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鎮軍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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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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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10時4分)主席好,我們一樣請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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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來,請邱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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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委員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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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現在臺美關稅談判結束了,我們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回國之後強調,臺美技術性的協商完成框架,也包括美豬、美牛等非關稅貿易障礙都有部分的開放,但涉及食安或高風險的項目,我們是守底線不退讓,涉及萊克多巴胺含量的國際規範部分,我方對外宣稱會比照國際標準。我請問部長三件事,第一個牛的部分,臺灣目前只開放牛的肌肉殘留10ppb,肝臟、腎臟全部沒有定容許值禁止進口,對不對?有沒有?肝臟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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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感謝您關心全國關注的關稅問題,我們政府特別是談判小組真的很辛苦在爭取臺灣最大的權益,這中間牽涉到我們必須要尊重保密條款,所以裡面的內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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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也不知道肝臟、腎臟有沒有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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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完全尊重關稅小組的談判,我覺得他們一定會遵守保護人民健康、維護國家安全,還有保護農民、保護我們產業的四大原則來進行談判,我相信他們一定會遵循這樣的原則。至於衛福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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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你說談判的原則是美國的原則還是我們自己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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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自己有這四個原則在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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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哪四個?就是剛剛你講的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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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就是要保護我們的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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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就問你,美牛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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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但是比較細節現在談得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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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你是比照Codex的標準,還是開放標準肝臟的部分是40ppb,沒有,肝臟是90pp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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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這個都還在談判的內容裡面,我想是不是我們尊重談判小組必須要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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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不是,不是尊重,我覺得你們是主管機關,對不對?你們應該有你們的立場。當然,現在國際情勢非常嚴峻沒有錯,但是我認為衛福部的業務是要保護我們國人的健康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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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當然,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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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這部分我覺得業務單位應該有自己的底線吧!我們所謂的開放是比照國際標準,豬也一樣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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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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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那豬的部分,我覺得也是應該有一定的標準。我現在比較好奇的是,我們所謂的「國際標準」是Codex還是美國FDA的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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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我們國家都是按照Codex在訂標準,我們業務單位當然是根據科學的國際標準以及國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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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真的很佩服你們啦,一邊對外放話,對媒體透露什麼技術性協商什麼的,然後又什麼保密,然後一到立法院就變成保密了。我覺得你們行政院的保密邏輯是,外面媒體都知道了,立法院都不能問細節,我就覺得這很奇怪的事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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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想基於國家的重大利益,這個是非常保密,媒體也應該跟我們一樣,都是一致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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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所以我們現在就是用那個標準,會超過嗎?還是是用哪一個?你現在覺得,你們的態度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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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提供的就是現在目前國際的一個標準以及現在科學,對於譬如它的風險評估各方面,我們很客觀的提供給相關的單位做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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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你提的是什麼標準?你提了嗎?你們的態度、你們的底線在哪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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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在談的當中就會很細膩的去引經據典嘛,這個都是比較屬於細節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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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們不需要引經據典,我們需要國人的健康受到保障,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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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這個部分我們尊重一下談判小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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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所以談判小組會凌駕在國人的健康之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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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不會啊!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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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他會犧牲我們國人的健康做談判的籌碼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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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跟委員報告過,我們談判小組就是四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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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認為國人的健康不是談判的籌碼,我是希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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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沒有、沒有、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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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是希望政府要保護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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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一定、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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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不能夠拿國人的健康犧牲,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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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當然、當然,這是基本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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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再來,我們回到今天的議題,我想問各部會,你們認為什麼是有效的預警跟保護?那一張保護令到底能保護什麼?正常的人收到保護令,會知道自己什麼能做,什麼不能做,但今天討論的就是一個不把保護令當作一回事的人。那一張保護令會響嗎?會震動嗎?都不會嘛。所以你拿著那一張,到底是幹嘛?這個有什麼作用,我真的覺得很好奇。最有效的預警就剛剛我們王育敏委員講的,就是當加害人靠近被害人的時候,被害人的手機會收到警訊、警示,警察系統也可以及時收到定位的訊息,社工當然也可以藉此掌握加害者的行蹤,不用疲於奔命。關於這個部分,剛剛我也聽到部長講了,我們不能夠再依靠這張會通靈的紙,這張紙沒有用啊!你拿著這張紙到底是給誰看?如果他守法,他今天就不會收到保護令,因為我們碰到的都不是正常的人,所以這個保護令對他有什麼約制的作用?我要請問一下司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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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廳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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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廳長宗霖: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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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廳長,請問一下,我國的法律有沒有授權法院對家暴高風險加害人裁定電子監控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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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廳長宗霖:目前依照家暴法是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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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可不可以做呢?你認為有沒有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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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廳長宗霖:如果從最近或者統計來看非常高風險的暴力危害人命的部分,參酌國外這些立法例,應該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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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要講,性侵犯都有了、都可以做了,為什麼性侵犯可以配戴?酒駕也可以扣車,詐騙也可以凍結帳號,至於家暴,我覺得他應該也可以列入吧!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他是有問題的人,他是對被害人造成傷害的人,所以你也是支持的,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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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廳長宗霖:是的。因為我們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列在民事訴訟,就是民法類型,所以叫做民事通常保護令,因此在立法原則上,它不是用刑事罰的概念處理,但是現在國內已經陸續發生這麼嚴重的人命死亡案件,參酌國外這些先進的法,它是跟刑事犯罪不同,刑事犯罪的部分是為了維護國家刑法權跟社會安全秩序,但是家庭暴力的部分是為了維護人命,所以國外有這樣的電子監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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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廳長。我再請教警政署廖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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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廖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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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副署長好。你們是負責執行,請問加害人靠近被害人的時候,警察現在是不可能知道的對不對?你們只有等事後才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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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如果被害人有跟我們110報案,或者是有通知,我們當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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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你要他能報案啊!萬一像最近發生的事情,他連報案的機會都沒有,對不對?所以我認為警政署的態度,如果說有這種系統的話,你們會不會覺得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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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如果有這樣的警示系統,應該是對被害人的安全比較有即時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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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副署長。我再請教教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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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教育部許副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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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因為交往暴力、家庭暴力很多是從學生時期就開始發生,你們除了寫在指引裡,老師知道要怎麼辨識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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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我們有制定相關的工作手冊來協助第一線的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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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這樣他就知道了嗎?他能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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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我們也會辦理相關培訓的工作坊和研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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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那校安系統有沒有一套真正能阻止……事前預警、事後通報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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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關於我們的校安系統,我們都是規定24小時之內就要通報,另外,其實我們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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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當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們的學生是自保呢?還是你們可以幫他擋?沒有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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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我們校安人員一定會進行相關的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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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來得及嗎?以我們現在管理的那種方式、我們校園的管理方式,你認為來得及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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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我們如果有接獲相關保護令的通知的話,我們第一時間會……相對的我們會讓他不要進入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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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們現在講這個東西,就是我們的預警系統如果有的話會不會更好?你覺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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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副司長嘉倩:如果站在被害人的立場的話,當然是會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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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那我再請教法務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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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張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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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我怕他們坐著無聊。法務部,剛剛有講到,修法的部分是在衛福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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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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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所以法務部也是沒有意見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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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我們尊重衛福部的政策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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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業務單位的意見。好,部長,我這樣看,幾乎每個部會都贊成,我想了解我們部裡的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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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剛剛已經跟王育敏委員報告過,保護令是不是要參考英國家庭虐待法來增設電子監控體系條款?看起來各部門都覺得這是一個值得研擬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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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因為全球是有例可循的,西班牙也有,法國也有,韓國、美國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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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跟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一起來研商,然後1個月內會提出我們研商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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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你剛剛講1個月之內要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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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們會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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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能不能半年之內提出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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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提出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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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這個東西好像不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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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如果1個月內大家都覺得有共識的話,當然6個月內我們可以提出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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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好啦,我期待啦,我想既然大家都對這個有共識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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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因為這個牽涉到人命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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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這個既然大家有共識,我們希望能夠儘快完成,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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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我們會儘快來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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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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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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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邱委員,各單位請回,謝謝。 |
| 委員會在這邊宣告,我們蘇召委質詢完就休息10分鐘,謝謝。 |
|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來詢答。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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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3-26-23 |
|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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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8-06"] |
| gazette_id | 11472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72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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