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坤城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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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009 00:00:09,912 謝謝主席 我們先請邱部長來 有請邱部長
00:00:16,114 00:00:37,963 那等下如果有相關的單位麻煩就上來這個其實在7月16號的時候司法法治委員會就已經有談過這個專報了那結果沒想到在7月16號的時候包含各個單位其實都有提出說要怎麼樣去精進怎麼樣去做這個預防類似的事情再發生就沒想到7月30號又發現又發生了這個古姓女子
00:00:41,874 00:00:50,870 他就去申請這個家暴令申請這個保護令結果還是被遭到這個不幸的殺害所以我覺得今天講這個真的是有點
00:00:52,487 00:01:13,566 有點感傷啦 那時間上我先請教一下部長 是這個按照家暴法的第31條它是有預防性的羈押啦那其實這個我可能要請教一下法務部還有司法院這個預防性的羈押
00:01:14,927 00:01:31,469 接下來大家討論那是不是說對於這個預防性羈押我們有必要因為過去這個預防性羈押採取的這個措施好像相對來講偏低啦那所以對於加爆法第31條的這個預防性羈押有沒有什麼樣的一個精進的作為這誰要來答覆
00:01:32,506 00:01:52,038 各位我先報告一下 從那次會議以後我們當然就往兩個方向一個是加強刑事司法的技術力第二個就是我們各個網絡共同來去嫁接然後共同來落實相關的安全的計畫這我知道 那我就說這個就預防性羈押這部分我請我們刑事廳的呂法官
00:02:02,148 00:02:25,981 李法官報告委員那其實這個部分就是說30條之一它本身是可以跟刑事訴訟法101條之一跟116條之二來做一個搭配運用那預防性羈押的話一般來講就是說著重他的那個罪名跟他的再犯可能性所以法官在做判斷的時候就是要這些資料來做一個再犯可能性的一個預斷這樣子這樣子的話就可以比較容易做這樣的一個處理
00:02:26,741 00:02:53,157 是我知道那我是覺得說現在的這個法官是不是採取這個31條的這個預防性羈押的這個比例偏低我想這部分就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統計的資料如果是那種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檢察官申請羈押的話我們准許比例在70到80之間對所以那部分比例高低要看檢察官的申請案件量如果有申請的話其實法院准許比例還算高70到80
00:02:54,506 00:03:07,674 那所以呢 就這一條的話 算是這一條的話你們有沒有覺得說在適用的這個情況上面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再讓這一個去申請保護令的人他覺得說他其實可以更安心
00:03:09,311 00:03:27,403 其實在這個地方來講的話其實法官在做這樣判斷的時候最主要就是說必須要有效的蒐集就是說有沒有再犯危險的因子好那就是資料嘛對那些資料就包括說有沒有酒飲藥飲情緒障礙或是物質在用這個又是另外一個問題對然後另外還有就是這個單位這個橫向聯繫的問題對然後就是說危險評估表這個最主要
00:03:27,743 00:03:44,762 在國外在做這樣的法治研究我看這個媒體報導這個有關這個古姓女子她的這一個一些相關的一些不論是她的這一個評估表或是說這一個相關的一些案情都沒有再附上去給法官這個我等一下會再跟你們討論那我再問一下第31條
00:03:48,266 00:04:10,575 第31條就是說在不羈押的情況之下其實法官還是可以採取很多的動作嘛那這個其實也也牽連到就是說大家有在討論說那是不是可以用這一個所謂的這一個科技設備來做監控那按照你們的這個提供的資料你們也提到了就是說如果沒有申請羈押的必要的話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的這一個
00:04:12,216 00:04:33,005 117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116條之二的第一項規定那這個第116條之二的規定其中就有一款是提到就是說接受適當的科技設備的監控所以目前其實這個法令就可以做到啦 對不對對啊 那就是說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其實就可以用這一個刑事訴訟法的116之二條
00:04:35,567 00:05:00,357 來做這個電子設備的監控可是好像這方面的話大家是不是在實務上面也很少用到這一條報告委員確實如委員所講的我們現在是可以用116條之二做適當的監控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因為我聽到很多委員也都建議要電子監控其實訴訟法116這不是就可以做處理了嗎對
00:05:01,977 00:05:17,557 但是這個部分就是說當初這個東西最主要設計是用來做防逃那關於這種家暴案件就是說遠離這邊的房子或是禁止殺小被害人的話他的那個設備的那個搭配被害人本身可能也要去裝帶一些類似像科技設備的東西在裡面
00:05:19,281 00:05:44,744 那對被告來講 這個技術上不是問題我是說使用的技術上不是問題 但是就是說在使用上來講要經過被害人同意對 才可以裝這個東西經過被害人同意 如果被害人不同意的話那可能沒辦法做處理因為我們這邊的法院這邊的那個所謂的強制處分是針對被告那如果被害人同意的話可以這個部分技術上就是可能可以做到實務上好像很少用到這一條啊是沒錯 為什麼
00:05:46,421 00:06:09,642 因為我們主要的當初這部分的規範設計的目的是要來做防逃使用還有就是說預防再犯這樣子然後對於被害人這部分就是說執行所謂的民事保護令的遠離的部分本來就不在刑事訴訟法116條之二的規範目的裡面那現在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可不可以就是說有在申請保護令了緊急保護令了那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到這個刑事訴訟法的這個116條之二項
00:06:11,683 00:06:36,996 報告委員因為民事保護令跟所謂的116條之二這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民事保護令是處理那個民事保護令他本身那個行為人本身該做的一個內容那刑事部分必須要他有違反保護令之後才有刑事案件這時候蔣萬申請羈押才會調到那個116條之二跟101條之一這個羈押這部分的一個處理的問題那所以也沒辦法用到目前這種情況之下也沒有辦法用到這個116條之二
00:06:38,557 00:07:05,705 來做處理就對了就民事保護令的部分這部分剛剛部長還有幾位在先前的討論中有討論到要研議國外的法制是不是要納入那因為這部分不是我的職長範圍那這部分可能要請那個部長或是說那個邵家廳的廳長來做回應謝謝那部長因為我剛才聽就是說是有要研議往這個方向就對了那是從這個家暴法的修法來做處理嗎我們要往最後面來處理就是就家暴法的部分就對了是不是是
00:07:07,145 00:07:29,017 我是希望說今天大家蠻聚焦在這個地方那其實我剛剛還要再提到這個古姓女子那其實按照媒體的報導這個她已經去報警了然後法官也開庭了結果竟然這個券內沒有附上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這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勒是不是真的有這個事情發生是不是真的有
00:07:37,567 00:07:59,761 我就這個問題就請他們答覆就好了是不是真的沒有附上去因為這個跟那個7月初土城發生的事情是一樣的啊就法官他沒有這個即時的資料來做判斷啊這個案子我們有附相關的調查筆錄但是替代量表確實是沒有附那這個不是最重要的嗎他只是其中的一項為什麼會沒有附勒為什麼會沒有附勒這個就是我們員警這是一條人命耶
00:08:07,042 00:08:36,003 就是說七月初土神發生的事情跟七月底這個古遜女子發生的事情都同樣發生的說法官他要在審理的時候發現說這個警察或是說社工所提供的這個資料不足啊那為什麼會七月初發生這種事情呢然後我們七月十六號這個已經有開過專報了就是說要做處理結果在七月底的時候又發生這種事情那當然它是五月份發生的事情啊那我覺得這個橫向聯繫你們真的要做檢討啦不然這個對社會交代不過去啊
00:08:39,133 00:08:43,662 這我們會都來做個案的檢討好謝謝齁謝謝主委謝謝李委員謝謝好委員會再報告一下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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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12時41分)這樣壓力很大!謝謝主席,我們先請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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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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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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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等一下詢問議題所涉及到的相關單位,就麻煩上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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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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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其實7月16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已經有談過這個專報了,在7月16號的時候,包含各個單位其實都有提出要怎麼樣去精進、怎麼樣去預防類似的事情再發生,結果沒想到7月30號又發生了谷姓女子去聲請保護令後還是遭到不幸殺害的事件,所以我覺得今天講這個真的是有點感傷。
我先請教一下部長,按照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的規定,是可以預防性羈押的,這個可能也要請教一下法務部及司法院。有關於預防性羈押,現在大家在討論是不是這個預防性羈押是有必要的,因為過去採取預防性羈押這個措施好像相對來講是偏低,對於家暴法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有沒有什麼樣的精進作為?這個誰要來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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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報告委員,我先報告一下,從那一次會議以後,我們當然就往兩個方向,一個是加強刑事司法的拘束力,第二個就是我們各個網絡共同去架接,然後共同來落實相關的安全計畫,從這些方面來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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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我知道,我是說預防性羈押的這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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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廳長宗霖:謝謝委員,我請刑事廳呂法官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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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請呂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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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有關這個部分,其實第三十條之一本身是可以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來做一個搭配運用。預防性羈押一般來講就是著重那個罪名跟他的再犯可能性,所以法官在做判斷的時候,就是要有這些資料來做再犯可能性的預斷,這樣就可以比較容易做這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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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是,我知道啦,我是覺得現在的法官是不是採取第三十條之一的預防性羈押的比例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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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這部分就是上次跟委員報告的,我們統計的資料顯示,如果是違反家庭暴力法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的話,我們准許比例在70%到80%之間,所以那個部分的比例高低要看檢察官的聲請案件量,如果有聲請的話,其實法院准許比例還算高,有70%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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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呢?就第三十條之一來看,你們覺得在適用的情況上,有沒有什麼可以讓聲請保護令的人會覺得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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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其實在這個地方來講,法官在做這樣判斷的時候,最主要的就是必須要有效地蒐集有沒有再犯危險的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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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那就是資料嘛,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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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那些資料就包括有沒有酒癮、藥癮、情緒障礙或是物質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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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是各個單位橫向聯繫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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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另外還有危險評估表,最主要是國外在做這樣的法制研究的時候也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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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我看到媒體報導有關谷姓女子一些相關的情況,不論是評估表或是相關的一些案情,都沒有再附上去給法官,這個我等一下會再跟你們討論。
我再問一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就是在不羈押的情況之下,其實法官還是可以採取很多的動作嘛,這個也牽連到大家有在討論,是不是可以用所謂的科技設備做監控?按照你們提供的資料,你們也提到了,如果沒有聲請羈押的必要,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的規定。這個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定中就有一款是「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所以目前這個法令就可以做到了,對不對?對啊,也就是說,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其實就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之二條做電子設備的監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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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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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可是就這個方面來看,是不是在實務上也很少用到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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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確實如委員所講的,我們現在是可以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做適當的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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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對,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因為我聽到很多委員也都建議要電子監控,其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不是就可以處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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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對,但是以這個部分來說,當初這個東西最主要的設計是用來防逃,關於這種家暴案件,例如遠離這邊的房子或禁止騷擾被害人,在設備的搭配上,可能被害人本身也要去裝戴一些類似像科技設備的東西,對被告來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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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在技術上不是問題,我是說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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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技術上不是問題,但是在使用上來講,要經過被害人同意才可以裝這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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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經過被害人同意?如果被害人不同意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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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那可能就沒辦法處理,因為我們法院這邊所謂的強制處分是針對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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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如果被害人同意的話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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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這個部分在技術上就可能可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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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可是實務上好像很少用到這一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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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是,沒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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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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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因為當初這部分規範的設計目的是要來做防逃使用,還有預防再犯,然後對於被害人這部分,就是執行所謂民事保護令的遠離部分,本來就不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範目的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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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現在在不修法的情況之下,對於有來聲請緊急保護令的,我們是不是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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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報告委員,民事保護令跟所謂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民事保護令是處理民事保護令那個行為人本身該做的內容,至於刑事的部分,必須在他有違反保護令之後才有刑事案件,這時候檢察官聲請羈押才會掉到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跟第一百零一條之一這個羈押部分的處理問題,兩個是不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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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所以呢?在目前這種情況之下,也沒有辦法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處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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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法官煜仁:就民事保護令的部分,剛剛部長還有幾位在先前的詢答中有討論到要研議國外的法制,是不是要納入,因為這部分不是我的職掌範圍,可能要請部長或是少家廳的廳長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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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部長,因為我剛剛聽到的是有要研議往這個方向就對了,是從家暴法的修法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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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我們要研議往這方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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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是家暴法的部分就對了?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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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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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今天大家也滿聚焦在這個地方。另外,我還要再提到的是,如果按照媒體的報導,這位谷姓女子已經去報警了,然後法官也開庭了,結果竟然在卷內沒有附上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量表,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呢?是不是真的有這個事情發生?是不是真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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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李委員,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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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就這個問題,請他們答復就好了。是不是真的沒有附上去?因為這個跟7月初土城發生的事情是一樣的啊!法官沒有即時的資料判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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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個案子我們有附相關的調查筆錄,但是TIPVDA量表確實是沒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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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個不是最重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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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只是其中的一項,我們還有附其他的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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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為什麼會沒有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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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這個就是我們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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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這是一條人命耶!7月初土城的事件跟7月底這位谷姓女子的事件,都同樣發生了法官在審理的時候發現警察或是社工提供的資料不足啊,為什麼會7月初發生這種事情了,然後我們7月16號也已經有開過專報說是要去處理了,結果在7月底的時候又發生這種事情?當然,他是5月份去聲請保護令的,但我覺得在橫向聯繫的部分,你們真的要檢討,不然這對社會交代不過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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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副署長美鈴:我們都會去做個案的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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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委員坤城: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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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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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李委員。
委員會再報告一下,因為開會時間可能會超過1點半,要不要請官員先用餐?就一邊用餐一邊開會,好不好?不然拖太久對大家不好意思。
接下來請徐富癸委員、徐富癸委員,徐富癸委員不在。
請賴士葆委員詢答。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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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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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08-06"]
gazette_id 1147201
agenda_lcidc_ids ["1147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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