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曜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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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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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10時42分)謝謝主席,請警政署張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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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請張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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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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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署長好。今天雖然是討論保護令的問題,之所以會有保護令,是因為先有暴力行為才有保護令,所以前後端都跟警政署有一定的關聯。假如社會的暴力氣息有被警力壓制,保護令的核發就會比較少,核發以後我可以體諒警政體系在人力上跟制度上確實有一點點困難,這個我可以理解。警力已經不足嘛!就是因為警力不足,所以我剛剛才說那段話,警力不足就必須由署長有一些作為。署長,你知道現在員警每個月可以加班的時數是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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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大概80到100個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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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80到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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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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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勞工最多1個月是46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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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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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表示員警比勞工更血汗。除了加班時數超時之外,加班所得還有一些問題,這個我不是第一次在質詢臺講,在署長剛接任的時候,我就已經找過警政署的人來開會,因為這個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員警從警校畢業以後,第1年投入服務,以本俸計算每個小時加班時數,大概是182元。現在勞工的最低基本時薪已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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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大概兩百多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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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已經到190元了,而且我們現在講的是時薪喔!勞工一般的加班是前2個小時要加成三分之一,後2個小時要加成三分之二。我們連最基本的超時……然後給的津貼又嚴重不足,這個恐怕是造成警力缺口一個很大的原因。我幫署長算了一下,基層員警大概必須要服務滿14年以後,才可以領到每個月超勤獎金1萬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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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最高的一萬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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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必須要14年啦!這個問題我希望署長回去能夠趕快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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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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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因為要讓整個警政體系完整,必須要先善待你的員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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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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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這個對他們太不公平了。第二個問題我想要請問一下署長,立法院三讀通過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修正案,任職滿15年,所得替代率就可以到達43.25%,其後每年增加1.75%,任滿36年可以領到80%,這個案子行政院有提覆議,覆議之前有沒有徵詢過署長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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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好像還沒覆議,行政院還沒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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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還沒覆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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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個案子還沒有覆議,立法院通過的警察人事條例,警察的所得替代率最高可以達到的上限是80%,這個案子我們跟銓敘部現在正在規劃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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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這個已經覆議遭否決,你們現在在討論的是要不要釋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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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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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我現在是問要提覆議之前有沒有徵詢你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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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沒有,這部分應該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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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沒有。署長,你個人支不支持行政院提覆議?以及對於立法院的否決有什麼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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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警察人員的工作非常辛苦,不管是在職或者是退休的,我個人的立場是應該都要照顧,所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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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也就是署長是反對覆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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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基本上我個人的看法就是應該要照顧我們的警察同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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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署長,你這樣子講就是指控執政黨不照顧警察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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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不是這個意思,就是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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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我現在是問署長對於行政院的覆議,因為事先……我也覺得行政院的覆議太草率,怎麼覆議之前不徵詢你們的意見?這個跟警政署有直接的關聯,怎麼會不詢問你們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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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因為這個案子裡面不是只有警察,包括警察、消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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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對,所以消防他也要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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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還有海巡署,大概都是警察人事條例裡面的適用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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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消防他也要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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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對。如果能夠對同仁有相關的福利跟照顧,站在警察的立場上,我應該是支持對我們同仁比較好的,就好像委員剛才說的,同仁相關加班時數的狀況,或者是工作量都比其他還要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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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署長,因為我看你跟民進黨的黨政高層關係非常密切,所以我才問你,要不然一般來講,政策面的東西我們很少問事務官。形式上你是事務官,可是實質上你有政務官的性質,你這樣子回答……其實這個問題你怎麼回答,我都是接受的,為什麼呢?因為你本來就是警政體系的大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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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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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所以不管你是支持在職或退休員工,我都支持,只是說在民進黨的立場,我剛剛講了,以署長的升遷過程,我界定署長算是形式上文官,實質上是政務官,可是你的立場跟民進黨不一樣,我作為民進黨的從政黨員,我覺得有一點可惜啦。雖然我的立場也不見得跟民進黨完全一樣,可是畢竟我是票選出來的嘛,當然會有我個人的主張。我剛剛講了,你實質上是政務官的性質,你跟執政黨的立場不同,我替民進黨感到可惜。 |
| 最後一個問題,署長是在去年5月23日,大概5月二十幾日就接任署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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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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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好,今年1月份全國大概有9位出任一般縣市警察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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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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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9位出任,出任的局長是有領地的將領,署長就是警政大元帥,這9個人都是經過署長考核然後任命的。我看了一下,其中有4個縣市的局長是由署裡面的組長跟主任陞任,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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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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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大概就是新竹市、花蓮縣、宜蘭縣跟澎湖縣,我提醒一下署長,您在整個公職過程中,並沒有爆出很大的爭議,唯一的爭議就是有一場宴會疑似有角頭在同桌,當然也有很多人出來幫你作證,那是一個警政的聯繫餐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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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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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署長,我這個人是這樣,我不講假話,也不會在質詢台上濫用免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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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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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我現在講這件事情就是要求署長,這4個縣市的警察局局長是你任命的,本席要求署長在一個月之內,將這4個縣市的警察局局長,從今年1月到任以後,參與的每一個餐會是不是都具有公務性質?還是拿著警政署的招牌,在地方每天做餐會聯誼?餐會聯誼不是不行,我先前講了,署長也有去參加餐會,但餐會上會遇到誰很難控制,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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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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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民意代表也會有這個問題啊,可是假如說參與的餐會太多,或者不是巧遇而是由誰招待,懂我意思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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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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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好,那就請查明從今年1月到7月底,這4個縣市的警察局局長參與餐會的數量、頻率是不是合宜?餐會的成員有沒有具備特定不適當身分,譬如包商或者有幫派背景的人員在內?由誰買單、為什麼買單?一個月你們查得清楚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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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可以,我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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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因為這個很容易啦,只要出勤可能有紀錄,局長有司機、有隨扈,看用油、車子跑去哪裡,4個縣市都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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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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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我們澎湖出產最多的叫做遊子,就是旅外的鄉親很多,我查了這4個縣市的警友會,有很多我們澎湖鄉親在裡面,所以我自己這邊就新竹市、宜蘭縣、花蓮縣也會有一定的數據。請署長在一個月內提出,資料你要提供給衛環委員會,還是提供給我個人,可以讓你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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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提供給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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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好,謝謝署長,你也站很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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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謝謝召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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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委員曜:謝謝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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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兩位請回。委員會重新公告:涂權吉委員詢答結束後,休息10分鐘。 |
| 接下來請林月琴委員詢答。 |
| 請楊委員到主席台。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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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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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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