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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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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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9時52分)謝謝主席,請衛福部部長,還有法務部檢察司的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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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請邱部長及張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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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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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部長好。家暴悲劇一樁又一樁,今天凌晨一點在嘉義縣水上鄉發生了一起妻子殺害丈夫的家暴案件,家裡還有三名未成年幼童目睹這樣的悲劇,目前這個案件傳出這位太太(黃女)曾經跟警方報案家暴,而且有聲請過家暴保護令。既然有聲請保護令還爆發這麼嚴重的家庭悲劇,這代表什麼?我們整個保護機制是失靈的,沒有辦法進一步防止這樣的悲劇一再發生。這是今天凌晨最新發生的案件,在我們今天排專報時又爆發這麼嚴重的一個家庭悲劇,所以我們今天真的是要痛定思痛,好好的來檢討,到底我們的保護機制出現了什麼樣的問題?我要求部長跟法務部立刻回去了解這個個案,既然有聲請保護令,是太太聲請保護令,在爆發激烈口角之後,太太失控刺殺了她的丈夫,這當中一定有很複雜的因素,保護令為什麼沒有發揮保護的效果,讓這樣子的衝突繼續發生?我覺得這一定要好好的檢討,這個個案讓人看了太心痛了。
從這個個案再看到最近一連串的,像是新北的一些家暴悲劇,我們看到家暴問題在這四年來一直上升,案件非常多,我歸納起來,現在有四大不足的地方要去改善:第一個,家暴網絡人員的敏感度其實是很不足的;第二個,我們對加害人施強制力,包括法務部的羈押也是不足的;第三個,我們對於加害人的監控是不夠的;第四個,我們對受害者的預警機制不足。我們來看第一個,以法務部現在對家暴行為的羈押,你們的羈押率也太低了,家暴犯罪的平均案件數是3,305件,被聲押的只有223件,僅占6.7%,包括那個新北的案子就是已經有聲請、希望可以羈押,但是法務部檢察官當時說這個不夠嚴重,他說:他只有摔物品,還不夠嚴重,沒有侵害人身自由;另外,你們還發新聞稿說他不符合反覆實施的要件。這個通通都是漏洞啊!請問你們當時有考量被害人的意見陳述嗎?事後來看,被害人的家屬覺得這個加害人的情況是很嚴重的,但是到了司法機關,檢察官認為沒有必要就放出去了,結果他就去殺人了,這不需要檢討嗎?我先請法務部檢察司的司長說明,針對這樣的情況,你們要怎麼改善?顯然你們是有漏洞的,加上我剛剛講到嘉義縣剛爆發一件這麼嚴重的家庭悲劇,請問你們在研判到底該不該羈押,如果這個當事人的行為狀況、威脅程度是很高的,到底檢察官是怎麼判斷的?這樣子就是輕判啊!讓他有機會回過頭去威脅被害人,你們要怎麼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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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有關羈押強制處分要考量相關的證據資料,這件新北案件發生以後,我們也有去了解,同時也跟衛福部參與相關的會議並檢討,關於新北那個案子,因為當時檢察官手上的相關證據資料在前科紀錄裡面顯示,在5月份時有一個傷害案件,而中間發生的家暴都沒有相關的通報紀錄在檢察官的卷證資料裡面可以看得出來,所以在7月初那次現行犯違反保護令罪移送時,檢察官依照卷內的相關證據資料,評估認為他還不符合羈押的要件,給予被告請回處分,當然檢察官當時也依照相關的法律通報相關單位注意、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這件案件發生之後,我們也通令發函各檢察機關,相關的教育訓練還是持續進行,同時我們也要跟相關的警政單位聯繫,希望相關單位在詢問被害人的筆錄裡面,可以呈現過去所發生的通報紀錄,以便檢察官能夠參酌更多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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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司長,我問你,以新北的這個案件,檢察官在審閱的時候有沒有看到被害人的意見陳述?他有沒有仔細去了解被害人的感受是什麼?坦白講,被害人第一時間的感受是最直接的,如果你完全忽略的話,按照你剛剛講的這一些要件,你再審一次,一樣會有死角,一樣會有看不見的地方,這顯然連被害人的家屬都覺得這個加害人其實已經是很可怕了,但檢察官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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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那個案件是現行犯移送的,所以我們檢察官必須要在24小時之內,也就是在警方移送之後的24小時之內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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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司長,我要建議你的是,我覺得很多檢察官在這一方面的敏感度其實是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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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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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專業訓練其實也是不足的,所以他沒有把這一些相關事項好好的審慎處理,他才會做出不嚴重、讓他走了的決定。我覺得你們要澈底檢討這件事情,其實在今天你們的報告裡面我並沒有看到,我認為法務部有責任,你們對於這一類家暴案件的敏感度,有很多檢察官沒有相關的訓練,他們的確是不足的。我建議你們一定要納入被害人的意見陳述,要重視被害人的聲音跟意見,如果他被忽略了,那個悲劇也一定會再發生,這是第一個我要給法務部的建議。
第二個是對於加害者的監控,現在我們看到在法國或者是英國,在歐洲已經開始針對這些施暴者施以電子監控,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制度。我們過去都只會教被害人趕快躲起來,就是趕快躲起來遠離,但是我們並沒有針對加害者施予電子監控。事實上你們法務部對很多犯罪者都會施予電子監控,我認為這樣子一個國外的措施,你們應該回去好好研議,在你們今天的報告裡面,我也都沒有看到這樣的改進措施。國外已經顯示了,如果有電子監控這一些,可以有效的降低他的攻擊,我認為這一塊是你們法務部可以做的。
另外一個是對於被害人的預警。既然你已經產生電子監控,像新北這個案子,加害者突然就跑去路上攔他,這個被害人根本不知道加害者會突然出現。如果今天我們的智慧科技都這麼發達,我們應該可以針對這個發出預警。一方面是監控加害人,一方面對於被害人,我們現在很多的智慧科技都已經很發達,可以告訴他說,這個加害人已經違反保護令,他已經在附近,可能已經在什麼樣的範圍之內,然後增加他的示警跟預警,我認為這個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工具。但是很可惜,今天在各單位的報告裡面,都沒有看到這一種更有效的,我們即時阻卻這一些加害人的行為,然後也提醒被害人,就是加害人可能出現在他附近範圍了。像臺北那一個,他也不知道他就在那個停車場等他,然後就突然衝出來。我覺得這一些都已經是我們現在在科技……我們說臺灣是科技之島,這些科技運用工具就應該運用在這邊,去保護我們人民的生命安全。我覺得沒有生命安全,其他都是假的,所以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我認為我們在保障被害者人身安全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衛福部不是只有一直說,我們有很多庇護的地方,然後暫時就是趕快躲起來。躲起來還不夠,他還要生活,他也要工作,你要確保他還可以有一定程度範圍的正常生活跟工作,我覺得這是我們應該要去研議的。法務部,這個部分可不可以帶回去好好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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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目前刑事訴訟法的科技監控是針對被告的一個防逃措施,針對是不是可以利用電子監控來達到保護被害人的目的,因為科技監控的設備是放在被告身上的,如果要去連結到被害人的話,因為相關現行的法令上並沒有針對被害人,他必須要有個相對應的設備,然後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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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他可以自由選取嗎?如果為了增加他的安全,他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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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可能要經過他的同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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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我知道、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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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對,要經過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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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那你們去研議,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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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曉雯:這部分因為家暴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嘛,所以是不是要在家暴法裡面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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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好,來,部長,你回應一下,我剛剛建議的這一個監控機制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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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非常謝謝王委員的提醒,我想這個值得研議,我們一定要保護的密不通風,讓他無懈可擊,所以有關於保護令是不是要參考像英國的家庭虐待法,增設電子監控的條款?這個部分當然我們會再考慮安全、隱私、技術的面向,我們一定與司法院、法務部跟內政部警政署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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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好,我要求你們儘快,你們要多少時間研議,儘快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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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我想一個月內來開這個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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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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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一個月來開這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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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好,一個月之內,然後把研議的報告送給委員會,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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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好的,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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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育敏:我們希望一起來保護我們人民的生命安全,因為所有的家庭悲劇,我們看了真的都非常的心痛,好不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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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是的、是的,一定努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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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王委員,謝謝部長、次長。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來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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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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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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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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