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月琴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時間:
0
| Start Time | End Time | Text |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lineno: 763
| 發言片段: 0 |
|---|
| 林委員月琴:(10時58分)麻煩衛福部、警政署、法務部跟司法院。 |
| 發言片段: 1 |
| 主席:請邱部長。 |
| 發言片段: 2 |
| 邱部長泰源:委員好,召委、主席好。 |
| 發言片段: 3 |
| 林委員月琴:之前土城家暴命案,加害人決定違反保護令造成憾事。7月16日我已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保護令問題進行質詢,沒有想到7月30日再度發生類似的悲劇,這是制度長期失靈的結果。我要強調的是,保護令制度本身不是失敗,而是執行面出了問題,制度的每一個環節都應該負責,而且要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這是我今天要質詢的重點,因為光是7月就發生了5起違反保護令的案件,然後奪走了3條人命,7月7日土城案,後續7月8日、7月22日、7月24日還接連發生,甚至7月30日再度出事。所以想問衛福部,你們7月14日也開了跨部會的會議,有用嗎?部長,如果7月8日發生,7月14日開會,照理來講後面應該都會阻斷,看起來開會是沒有用的嘛。 |
| 發言片段: 4 |
|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因為在跨體系、跨轄區、風險資訊,還有風險資訊整合的層面,其實都有精進之處,所以在7月14日的檢討,我們就會…… |
| 發言片段: 5 |
| 林委員月琴:對,你們在會議中說要針對系統落差進行檢討,並提出五項決議:強化教育訓練,我覺得這是百年大計,當然一定要做;研議跨轄區通報與應變機制、盤點刑事程序銜接處理、針對雙向加害或被害案件提出新指引,還要請新北市提供心理支持,心理支持也是後端,可是這些措施到底有沒有直指核心?因為針對保護令的漏洞,警政和社政的橫向聯繫看起來本來就非常不良,對加害人的風險沒有及時掌握,就是沒有及時掌握問題而做出改變,所以我不認為跨部會會議開了就好了,因為關鍵問題是要解決痛點,從7月7號到7月30號,一個月就有5起命案,部會之間到底真的動起來了嗎?所以第一點我要先請問有關法務部的部分,根據統計,違反保護令的案件當中,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比率僅有7%,法院實際裁定羈押的比率更低,只有5%,我們一再強調要防止再犯,可是這樣的聲押比率顯然過低,根本沒有辦法發揮預防作用,而且現行家暴法第三十二條雖然規定預防性羈押的可能,但因為必須符合反覆實施等要件,就是反覆有這樣的狀況,導致在實務上幾乎難以適用。就以7月發生的5起重大案件為例,有4起都是等到再次攻擊發生後才進行羈押,我要問,這樣的補救真的能夠保護得了被害人嗎?根據我的理解,有婦幼官指出,羈押可能只是治標,期滿後還是有風險,應該透過輔導治療來治本,可是實務上預防性羈押本來就是一個防止進一步危害發生的重要手段,所以我們應該思考怎麼去加強風險辨識,提高聲押率及真正發揮羈押制度的保護功能。在此想請問法務部和司法院,其實我上次7月16號就已經問過了,你們什麼時候要啟動羈押制度的檢討? |
| 發言片段: 6 |
|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羈押屬於干預人身自由的一個很強度的處分,所以羈押的聲請跟裁定都必須符合法律要件,遵守比例原則。聲請案件和裁定比率,剛剛委員提到過低的問題,當然這還是要看個案的事證具體狀況來判斷,而這些案子發生以後,我們也跟衛福部充分的提出相關檢討,在相關案件裡面,希望警政單位或衛福部都能夠提供相關資料給檢察官做一個通盤參考,以供檢察官作為是不是要聲請羈押的依據。 |
| 發言片段: 7 |
| 林委員月琴:上次土城案發生之後,7月16日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也跟你們提過,如果當天不是婦幼檢察官值班,因為當天就不是,你們要如何針對高風險的家暴個案建立明確的判斷標準,以作為聲押準則?我自己也看過家防中心有關這個案子的數據,甚至受害人再度因為保護令的問題跑去警察局報案,對方又再度對他攻擊。上次的案子就是因為警察送給檢察官的資料不太足夠,剛好又不是婦幼檢察官值班,所以也沒有問得很清楚,最後就裁定沒什麼問題,然後走出去,兩姊妹就被加害人殺害了。今天如果這整個資料沒有很足夠的話,你們要怎麼去判斷?你現在跟我說因為啟動這個制度可能要有很多要件才可以,可是如果前面的資料都不完整的話,那你們跨部會會議是在開什麼?如果資料完備,足夠讓你判斷到底要不要聲押,那一樣的,你們後端又不去追查前端到底給的東西……所以我說土城那個案子很明顯就是前面兩邊給的東西都不夠清楚,以致後邊……一樣的,如果今天要啟動這個制度,那你們的檢討有沒有回過頭來要求前端要給出什麼東西? |
| 發言片段: 8 |
| 張司長曉雯:就是在檢討的時候,我們有跟警政單位提醒詢問被害人的時候,不是就他那一次發生的事件單純詢問,而是應該要詢問被害人家暴的頻率、情節狀況,整個在筆錄裡呈現加害人家暴的狀況。而土城的那件案子,就是因為被害人的警詢筆錄中就只問了那一次毀損、違反保護令的情形,對於他在5月到7月之間發生的家暴事件,筆錄裡面其實是沒有呈現的,所以在檢討的時候,我們就有提醒警察同仁,在詢問被害人的時候,要提供這些資料…… |
| 發言片段: 9 |
| 林委員月琴:對,你們提醒…… |
| 發言片段: 10 |
| 張司長曉雯:然後在衛福部的部分,如果是高風險的,相關的高風險評估資料要提供給檢察官,讓檢察官可以依據這些資料,判斷被告是不是可能有再犯之虞。 |
| 發言片段: 11 |
| 林委員月琴:對,那一樣回過頭來看,部長,像這些相關的資料,警政跟衛福有沒有足夠的、所有的訊息,讓他們可以有進行聲押機制的建立,否則這些東西如果不清楚,最後就可能會讓他們有點誤判,覺得還好,就沒有進行聲押? |
| 發言片段: 12 |
| 邱部長泰源:是的,委員指示的這個重點也是我們再來精進的部分,要跨部會…… |
| 發言片段: 13 |
| 林委員月琴:不要再開會,7月14號開會,開完會如果沒有更進一步的執行力,我覺得開會都是枉然。 |
| 第二個,保護令聲請到核發的空窗期應該怎麼做?我們看到很多例子,就是確定聲請到保護令就沒事了嗎?有時候我覺得保護令反而造成更多人的傷害。我不是說保護令不好,而是說今天聲請保護令了,大家都覺得很安心,結果沒想到加害人還跑到娘家把娘家的親人都殺害,這在過往也不斷有例子發生,過去是在家裡家暴,可能他自己受害而已,可是回到娘家,因為沒有更多保護措施,反而讓他的家人,甚至全家人都一起遭殃,因為遭到聲請緊急保護令的加害人,在核發初期可能情緒會過度激動,這時候的風險度事實上是最高的,所以如果核發保護令,卻沒有同步啟動保護措施跟相對的輔導,根本就是置被害人於高危險之下,所以想請警政署說明,目前從保護令聲請到核發的空窗期,有哪些保護被害人的積極作為? |
| 發言片段: 14 |
| 廖副署長美鈴:向委員報告,在法院審理核發保護令期間,依據聲請保護令的情況不同,可能法院都需要審理,那我們在一開始受理的時候,就會提醒被害人要怎樣保護自身的安全,我們會提供他一些跟警察機關或社政單位聯絡的訊息,同時也提醒他如果遇到什麼樣的狀況,要跟在地的家防官聯繫。 |
| 發言片段: 15 |
| 林委員月琴:來得及嗎?如果要他跟你們聯絡,我看以前很多案例都是來不及耶! |
| 發言片段: 16 |
| 廖副署長美鈴:我們有一個風險評估量表,如果他填的是高風險,我們也會把他列為高風險對象…… |
| 發言片段: 17 |
| 林委員月琴:針對高風險,你們怎麼做?是平常就會在那附近巡邏,還是會做什麼事? |
| 發言片段: 18 |
| 廖副署長美鈴:如果被害人覺得有被跟蹤,或者可能相對人有出現在他附近,我們會加強做安全維護,或者必要的時候,也會護送他,比如可能回家拿東西,或者可能有需要出庭,我們都會提供護送。 |
| 發言片段: 19 |
| 林委員月琴:對,可是平常他還是生活在那個空間裡的話,假如加害人要找到他…… |
| 發言片段: 20 |
| 廖副署長美鈴:這個部分就是看被害人是不是要離開他目前的住居所到安置場所去。 |
| 發言片段: 21 |
| 林委員月琴:第三個,根據婦援會在第一線的實務工作經驗,保護令八成大概都有效果,我並不是說保護令沒有效果,而是我們還是要預防憾事的發生,對於一些加害人或在分手爭奪監護權等情緒激動的那個時間點,通常風險會大大增加,近期因為發生很多憾事,大家難免對保護令失去信心,普遍認為保護令只是紙上談兵,實質無效;民眾對制度的質疑,政府不能夠再裝作沒聽到,衛福部應該主動強化防線,贏回社會的信任,讓大家覺得保護令是有效的,所以衛福部是不是可以趕快修訂作業流程,把高風險個案提報到高危機會議,你們的高危機會議一個月開一次,坦白講,像7月就發生了5起案件,一個月開一次會真的能夠應對嗎?你看7月8號發生,你們7月14號開會,然後後面又陸陸續續發生,所以我希望衛福部能夠早日啟動整個系統來加以因應,部長,可以嗎? |
| 發言片段: 22 |
| 邱部長泰源:好,我想這個是一定要努力的方向,而且真的應該要嚴密的監控。 |
| 發言片段: 23 |
| 林委員月琴:我剛剛提的,你們的資料到底可不可以串接?像家防中心獲得的被害人資訊、加害人狀況,甚至如果加害人再度對他有不恰當的行為,讓他去警局報案的時候,這些東西可不可以真的讓法院、檢察官作為依據? |
| 發言片段: 24 |
| 邱部長泰源:這個細節是不是請司長先簡單報告一下? |
| 發言片段: 25 |
| 張司長秀鴛:如果是高危機,高危機有一個平台,資訊串接沒有問題,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在家暴法裡有建置家暴的資訊系統,資訊系統會提供給法官、檢察官、員警還有社工使用,所以事實上都有串在一起,至於後端有沒有參考這些內容,這個我就需要後續再瞭解。 |
| 發言片段: 26 |
| 林委員月琴:司長,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進行人身安全的危險評估,包含加害人的暴力史、內外控的系統、過往的犯罪紀錄、個人的特質、性格進行綜合性評估,這些東西才能對現場有幫助,這是現場的實務工作者給我們的,你們有沒有這麼仔細?如果評估分數是具有高危險的話,聯絡人員也就是網絡人員應該要提到你的高危機會議當中,透過會議去討論,以被害人為中心討論因應策略,以保護被害人、約制加害人,有細到這種程度嗎? |
| 發言片段: 27 |
| 張司長秀鴛:目前的高危機的確是透過風險評估,TIPVDA進到5分以上或是以社工手動到高危機的網絡會議裡去討論,至於細節要詳細到他個人人格特質的這個部分,恐怕後續可能還可以再加強。 |
| 發言片段: 28 |
| 林委員月琴:你們可不可以開這樣的會議去討論這件事情?否則的話,你的高危機會議大概也沒什麼意義,只是針對後來發生嚴重案子的時候才討論,可是事實上都已經來不及了。 |
| 我也要說我在7月16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就提過三點,在互為相對人的時候都要有明確的評估工具,包含我剛剛提的;還有過往的違規紀錄一定要送到法院跟檢察官的手中,我也希望法院或者是警政單位都要知道這樣子的訊息;還有家暴案件應該指定具有婦幼專業的檢察官來處理,而不是像上次土城的案子lose掉這一點。今天我不要再看到各部會對這三點只有口頭的答復,可不可以把具體的改進計畫、時程表,你們各部會現在過渡期的作法跟處理方案是什麼,提供到我辦公室來?再麻煩了。 |
| 最後就是希望能夠強化司法的介入跟風險評估,希望我們的檢警司法必須要去整合衛福部的高風險評估結果,還請衛福部主責建置跨部會的高風險家暴即時反應平台,還有擴大被害人的保護跟支持體系,這三項要去做。 |
| 請部長留步,其他部會可以先請回,因為跟最後這個課題沒有關係。我先問部長,下午要修兒托法,你們衛福部現在竟然預告要修正兒童少年福利機構的設置標準,兒少福利機構專業人員的資格及訓練辦法要放寬,托嬰中心及早療機構部分人員可採先用後訓的作法。 |
| 這邊我要表達一下意見,衛福部要先用後訓,你到底是要如何去訓練?今天照顧零到兩歲的孩子,他們事實上是非常年幼、非常稚弱的,托嬰中心這幾年不乏不管是不當對待或者是有死亡的案子發生,現在你連這個基本的門檻……而且托育人員的門檻本來就非常低,只要上過126小時就可以拿到托育人員資格,當然進入托嬰中心還有一個門檻,就是一定要拿到丙級技術士證。可是回過頭來查丙級技術士證是只要有國中學歷就可以了,那我就不知道你的先用後訓…… |
| 他跟幼兒園、國小不一樣,幼兒園、國小因為人力不足的時候,我說來找……可是我還可以找大學畢業,然後趕快去做一些訓練;可是問題是,如果先用後訓的話你們能夠確保品質嗎?怎麼會提出這樣子的意見?對此我就不太了解,這樣的鬆綁根本就是為照顧品質下修開了後門。下午還要修兒托法,在兒托法沒修之前,修兒少權法的時候,針對保母人員、托育人員就有一些要求,要求訓練126小時就OK,可是你的兒托法卻更嚴,有126小時都不行,結果你現在卻還要開放大門,這個邏輯不是顛倒嗎?本來下午的兒托法要把托育人員修嚴,結果現在又要開放一個大門,那下午的兒托法要怎麼討論呢?所以想問一下,你們為何在這個時候要提出這個作法,那下午的兒托法到底要怎麼討論? |
| 發言片段: 29 |
| 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我簡單講一下,所有兒少機構的人力或者保育員等等的,他們的品質我們非常重視,而且也跟各縣市政府大家共同努力保障這樣的品質,至於這樣先用後訓,周署長,你來簡單回應。 |
| 發言片段: 30 |
| 周代理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這次是讓托嬰中心能夠去參考兒少安置機構,讓他們在人力進用困難的情況底下,有一個相對緩衝的時間,但是能進用的機構是有限制的,一定是在評鑑甲等以上,而且進用以後機構一定還是有管制的措施…… |
| 發言片段: 31 |
| 林委員月琴:署長,我們都不是不知道評鑑是在做什麼,因為我的時間也到了,所以我希望你們好好考量,不要把孩子當實驗品,也不要因為人力不足就造成更大的傷害。以上,謝謝。 |
| 發言片段: 32 |
| 邱部長泰源:謝謝。 |
| 發言片段: 33 |
| 主席(楊委員曜代):謝謝林月琴委員。 |
| 請涂權吉委員發言。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444 |
|---|---|
| meet_id | 委員會-11-3-26-23 |
| speakers |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08-06"] |
| gazette_id | 11472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7201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
| agenda_id | 1147201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