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偉翔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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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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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10時16分)謝謝主席。請邱部長,然後請法務部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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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部長、張司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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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委員早、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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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還有警政署的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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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廖副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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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第一個我先請問一下法務部的代表。根據統計,108年到113年的家庭暴力通報次數,從16萬件成長到22.2萬件,也呈現逐年成長的態勢,整體的案件數提高了30%,當然光看件數不能單純獲得特定的結論,甚至我們也可以理解到,或許越來越多在家庭內或親密關係內這種暴力零容忍的觀念提升,或者對於暴力樣態的認識度提高,所以造成通報件數提高,是這樣嗎?法務部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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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家暴案件數提升當然跟家暴法實施以後,各部會也做了相關的宣導,以及人民的自我保護意識提升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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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也提升嘛,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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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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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對於違反保護令的件數,根據你們法務部的統計,也是從110年的1,758件成長到113年的2,389件,大概2,400件左右,成長也超過35%,今年1到6月累積是1,226件,所以推估起來,今年底可能違反保護令的件數又會再創新高,所以這個部分就不能用剛剛所謂社會觀念的改變來解釋,畢竟通報家暴是一回事,對於通報核發保護令之後,他又再違反,這是一回事,等於這些違反的人是視法律制度為無物。想要請教法務部的代表要怎麼樣去解釋?就是以你們的觀察,或者是以警政署,不曉得你們有沒有相關的觀察,為什麼違反保護令的件數、案件不斷的提高?是執行力不足?宣導落差?還是制度上保護令的嚇阻力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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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的提升,當然就是被告忽略了保護令的要求,被害人對於被告違反保護令罪的時候,他也願意向相關單位提出報案,這樣其實也是剛剛我們講的,就是大家對於自我保護意識的提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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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那你們在這上面有沒有什麼想法或精進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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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針對被告,他如果有違反保護令罪,假設他的情狀可能有反覆實施之虞,情狀嚴重的時候,當然檢察官會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聲請羈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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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好,目前看起來,在成效上,這部分還是不斷的上升。我再問一下,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我想要問警政署的代表,警察得逕行逮捕違反保護令者,或者是家暴的現行犯,但實務中有非常多違反行為的規定,比如說突然靠近、訊息騷擾,這些都有點難以舉證,而且有一些未達到逮捕的標準,甚至像這種突然到場,很多人可能也不曉得的情況。想要請問一下警政署,你們在實務操作上是不是也有類似的困擾?舉例而言,這次信義區的家暴殺人案件,雖然被害人早已跟這個加害人……已經離開、遠離他的同居處,也住在有門禁的大樓,但是他在工作地點,或是出去不管到哪裡,都可能會被家暴者追堵、傷害,或是殺害,最終就是沒有達到預防的效果。所以,從這個事件來看呈現兩個問題,第一個是當下員警在首次排解爭吵的時候,我舉例,我是員警,我也不曉得,是否可以得知目前的兩造是正在聲請保護令的對象?這是第一個問題。 |
| 第二個問題,家暴者如果在工作場所被追堵的話,對於這個被視為高風險的對象,有沒有更純粹勸離對方,可以有更積極能夠採取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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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向委員報告,如果說兩造都有聲請保護令的話,在我們M-Police的通報系統裡面,員警會知道雙方可能有互告,或者可能同時有聲請保護令的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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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聲請中的也會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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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聲請中的也會知道,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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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但是這個會有多少時間差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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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受理了之後,系統會有通報的時間,時間上應該不會很久。但是我們還是要等法院審理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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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剛剛第二個問題呢?就是除了勸離之外,有沒有什麼積極的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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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員警在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時候,第一時間就會提醒被害人要做好自我保護措施,我們會提供他一些訊息,譬如說,我們報案的電話,或者是他如果有狀況的時候,他要跟警方報案,我們會加強他住居所的安全維護,或者是他工作地點的安全維護。像信義區發生的這個案件,事實上,他的住家是在文山二的轄區,文山二分局也有派員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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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請問你們有沒有對於這種比較高風險的對象,做研擬、做名單的管控等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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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像這種高風險對象,我們都是網絡合作,會召開高風險家庭會議的評估,針對被害人的需要去採取相關的保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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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再進一步問,其實也有很多委員有提到,還是想要請教,針對國外有做科技防制的部分,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都贊同嗎?你們過去為什麼沒有推行,有沒有什麼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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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過去網絡裡面的合作,我們是跨機關通報,對於被害人如果有安全的顧慮,我們現在是用緊急報案的系統,如果有一些科技設備,可以了解加害人目前有危險的狀況,要來接近被害人,如果有這些警示的系統,基本上我們是支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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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好,警政署支持,法務部剛剛是不是也表達相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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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曉雯:我們尊重衛福部的政策規劃,但是這個部分可能在執行上會涉及到一些人力、經費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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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我想請問一下衛福部部長,針對這個事情,過去有討論過這個方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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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有,曾經有討論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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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那為什麼不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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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因為考慮到安全、隱私、技術各方面的一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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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現在還會遇到這些問題嗎?還是你們覺得遇到這個事情,你們就要有guts去做、去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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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我們一定有guts去推動,我們會參考像列出來的幾個,特別是英國的電子監控條款,我們將於一個月之內,跟司法院、法務部還有警政署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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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但是我擔心的就是你所謂的研商,你剛剛說以前有討論過,結果又沒有進行、沒有執行,或者沒有修法,這個部分到現在為止,你可以排除這些問題了嗎?我看旁邊有點尷尬,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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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司長簡單把過去的擔心跟委員報告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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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這一定要立法,立法就是要有共識,其實最大的問題還是在誰執行,電子監控這個執行。所有的刑事案件,是透過保護管束跟檢察官,我想在司法體系裡頭有這樣的一個作法,但是在民事保護令,將來電子監控的執行到底要由誰恐怕是最關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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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們立法、修法就要去研議出來到底要由誰來執行嘛,為什麼以前沒有去研議由誰來執行?還是大家都不想做?大家都不想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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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是,那時候共識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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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共識不足根本的原因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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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還是在到底由誰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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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那我問你,接下來假設你們要推的話,還是會遇到一樣的問題嘛,你的解方是什麼?或是你認為是哪一個單位該去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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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目前保護令執行,法上面訂是警政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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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對,是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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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司長秀鴛:所以將來如果保護令的電子監控也放在保護令,恐怕也會延續這樣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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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對,剛剛警政署的代表也表達他們贊同,所以代表現在應該沒有這個問題囉?這個立法案推動修法是不是可以更快呢?我是追問前幾個委員的問題。要不然到時候就變研議、非常研議,再研議,然後再發生一條,哇!這個社會的壓力又更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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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跟委員說明,保護令的執行,大部分是由警察機關執行,有一部分像會面,或者是不動產禁止使用等等,不一定是由警察機關執行,如果是屬於有危急的情況,譬如說他違反保護令罪,確實經過評估是高風險的對象,限縮這些對象去做電子監控,我想以後衛福部在召開會議的時候,大家可能要進一步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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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所以還是沒有辦法研商出到底誰要去做這件事,因為我剛剛問衛福部的意思,就是卡在這裡,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達成共識?會不會到時候研議了一大堆,就說:我同意,我們單位同意。但最後問誰要做?不關我的事、不要找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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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如果有法律依據,因為民事保護令是民事,但是如果是違反保護令罪就進入刑事,進入刑事的部分有強制的處分,可能法律的依據在執行上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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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就會變成是警政署,所以到時候,像衛福部講的執行單位,可能最終也是要請警政署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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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這可能也涉及到像法務部或者是像警察機關中間的聯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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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好,沒關係,部長,我跟你講,這次就是把為什麼卡住的問題攤開,所以這一次請把這個根本的問題解決,然後具體地推動修法。你一個月裡面研議,就是你一個月裡面要召開,然後可能就要找出到底要由誰來執行這一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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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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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我想這個問題根本原因是這個,一個月應該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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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政府會很有擔當來處理這件事情,我們一個月內來取得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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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我在此建議,我覺得保護令不是萬能符咒,所以這次有很多,除了實務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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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因為幾次的經驗,讓我們來精進、把它做得更好,這是應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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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另外,即便科技再怎麼進步,其實我也要再點出一個問題,這一次受害者的妹妹也有說:反正做了這個事,臺灣殺人沒死刑。所以在這個讓一般社會認為實質廢死的情況之下,最近有幾個案件,除了這個之外,還有土城姐妹、信義區的夜店公關,到前天啦啦隊經紀公司的老闆,在便利商店被人尋仇刻意殺死。我想要下一個小結論,事實上死刑對犯罪,或是刑法對犯罪者的嚇阻力正在降低,而且在社會上、在民眾的心中,都覺得刑法沒有辦法保護人民的安全,所以國民才會發出這樣子,尤其受害者家屬才發出這樣子的怒吼,希望今天有權的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應該要看到這個問題。 |
| 再來,我想要再補充,不好意思,主席,讓我再加一下時間。這個跟衛福部也有關係,我就講快一點啦!簡單來講,目前為止,地方家暴受理中心跟庇護所的人力、床位都不足,還有被害子女無法同住的狀況,也影響這些被害人求助的意願,部長知不知道這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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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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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你們對於這個東西有沒有什麼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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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他要不要住進去,譬如說,緊急的話,在十五歲以上的就不太方便,有時候家人就覺得這樣不想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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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所以目前有精進改善的作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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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我想我們是多元化的,我們可以補助,譬如說,安排社會住宅、補助租金等各方面,他不一定要到地方庇護所去,庇護所有庇護所管理的規則,以及它的限制,我們會多元化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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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好,所以這部分也要請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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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邱部長泰源:這部分我們一定會協助縣市政府來增設,如果有必要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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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好,最後一題,不好意思。這也算是時事題,這幾天南部下大雨,結果高雄路邊長了一堆的香菇,請警政署的代表回答一下,我們看到警察人力大量的被叫去把這些香菇拔掉,其實讓人覺得很奇怪,這是員警的工作嗎?這樣讓基層員警去做拔香菇的事情,你的看法和你的感想是什麼?這該是他們去做嗎?這樣不會耽誤其他人民真正覺得警察應該幫忙做的事嗎?他們現在光手上的詐騙犯、詐騙案件,或是這些事故案件,或是這些要追找犯人的案件已經很多了,怎麼叫他們去拔香菇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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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這可能是員警自發性認為說可能有障礙,所以協助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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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我想要請副署長去查一下,到底是誰下令叫他們去拔香菇的?是高雄市警察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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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這個部分可能我們要再了解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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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委員偉翔:他們說一個晚上把它全部拔光,我不相信他是自發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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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了解後趕快跟廖委員回報,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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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廖副署長美鈴: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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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廖委員、謝謝部長、謝謝司長,請回。 |
| 麻煩各位黨團助理跟後續要來詢答的委員提醒一下,今天因為下午要審查法案,不然我可以給大家比較長的時間發言,謝謝。 |
| 接下來,請蘇清泉召委來詢答,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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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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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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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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