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智強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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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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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12時11分)主席,有請法務部、警政署、矯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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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麻煩法務部、警政署、矯正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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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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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主席還有各位列席的首長,不好意思,就像主席講的,不是耍酷,因為昨天眼睛動了一個小手術,所以今天戴著墨鏡,不是不禮貌,實在是從權,沒有辦法。 |
| 首先想請教一下,昨天有媒體揭露,在上個月的21號凌晨,桃園某間汽車旅館發生案件,通報給警方,旅館提供入住登記資料給警方,顯示出是40歲的江姓受刑人犯案,然後22號晚間11點,桃園的另外一間汽車旅館又發生一起性侵案件,入住登記者也是江姓受刑人,江姓受刑人是因為健康因素申請保外就醫,在宜蘭治療,到今年5月中旬,獄方確認他的病情好轉,通知他6月初到新竹地檢報到繼續服刑,結果他趁著公文往返的空檔逃亡。我想請教一下警政署跟矯正署,媒體報導的資料是正確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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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羅委員好。跟羅委員報告,這是我們依規定辦理的,並不是有什麼公文的往返空檔,那是依規定、依我們管理辦法規定在辦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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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好,警政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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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民眾報案之後,我們就派員前往現場執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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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我想請教一下,桃園這兩起性侵案件都是發生在汽車旅館嘛,對不對?然後受刑人都是用本名登記,沒錯嘛,對不對?好,那為什麼警方在第一時間掌握登記姓名之後,受刑人在第二間旅館登記時卻沒有辦法即時獲知呢?警政署可不可以回答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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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我們接到民眾報案之後,我們到現場去是有執行逮捕的,但是他用真實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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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講第一次跟第二次的空檔,為什麼隔了這麼長的時間,第二次他又去登記,你們就無法即時查到?都已經報案了,第一次已經報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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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那是因為這個資訊傳遞到警察單位的時候,基本上這個案件,他本身是受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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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第一個案件是21號的凌晨,什麼時候通報警方的?21號凌晨通報的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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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這個我手上沒有具體的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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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不對,這麼重大的案件到現在,我覺得我不太能接受欸!我先講,我本來要在後面講,現在拉到前面講,我要請部長跟警政署、矯正署去想想看,受害人何辜啊?性侵劫財弄得不好連人命都可能有危險,受害人何辜啊?他根本不需要遇到這場災難跟劫難!我想請教部長好了,我說的沒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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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很痛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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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這是一個很嚴重的疏失,今天既然造成這種結果,如果這個受害人是我們的親屬家人、是我們的女兒、是我們的朋友,你覺得能接受嗎?部長能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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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種行為應該要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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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不只是行為嚴懲,為什麼到現在連警政署或是相關部門……部長,你知道他什麼時候報案的嗎?你也不知道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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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報案這部分警方有資料,是21號報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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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21號凌晨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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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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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然後到22號的晚間11點又發生第二件,部長,你覺得扯不扯?我先不從部長的角度講,都在汽車旅館、都用本名登記,他也沒用化名、也沒用假名、也沒有用假的證件,都用本名登記了,結果可以在將近一天的時間再發生第二件事情。 |
| 我再請警政署,警政署來一下。我想請教,就已經知道他犯第一起案件了,為什麼第二起掌握不到?他還用本名到第二間旅館登記,請問警政署到底發生什麼事情、發生什麼問題,可以回答嗎?不會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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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這個應該是接續犯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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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就要問,到底現在警局跟在地旅館的連線狀況到底是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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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我們會把入住登記的資料要求各旅館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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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就這樣登記資料,然後沒有任何通報?通報機制都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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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副局長紹洲:他們要通報到派出所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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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有通報嗎?這是兩起性侵案件,尤其第二起,第一起是前面的問題,怎麼會讓人跑了?這是前面的問題;第二起最離譜,已經有足夠的時間讓治安單位趕快跟在地旅館做好check跟聯繫,將所謂的危險訊息發布出去,那這一位嫌犯第二次登記的當下我們警察就要衝去抓人了啦!結果就讓一個無辜的受害者因為這種疏失受害,警政署能接受嗎?請問部長能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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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沒辦法接受這個被害人受到這一種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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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對啊,謝謝部長。那我想請教法務部,江姓受刑是幾月幾號應該向矯正署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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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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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那矯正署是什麼時候知道他沒有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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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也是當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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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幾號發函給新竹地檢署要求傳喚、拘提或通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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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是6月12號,這當中我們都不斷在跟他聯繫、也跟他媽媽聯繫,他媽媽也幫我們找江姓受刑人,請他能夠配合返監報到,我們當中不斷的在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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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那個是時效問題,這中間還隔了好幾天,這個其實也是一個缺口,誠如我剛剛講的,當然這個缺口是一個,後面那個缺口更離譜,但這個缺口也是要檢討的。6月初逃亡,一個多月沒有抓到人,7月底連續犯了兩項重罪,這個是什麼?這不單純是犯罪者帶來的社會苦難,中間有很大的部分是什麼?是我們自己政府的治安機制出了問題才會讓今天兩個無辜者受害。 |
| 說真的,我要問法務部,現在還有多少保外就醫逃犯沒有被逮捕歸案的,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保外就醫逃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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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今年這位江姓被告是第一位,去年有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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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前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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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前年也有兩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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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他們逃亡期間的犯罪狀況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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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如果有犯罪的話我們一定會知道,就會抓到了,所以目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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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就是還沒抓到人嘛,去年跟前年抓到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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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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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還沒抓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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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對,通緝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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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看到矯正署發言人向媒體說,未來會對具犯罪危險者實施高強度追蹤措施,包括不定時查訪、視訊查核,視情況採用電子監控。我想請教一下,江姓受刑人這個案例有用不定時查訪跟視訊查核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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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我們都會跟醫院保持聯絡、問他的病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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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顯然沒用嘛,才會有今天這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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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可是他已經執行15年2個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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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覺得你不能糾結這件事情,這不是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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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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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你還要去揣度別人的人心善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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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不是,他已經在我們陳報假釋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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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你不能去揣度人心善惡,行政機關怎麼可以去揣度人心善惡作為今天執行的考量基礎,這是我不能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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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是,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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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我要問一下,顯然目前的機制沒有足夠的效力,我個人倒是建議,科技監控是一個應該要努力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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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是,了解,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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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那我想請教,保外就醫受刑人施以電子監控的法源依據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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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目前沒有法源依據,我們要研修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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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那就要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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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是、是,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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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委員智強:今天這個事情真的是離譜到不行、離譜至極,而且說實在話,我前面聽到部長說要究責,對不對?要究責,究責也不足以消弭這件事情的傷害,至於未來亡羊補牢,我也會在修法部分提出我的法案。怎麼會讓人就這樣跑掉,最重要的是,跑掉之後犯案一次就算了,還連續犯案兩次,第二次無知無覺,真的要好好檢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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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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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 |
| 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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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akers | ["吳宗憲","黃國昌","陳培瑜","王義川","林倩綺","莊瑞雄","沈發惠","王鴻薇","翁曉玲","林國成","羅智強","李坤城","吳思瑤","陳昭姿","麥玉珍","陳冠廷","徐欣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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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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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副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內政部警 政署率所屬相關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列席就「《犯罪 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迄今兩年,相關制度之檢討與策進;《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就 被害人保護之成效與精進;如何強化《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法律扶助法》相關法制,以完整保障被害人訴訟權益。並提供相關統計數據」進行專題報告, 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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