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姿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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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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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9時22分)謝謝主席。有請邱部長、保護司張司長、警政署廖副署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張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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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好,有被陳委員請到者,請到上面來,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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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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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謝謝4位長官。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整個立法及修法過程當中,不斷地擴大被保護對象的範圍,這點我給予衛福部相當的肯定,尤其是保護服務司張司長,張司長,您在這個職位已經十多年,我相信您對業務都非常熟稔。所以第一個問題想請教司長,您認為目前家暴法下的保護令制度是否對於每一位施暴者都有嚇阻作用?請簡單回答,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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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一定有,依據我們的統計,違反保護令者大概占兩成,所以保護令從聲請到審理、到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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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謝謝,你認為是有嚇阻作用。 |
| 請教警政署廖副署長,您認為保護令對於施暴者是否有嚇阻作用,您的觀點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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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我們也認為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對加害人有一定的嚇阻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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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法務部張司長,你認為有嚇阻作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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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我們也是認為有一定的嚇阻作用,因為依據統計資料,違反保護令罪再犯者大概就是兩成的案件,以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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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我了解你們的答案。邱部長,你認為有沒有嚇阻作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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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民事保護令這個制度是保護被害人一個很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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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您認為嚇阻作用如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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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須要再精進,但是至少到目前為止,八成的加害人未再施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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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目前4位長官的意思都是如此。當然今年7月中旬,衛福部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報告引用了暨南大學家暴研究中心王珮玲主任的研究,他指出獲核發民事保護令的案件當中,大概八成以上的加害人未再有肢體暴力行為,顯示保護令是具有嚇阻作用。請教邱部長,這是否代表基本上是有用的,還是只對低風險者有效?如果八成有用,再犯率兩成,你認為是高還是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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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想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須要再提高,我們一定要再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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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我認為那兩成還是非常危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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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對,那個也是很重要,就是目前大家跨部會再精進的一個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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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我希望你們是這麼思考的。上個月土城發生持有家暴令的妻子隨即在街頭被先生殺死,衛福部事後檢討指責檢察官沒有聲請羈押兇嫌,所以才造成這件憾事,請問法務部張司長,你認同衛福部這個說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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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想說明一下,請先讓我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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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OK,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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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現在是經過討論以後覺得大家應該提供多一點資料給檢察官,並不是怪到檢察官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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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部長,因為這個也是對外,我讓他們做一個回復。 |
| 張司長,您認同這個說法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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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我想檢察官聲請羈押,在任何案件都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資料,所以在這個案件之後,其實我們也跟衛福部還有相關的警政單位相互地溝通、討論,就是針對家庭暴力案件,如果現行犯移送到檢察機關的時候,應該要有相關充分的資料提供檢察官作為強制處分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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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司長,我想您的意思是羈押准否其實是有一個嚴謹的程序跟客觀事實的保障,在法的觀點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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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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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剛剛司法院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如果不准羈押,對於施暴者有時候產生更多情緒的刺激問題,我想這個都要考量,但是有一件事情是不需要考慮施暴者的行為及刺激,就是如何落實對被害者、被施暴者的保護,等一下我會提到安置問題,謝謝。 |
| 雖然民事保護令似乎對大部分家暴個案有嚇阻作用,但同一份研究中,請注意王珮玲主任在剛剛的報告有稍微提到,仍存在一群遊走法外的施暴者,這些無視法律命令、難以約束的加害人,通常他們具有3種高風險的特質:犯罪前科、精神疾病,還有控制慾很強的脅迫行為。請教廖副署長,目前是否對於高風險違令者有預警機制,讓基層人員能夠佈控或是追蹤?請警政署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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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一般高風險個案是經由我們網絡的合作會議來判斷他是不是屬於高風險、高風險的項目是什麼,主席會裁示可能對於被害人必須要加強安全保護措施,我們就依照高風險的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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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你認為你們具有預警機制,讓基層人員能夠來做一些佈控及追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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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我們會有一個通報機制認為這是高風險的個案,我們就會進入高風險評估會議來對被害人做安全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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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謝謝。因為人民從社會新聞上讀到像土城兇殺案、信義情殺案,或是因地方法院寄送誤繕保護令,導致被害人地址曝光,並遭加害人埋伏砍殺的憾事。所以保護令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事實上還是書面命令,所謂的保護令終究還是仰賴後端的執行與配套。其實土城兇殺案與信義情殺案共同的特徵,很高的機率在於,案件核發保護令之前,早已經觸發高風險加害人的報復動機。現在請教法務部,對於此類高風險案件是否有明確的即刻預警與介入制度?你的時間點是OK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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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如果是高風險,而且是現行犯的犯罪移送到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認為他有反覆實施再犯之虞的話,就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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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你是這樣回答。 |
| 我要請警政署回答,你們是否在法院核發保護令的同時,會收到法務部建立的高風險預警名單?通常多久才會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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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我們是根據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一般保護令核發之後,應該差不多3天左右會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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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3天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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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對,收到之後,我們會依據保護令核發的項目來執行,執行的時候,如果相對人違反事項,我們再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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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謝謝。我問這個問題的意思是,邱部長,如果跨部會沒辦法同步高風險名單的資訊,而且留意相關狀況,譬如說剛剛提到高風險特質,尤其是他們了解被害者的生活習性與起居環境,這種加害人及其累犯的部分,你認為要如何防範呢?針對高風險的這一群人,他對被害者非常熟悉,那你們有什麼防範措施嗎?或是有沒有明確的預警安置判斷能力,一個是對加害者,一個是對被害者,衛福部有思考這個部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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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當然家暴樣態是多元且複雜,所以一定要落實危險評估來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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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不是,我指的是高風險的部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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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高風險的話,我們當然要加強它的司法強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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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部長,現在就是已經發生了嘛,所以我們今天才要來檢討這些事情。我認為對於被施暴者的保護一定要有完善的安置機制才能減少憾事,但請注意,當然沒辦法完全杜絕,即便有,但基本的安置一定要做好。以我現在手邊的資料,依據2024年全國家庭暴力被害人庇護安置及自立住宅資源統計,全臺灣共有27處緊急短期庇護所,有21處中長期庇護所,但是資源普遍集中在某些特定地區,像是新竹、嘉義、金門、連江,報告主席,您所居的地方雲林縣也沒有啊,也沒有中長期庇護所。我請教衛福部,你打算如何改善資源分配不均,中長期庇護安置不足的部分?可以先有這個規劃嗎?你先不用講別的,有關資源分配不足,你有沒有做相關規劃?你看那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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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本部一定是有去督導尚未布建中長期庇護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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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司長,現在有在規劃這件事情嗎?因為對於被施暴者,安置是很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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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有,而且這是多元化的,我們一邊增加安置,一邊也要多元化,因為有的可能需要的是租金的補助,連結社會社宅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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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部長,不好意思,我繼續請教你,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庇護安置機構,其總床位數是多少、入住比例是多少?你有沒有即時監控,必要時可以調度不同區域的空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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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目前大概有312床的緊急短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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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312床,入住的比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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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住宿的比例,短期、緊短的部分大概是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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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有相關機制去調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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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有,我們當然有窗口,但是如果是即時全國的,這個還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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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因為資源分配不均勻,所以有沒有機制去調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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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但是每個縣市都有一個窗口,他們有時候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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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司長,你在點頭,是有這個調控機制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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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請司長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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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我們沒有資訊化,但是有單一窗口,有窗口可以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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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你們要思考,因為安置對這些被害人來說是很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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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要跟委員強調,我們的安置除了庇護處所,還有一個多元的服務,包括連結旅宿業的服務,或是租金補貼,或是租金服務平臺的銜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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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他們最需要的狀況是很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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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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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好,法務部、警政署請回,邱部長請留步。邱部長,這個圖是一個退休的衛福部高官給我的,他近日在萬華西昌街二手市場發現,二手貨市場竟然有一堆處方藥,你看旁邊又有佛書,我從圖片看不清楚是什麼藥,但他本身是位醫師,他知道是處方藥,部長,你有聽過藥品在二手貨市場二手轉賣嗎?你認為這個藥是怎麼流出來的?你知道嗎?你看這都是藥耶、都是處方藥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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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這個當然有幾種可能性,有時候是不是說拿到比較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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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你要派人去了解啊,藥品可以這樣在外面流通嗎?那是處方藥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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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不應該,現在所有每一顆藥其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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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是不是領了沒吃,還是領了就拿去轉賣?部長,裡面有很多藥,因為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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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想醫療院所應該不至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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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給我這資料的人說有人在問這裡面有沒有壯陽藥,其實我們也很擔心管制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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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醫療院所應該不至於有這種情況發生啦,我們現在對於民眾多餘藥物的回收體系,感謝藥界幫忙,也弄得不錯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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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這件事去了解一下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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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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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現在還有一個外流的問題,安眠藥是管制藥,多數是第四級,有些是第三級,如果在醫院開立,我就覺得OK,因為他有完整的病歷紀錄,現在我最擔心的是人頭開立處方然後轉售,因為去年在中山區的青山診所爆發以人頭開立佐沛眠,其實大家都講錯,有35家牌子,不法獲利超過2,000萬,一個診所就有這個數字。部長,這個部分你有解決之道嗎?因為外流裡面有很多管制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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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如果不合理的話,我想我們有很多重的機制在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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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你要去走啊,在行動上你要去做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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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如果有任何通報,我們一定去徹查這件事情,並且對於基本上的醫學專業教育或要求都會先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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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部長,要去做這件事,我先提醒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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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這個我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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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最後,就是您當時是失言吧?您對於主治醫師要下來值班,您說用欽佩的態度,你知道引起很多醫師的反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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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沒有啦,我必須要在這邊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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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這不是一個好事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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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主治醫師值班真的是很辛苦,我們也非常不同意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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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這背後的意義是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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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但是我在講的是臺大醫院本身從5點到12點這樣的制度,他們院長跟我解釋是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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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缺人啊,缺醫師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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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對啊,我有先講這個情況當然是缺人,所以在教學上必須要用這樣的方式,而我是說這樣的方式以及主治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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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晚上的教學有限啦,晚上大概都是stand by要去照顧病人的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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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對啦,但是院長跟我說只要有新case,他們就會去指導PG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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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部長,就是要從根源解決,這個問題也有一段時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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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重點是在於他用這種方式,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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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四大科,還有五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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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對於四大科值班以及工作環境的辛苦,我們非常嚴肅的在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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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這些問題比較重要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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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這個很重要,我們一定要來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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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謝謝,因為時間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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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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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不好意思,謝謝。今天有拜託各位,因為下午要審法案。 |
| 請陳菁徽委員,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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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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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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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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