不是修正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行為人除自首、全程自白外,且要支付被害人達成調、和解的全部金額,才能減免其刑,這是我們這次修法的一個主張。 |
| 發言片段: 108 |
| 翁委員曉玲:好,你們預計什麼時候會提案出來? |
| 發言片段: 109 |
| 鄭部長銘謙:6月已經送到行政院,7月31號開會。 |
| 發言片段: 110 |
|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我認為這其實在法律的適用上面,已經有很大見解上的爭議,這應該儘速透過修法來解決這件事情,所以也請法務部能積極地儘速提案。 |
| 發言片段: 111 |
| 鄭部長銘謙:是。 |
| 發言片段: 112 |
|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
| 發言片段: 113 |
| 主席:謝謝翁委員。 |
| 下一位請林國成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96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36-23 |
|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 |
| page_start | 95 |
| meetingDate | ["2025-07-30"] |
| gazette_id | 11469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6901_00004"]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 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6901_00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