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城 @ 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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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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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0時4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彭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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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彭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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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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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主委好。先請教一下,今天下午你有一個閉門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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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那其實不算是閉門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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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邀請了14家的金控總經理,要討論金融機構合併的會議,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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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就是因為我們這個辦法在公聽了,所以本來就會有一個對外溝通的會議,這不是閉門會,就是我們一個正常的溝通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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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今天下午有個會議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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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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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主要就是討論金融機構合併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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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沒有,就是我們上次預告的條文,再蒐集業界還有學界意見,今天應該有5、6位研究相關領域的專家也會同時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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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你們在6月份有一個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你們預告了這個辦法,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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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因為我們修正了,所以要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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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這個主要就是說,第一個,金融機構要合併的話,要以現金收購為主,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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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只是我們把原來的條文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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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是以現金收購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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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原來就是這樣,只是我們把現金再……因為上次委員有指正說你寫不清楚,人家看不清楚,我們就把它修訂為一次用現金購足,原來是一次購足,但是我們加一個「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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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第二個就是投資金融機構股權的比率要超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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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是回到金控法控制性持股的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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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所以今天下午開會最主要是討論這兩個重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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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其實還有很多,比如說對於未來整個評估程序以及資訊揭露,還有需要有一個完整的評估。再來,我們需要有一個合理的說明,因為金控公司法規定,金控公司對金融機構的投資是不可以像一般投資公司買1股、2股這種的財務性投資,它必須要以成為子公司為控制性持股這樣的投資目的,它申請的時候就必須要告訴我們它有能力完成這件事情才可以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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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討論總是有主題,今天我所講的是,第一個,公開的收購就是要以現金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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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用第三十六條投資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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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第二個,是不是要取得被併購方董事會的同意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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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沒有,不是同意,因為董事都負有忠實義務,沒辦法為了他方利益去同意,原來既有的條文有提到不反對的決議,剛剛也有委員詢問到這個問題,也有外部專家給我們意見,我們今天下午會再做充分的討論,這是可以來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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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也就是兩個啦!一個是要同意,另外一個是不反對,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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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不,有兩個,一個是要提出合理說明它何以做得到,可以讓它成為其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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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第一個,要出具可完成取得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的證明或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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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必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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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或是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的未反對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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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是未反對,不是同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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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是一個要同意嘛,對不對?過半股權或董事會席次的證明或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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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這是一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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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或投資事業董事會未反對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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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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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兩個二擇一,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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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再來,也有人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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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哪一個難度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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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關於「或」的部分,也有專家學者在我們預告的時候就跟我們反映過這個部分要審慎,所以我就說我今天下午也可以聽大家的意見,那個是可以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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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今天下午的會議結束之後,金融機構合併法會做什麼樣的改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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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的預告程序如果結束,但這只是蒐集意見的過程,因為我們很慎重的希望……其實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已經邀了主要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來溝通這件事情,他們大部分都表示支持,我們今天希望請他們再審視一下,看到我們的條文以後,再請代表來表達意見。最重要的是,我們也聽取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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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你們公告到現在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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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是2個月(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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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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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到9月1號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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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這段時間有蒐集到什麼樣不同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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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還在蒐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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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目前呢?一個多月了,局長,你們有蒐集到什麼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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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要去看我們的網頁上面,待會請局長問一下,如果有的話再跟委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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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現在有資料嗎?有蒐集到什麼比較不同的意見嗎?我們剛才講的都是金管會的方向,有蒐集到什麼樣不同的意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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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覺得我們還要再看一下,因為這是一個公開的平臺,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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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當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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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今天下午是一個很重要的對外說明,其實也不是那麼閉門,反正今天來開會的人都知道我們的議題,報紙也有寫,開完會他們也可以知道我們今天開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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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其實我剛剛問的跟今天的主題也有關係,請教一下,今年有新新併,還有一個是永豐金跟京城銀行,我看到新聞,勞動部跟雙邊的工會有簽署了員工安置計畫,至少我看到這兩個,因為這是金融機構合併的一個前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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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是的,是我們檢核表裡面必須準備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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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啊!必須要有一個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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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要取得工會同意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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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們今天討論的法案跟目前所做的實務上有什麼樣的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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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覺得應該這樣講,其實金融機構在整併的時候已經按照保護整個……特別是從消滅機關員工的權益著手,我想今天的修法是站在某一方工會的意見,希望把一些東西更明確化,直接把它訂定成法條,但是從過去的實務來看,我們覺得每個個案都不一樣,原來現行的法規架構是容許雙方做協商,如剛才講的商定留用或是很多的條件,包括留職獎金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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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沒關係,金管會或是勞動部有沒有跟全金聯討論過這個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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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們還沒有時間跟它討論,不過未來會跟勞動部一起找他們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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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看去年12月全金聯秘書長有發一篇文,對於金管會之前的一個指引,他覺得這個指引至少在目前的金融機構合併還沒有發生什麼樣的大問題,但工會也提供建議,第一個,勞資協商範疇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原則,這當然支持吧!以全員留用為原則,不留用為例外,且終止契約須經勞資協商訂定退場機制,像是優惠離退方案;其次,受留用勞工的年資跟勞動條件於合併後應予承認延續,且相關規範應經勞資協商約定之。第二個,明示新舊雇主均應共同參與員工安置計畫之協商。我想請問一下,我剛才講的新新併或永豐金跟京城銀行的合併都有按照工會的建議來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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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我想這應該是勞動部過去在跟勞工團體之間溝通的方式,其實站在金管會的立場,我們是每個個案都在處理,就是按照他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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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剛才提到的那兩個案子有按照工會的建議來做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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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個我們並沒有了解,因為最終他們來申請的時候,要通過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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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勞動部會比較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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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他們必須取得工會跟收購方的協議書,跟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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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請問一下次長好了,因為我看新新併的時候部長好像還有去,針對我剛才講的那些工會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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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玲娜:有,其實都有按照工會的要求來跟合併公司做協商,都有達到工會所要求的目的,所以合併的過程都很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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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今天有委員提出這個案子,我當然希望在合併過程當中,勞工的權益受到保障,我想沒有一個立委會反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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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次長玲娜: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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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但目前在處理的狀況當中要尊重工會的意見,不論是公司的「公」或工人的「工」,我想這兩邊的意見你都要去問,而工人的工會,比如全金聯,他們有他們的建議,如果目前有按照他們的建議去做處理的話,未來不論是在指引或是辦法,關於怎麼樣確保勞工的權益,我想大家都沒有什麼樣特別的意見,都是以保障勞工權益為主,至少目前這兩個機構的合併我還沒有收到陳情,就是在合併過程當中他們的權益受損。好,次長請回。
最後再請教一下主委,你們是不是有一個ETF實際配息率原則上不得高於參考配息率的規定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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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它實際上就是公會的指引,我們只是在重申這件事情,這本來就是他們已經既有的,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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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是既有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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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它重申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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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樣子會不會有外界認為這有點在打壓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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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其實沒有啦!我們在過去很多政策上面都是鼓勵,比如我們在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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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它當然會有一個參考值嘛!但有時候收入比較好就會高過,現在就是規定不能高過那個參考值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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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有時候它會拿平準金來配的時候,是有一定的要件,有一、二、三等幾個要件,因為我們希望資訊能夠充分的揭露,讓人家知道他投資實質的狀態,而不是大家去拼所謂的報酬率,有學者講說是左手拿到右手,就像發建設股息,你投資這一家,它又發股利,其實某種程度就是你投資的錢拿回來,就會有這樣的顧慮,我們只是把它秩序化,這是由公會訂定的指引,只是大家就說這是怎麼樣,其實金管會對這些措施不會去打壓,應該是不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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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當然我也同意啦!也就是有時候作帳嘛!左手換到右手,讓帳面上是好看的,但對於長期發展不一定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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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也就是消費者要得到充分的資訊啦!就是他拿到的是什麼要讓他知道,不過市場上其實很競爭,大家就會說這是個模糊空間,它就會做這件事情,所以只是把這些遊戲規則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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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這個不是特別在打壓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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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對,遊戲規則的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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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OK,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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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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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
接著請黃珊珊委員。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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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akers ["賴士葆","吳秉叡","郭國文","李彥秀","鍾佳濱","賴惠員","林德福","李坤城","黃珊珊","王世堅","羅明才","陳玉珍","牛煦庭","黃國昌","林思銘","顏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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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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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審查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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