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國 @ 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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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3,972 00:00:28,669 好,謝謝主席,要準時齁,請邱部長好,有請邱部長民國八二七年台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那六二十四號衛務部也才舉辦立法滿二十七週年的記者會對不對?是那請問部長,那兩院有派代表到嗎?四個部會有派代表到嗎?然後所屬的私塾都有派代表到嗎?
00:00:29,520 00:00:30,161 跟民眾跟社會大眾宣導所以並沒有邀部會參加
00:00:46,175 00:01:15,464 沒有啊,就是衛務部,就是保護司來主導這事情嘛所以其他的今天接受到備詢、垂詢的相關的包含司法院你們是所屬這個行政院嘛對不對那其他的屬司、警政署還有這個檢察司都沒有被邀請嘛但今天發生這個事情你看底下的官員幾次被委員請到備詢台來接受備詢
00:01:16,940 00:01:38,712 我只要凸顯這個問題啦齁 這個事情會同小可台灣在整體針對這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能是要很慎重嚴謹的 積極的來正視相關的這樣的一個程序啦齁如果再不做這樣處理的話 我想上個禮拜再法治 這個禮拜再未還或是下個禮拜
00:01:40,286 00:02:04,146 這兩個委員會不曉得哪個委員會又要再排一次那到時候各位所屬兩院的各部的各司的各署的都能夠經常在這個立法院的委員會東奔西跑然後有時候打出來的會讓台灣人民沒辦法信賴說台灣整體在訂這個制度過程裡面竟然會有很多的盲點跟荒腔走板的情況持續在發生
00:02:05,339 00:02:22,042 所以這部分我請部長可能要特別來正視這個問題因為畢竟已經從88年實施到現在這個保護令已經26年了那法院在合法保護令之後這麼多憾事我想剛剛大家都已經有講過我不再追溯不過一個月有三期
00:02:23,240 00:02:39,350 一個又有三起那我就不再贅述了因為每一件都是讓我們覺得非常的心驚膽跳也覺得是制度在制度的盲點的時候來發生這樣的憾事然後每一個保護令好像是四殺令不是催命,叫四殺令
00:02:44,737 00:03:07,455 應該各位都很清楚在申請保護令的當下坦白說其實是被害者是最危險的時候那國家整體的機制給提出申請這個保護令的對象被害者當時還不知道被害者那事情發生就叫被害者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機制在保護他
00:03:08,831 00:03:15,914 他要拿到保護令之前的一個前置的保護誰來處理誰來負責我就簡單請教這個問題就好因為剛剛廳長有特別提到對加害者的一些盲點的這樣的一個資源確實有問題一早我聽到在做這個報告的時候我就聽得非常有感
00:03:30,902 00:03:52,957 你對加害者的一個情緒,對加害者可能會在提高他施加暴力的這個狀況,我們好像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套很好的機制跟資源在做支撐,在做支持。當然當被害人提出申請保護令過程裡面,這樣的憾事就會持續一再發生了,甚至你拿到保護令當天就形成廝殺令了。
00:03:57,048 00:04:24,750 因為我從一早聽到現在嘛在閱聽真的在閱覽過然後我看到底下的不管司長署長副署長等等等這樣跑上跑下跑上跑下跑上跑下一個法令一個法律怎麼會讓這麼多單位疲於讓委員對你們的垂請的過程裡面要要做這樣的一個反饋我覺得這個制度已經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在27週年的記者會裡面就稱呼
00:04:27,751 00:04:38,959 市長所講的是導向議題的一個討論那討論出來的結果是什麼你們是不是六月二十四嘛你看何其諷刺六月開了記者會27週年慶七月幾個生命不見了這對台灣整個法治來講對台灣整個在應對
00:04:52,757 00:05:15,227 這個暴力的防制 暴力的防制來講真的是一大一大的諷刺 一大一大的挑戰難免因為法律受到保障但是今天我們這個法律反而不是在對這些需求者做一個保障才一個月時間而已啊 甚至也不到嘛你是6月24開 7月7號就發生的7月30也發生 7月24又發生
00:05:23,608 00:05:48,199 所以我是覺得一個委員會來召開真的是還不夠啦是真的還不夠那當然一定要藉助立法院的力量來做這相關的一些溝通協調然後導正這個制度然後把這些盲點降到最低還是你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本身可以好好坐下來談然後用更多的時間來面對這個事情
00:05:52,559 00:06:07,732 我講到這邊啦應該點到這邊大家應該都能理解嘛那我再用幾個數據來講你看我其實現在講的應該也是跟這個天長講的道理差不多我覺得從這個面向但是其實還有很多的面向它還是必須要再被細究啦
00:06:10,514 00:06:36,792 112.4達到2萬件1.13也差不多近2萬件然後請廠長上來好不好廠長也應該非常清楚保護令有分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強制遷出強制遠離等四種對家暴而言是最直接與實際我是這樣區分各位可以看一下各位可以看所謂的占比第一個占比最高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其實是假說的啦誰不知道
00:06:39,818 00:06:49,211 所以畢業就管了,你和給他就是最高的啊你不和給他,但還是要禁止啊,換了這個事情還是有罪啊然後禁止騷擾行為87強制遷出2點多,不到3%強制遠離
00:06:57,788 00:07:22,159 我為什麼要舉這兩個針對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請廳長請部長還有請各位單位都是可以來再看一下就是基本上申請保護令的受害者他就是希望施暴者對這個禁止家庭的暴力對這個效果是希望可以達到某種程度但是總是要等到這個施暴者再次施暴的時候他才有辦法發揮這個效力
00:07:24,588 00:07:52,535 這個也是一個人諷刺的事情然後然後你看直接面對這個限制施暴者接見受害者的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佔總體兩萬件的2%到25%強制遷出齁他涉及加害者的安置問題所以法官願意合法的給他的這個意願非常低啦要安置去哪邊你的後端是什麼處理沒有啦有嗎有可以答覆我沒有沒有所以就是沒有好然後再來
00:07:55,138 00:08:21,868 然後強制遠離對不起 強制遷出如果覺得我們對被害人有保護的安置處置那卻對加害者安置的問題怎麼講就是你要讓他強制遷出結果你又沒有辦法做到這個強制遷出後酸的一個處理那其實這個都是假的這是假象
00:08:22,981 00:08:34,155 那法官願意來做這樣的一個合定的這兩個面向你看比例就是這麼低所以就是有後端衍生要讓法官去做這樣的合定的問題產生之所在嘛應該是這麼說嘛
00:08:39,804 00:08:54,880 這個都是針對加害者的部分來做處理所以天堂早上的報告裡面其實就講到這兩點跟這個大同小異異曲同工之妙只是那一個程式上的不同而已那這個你們沒有看到沒有再來你再看
00:08:56,782 00:09:12,114 強制遠離就是這個效果是當加害者出現在被害者抓到時警察就能直接來要求加害者離開現場完全不用再加害者與被害者到底有沒有起口角啦還是怎麼樣啦齁這個最基本可以幫助被害者免於恐懼的保護項目核化率也只有25%而已啊也加起來有5%而已啊這是一個層次問題那第二個時間到了是不是我不能換歸
00:09:24,488 00:09:40,567 沒有啦 沒有啦 你不要干擾我好不好你不要因為干擾我 等下要講更久我知道你的預謀你再看一個 再提供出一個數據就好就是2013年強制競選的完成主意這個比例何其低啊就是總共
00:09:42,335 00:10:00,966 我們華院核發了將近兩萬的保護令三種保護令嘛對不對齁那有對家人的儲育的計畫總共是三千六百九十二件不到四千件佔整體不到兩成啦18.47啦所以有超過八成的家人未進入到這個處置的輔導或治療的流程齁
00:10:04,321 00:10:26,750 所以問題看起來也不是沒有對等的武器可以使用是沒有人要用的保護司長有講說國內承能保護社工僅800人這個案件處理力有未逮這是司長你講的嘛 對不對那800人想辦法在保護這兩萬件的申請保護令的個案這個其實相對加以者也沒有什麼應對的措施
00:10:30,427 00:10:59,247 處理計畫只有三千多件你就知道這邊又出了一個一大漏洞一大問題的所在一個是一個是這個保護社工的人員一個是他們要這個完整處理的計畫比例是這麼低這是我整個整個例出來的第三個層層問題最後還沒有計算衛福部113年家暴家庭暴力通報這個事件的被案人數是多少你知道嗎部長你知道嗎通報就通報
00:11:03,831 00:11:06,814 如果13萬8通通要申請保護令我們能夠承載嗎
00:11:23,377 00:11:44,637 我們能夠承載嗎 何況時間剛剛有講說應該不到就是我們所謂的通常保護令時間沒有說要到五十幾天應該可以再加快一點對不對但實際上 這個誰寫的 這個不是我寫的通常保護令還是要五十三天還是要啦 暫時保護令還是要二十三天誰來挑戰這個數據是錯的
00:11:49,920 00:11:54,744 來一個單位願意來挑戰如果是錯的我就在這邊跟你們道歉所以在對委員答覆的時候說不會這麼慢啦應該在一個月內還是四十天五三跟四十天差幾天也差這麼多
00:12:09,158 00:12:30,643 好啦時間真的不要再拖下去了啦齁我只是覺得說我這邊有三點具體的要求好不好請部長請廳長請各位今天列席的單位看一下齁還有還有不足之處啦齁第一我是要求司法院全面要檢討保護令核發內容適用問題同時會同衛部針對提高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計畫進行檢討第二司法院就保護令
00:12:33,303 00:12:53,927 這個合法的這個合格的時程必須進行檢討有效縮短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的合法時間同時設政警政教育亦要共同研究如何在第一時間內協助申請保護令的受害者安全保障而回等到保護令確定合法之後才提供協助所以那一段滿點這個部長跟蘇婉嫣應該一個信息可以提供給我們吧
00:13:00,370 00:13:03,353 可以吧?可以,可以好,可以了,好不好?好,謝謝主席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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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12時58分)請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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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請邱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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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民國87年臺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在6月24號衛福部也有舉辦立法滿27週年的記者會,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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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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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請問部長,兩院有派代表到嗎?四個部會有派代表到嗎?所屬的司、署都有派代表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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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請司長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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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跟委員說明,我們這個27週年的記者會是用議題來做討論,跟民眾、跟社會大眾宣導,所以並沒有邀部會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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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沒有嘛!就只有衛福部保護司來主導這個事情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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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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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所以今天其他來備詢的相關單位,包含司法院,包含各個單位,你們是行政院所屬,對不對?其他的署、司像警政署還有檢察司都沒有被邀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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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司長秀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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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但是今天發生這個事情,你看底下的官員幾次被委員請到備詢臺來接受質詢,我只是要凸顯這個問題,這個事情非同小可,臺灣針對家庭暴力防治法可能要很慎重、嚴謹、積極的正視相關的程序。如果再這樣處理的話,像上個禮拜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這個禮拜在衛環委員會,或許在下個禮拜這兩個委員會不曉得哪個委員會又要再排一次會議,到時候兩院所屬各部、各司、各署的官員通通要經常在立法院的委員會東奔西跑,然後有時候答出來的會讓臺灣人民沒辦法信賴。臺灣整體在定這個制度的過程中,竟然會有很多盲點跟荒腔走板的情況持續發生,所以這個部分我請部長可能要特別正視這個問題。畢竟這個保護令制度從88年實施到現在已經26年,法院在核發保護令之後發生這麼多憾事。我想剛剛大家都已經有講過,我不再贅述,不過一個月有三起,內容我就不再贅述了,每一件都讓我們覺得非常的心驚膽跳,也覺得是因為制度的盲點而發生這樣的憾事,然後每一個保護令好像是刺殺令,不是催命符,是叫刺殺令。
各位應該都很清楚,在聲請保護令的當下,坦白說其實是被害者最危險的時候,國家整體的機制給提出聲請保護令的這個對象,聲請當時還不叫被害者,事情發生就叫被害者,到底是什麼樣的一個機制在保護他?他在拿到保護令之前的前置保護、誰來處理、誰來負責?我就簡單請教這個問題就好。
因為剛剛廳長有特別提到,對加害者的一些盲點,這樣的資源確實有問題,一早我聽他在做這個報告的時候,我就聽得非常有感。你對加害者的情緒、對加害者可能會再提高他施加暴力的這個狀況,我們好像到目前為止沒有一套很好的機制跟資源支持。當然當被害人提出聲請保護令的過程裡面,這樣的憾事就會持續一再發生,甚至拿到保護令當天就形成刺殺令。我從一早聽到現在,實在越聽越難過,然後我看到底下的,不管司長、署長、副署長等等,這樣跑上跑下、跑上跑下、跑上跑下。
一個法令、一個法律怎麼會讓這麼多單位疲於奔命,讓委員對你們垂詢的過程要做這樣的反饋?我覺得這個制度已經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非常嚴重,所以在27週年的記者會裡面,誠如司長所講的是導向議題的討論,那討論出來的結果是什麼?你們是6月24日開的嘛,你看何其諷刺,6月開了27週年慶記者會,7月,幾個生命不見了。這對臺灣整個法治來講,對臺灣整個在應對家庭暴力防治來講,真的是一大諷刺、一大挑戰。
人民因為法律受到保障,但是今天我們這個法律反而不是在對這些需求者保障。才一個月時間而已,甚至於不到嘛,你是6月24日開,7月7號就發生了,7月30日也發生,7月24號又發生。所以我是覺得一個委員會來召開真的是還不夠啦,那當然一定要藉助立法院的力量來做相關的一些溝通協調,導正這個制度,然後把這些盲點降到最低。還是你行政機關跟司法機關本身可以好好地坐下來談,然後用更多的時間來面對這個事情?
我講到這邊,點到這邊大家應該都都能理解嘛。我再用幾個數據來講,你看,我其實現在講的應該也跟廳長講的道理差不多,我就從這個面向來講,但其實還有很多面向還是必須要再被細究啦。112年是達到兩萬件,113年也差不多近兩萬件。請廳長上來,好不好?廳長也應該應該非常清楚,保護令有分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行為、強制遷出、強制遠離等四種,對家暴而言是最直接與實際嘛。我是這樣區分啦,各位可以再看一下。
各位可以看到占比,第一個占比最高是禁止實施家庭暴力,這個其實是多說的啦,怎麼會不知道,所以比率很高啊,你核給他的就是最高的啊!你不核給他,但還是一樣禁止啊,犯了這個事情還是有罪啊;禁止騷擾行為87%;強制遷出不到3%;強制遠離25.95%。
我為什麼要舉這兩個,針對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請廳長、部長還有各單位都可以再看一下,基本上聲請保護令的受害者就是希望對禁止家庭暴力可以達到某種程度的效果,但是總是要等到施暴者再次施暴的時候才有辦法發揮這個效力,這也是一個很諷刺的事情。然後你看,直接限制施暴者接近受害者的強制遷出跟強制遠離,占總體兩萬件的2%和25%。強制遷出涉及加害者的安置問題,所以法官願意核發的意願非常低,要安置去哪邊?你的後端怎麼處理?沒有啦!有嗎?有可以答復我。沒有,沒有說就是沒有。
好,再來是強制遷出,如果今天我們對被害人有保護的安置處置,卻對加害者的安置問題……就是你要讓他強制遷出,結果你又沒有辦法做到強制遷出後端的處理,其實這個都是假的,這是假象。法官願意就這兩個面向來核定保護令,你看比例就是這麼低,所以就是後端衍生出讓法官去做這樣的核定是問題產生之所在嘛,應該是這麼說嘛,這個都是針對加害者的部分處理嘛。
廳長早上的報告裡面其實就講到這兩點,跟這個大同小異,有異曲同工之妙,只是層次上的不同而已嘛!這個你們有沒有看到,沒有?再來你再看,強制遠離的效果是當加害者出現在被害者周遭時,警察就能直接要求加害者離開現場,完全不用就加害者與被害者到底有沒有起口角啦還是怎麼樣啦,這個最基本可以幫助被害者免於恐懼的保護項目,核發率也才只有25%而已,這是一個層次的問題。
第二個,時間到了是不是?我不能犯規,這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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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委員淑芬:你已經講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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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沒有啦!沒有啦!你不要干擾我,好不好?林委員,你不要因為干擾我,等一下要講更久,我知道你的預謀。
你再看一個,我再提供最後一個數據就好,113年強制加害人的完成處遇,這個比例何其低啊!我們法院總共核發了將近兩萬個保護令,有強制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的,總共是3,692件,不到4,000件,占整體不到兩成,只有18.47%,所以有超過八成的加害人未進入這個處置的輔導或治療的流程,所以問題看起來也不是沒有對等的武器可以使用,是沒有人要用啦!
保護司長說,國內成人保護社工僅800人,這個案件處理力有未逮,這是司長講的嘛,對不對?那800人想辦法在保護這兩萬件聲請保護令的個案,其實相對加害者也沒有什麼應對的措施,處遇計畫只有三千多件,你就知道這邊又是一大漏洞、一大問題所在,一個是保護社工的人員,一個是他們完成處遇計畫的比例是這麼低,這是我整個整理出來第三個層次的問題。
最後,衛福部113年家庭暴力通報事件的備案人數是多少,你知道嗎?部長,你知道嗎?通報,就通報。十三萬多嘛,對不對?你講得不太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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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對,十三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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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部長應該第一次聽到這個數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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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部長泰源:沒有、沒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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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委員建國:如果十三萬八通通要聲請保護令,我們能夠承載嗎?我們所謂的通常保護令,核發時間沒有說要到五十幾天,應該可以再加快一點,對不對?但實際上的數據呢?這個不是我寫的,通常保護令還是要53天,還是要啦!暫時保護令還是要23天啦!誰來挑戰這個數據是錯的,哪一個單位願意來挑戰?如果是錯的,我就在這邊跟你們道歉,所以在對委員答復的時候說,沒有,不會這麼慢啦,應該在1個月內,還是40天。但53天跟40天只差幾天,也差不太多,好啦,時間真的不要再拖下去了啦。
我這邊有三點具體要求,請部長、廳長、今天列席的各單位看一下,還有不足之處啦!第一,我要求司法院全面檢討保護令核發內容失衡的問題,同時會同衛福部,針對提高保護令中加害人處遇計畫進行檢討;第二,司法院就保護令核可時程必須進行檢討,有效縮短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的核發時間;同時社政、警政、教育亦要共同研議如何在第一時間內協助聲請保護令的受害者安全保障,而非等到保護令確定核發之後才提供協助。就是那一段的盲點,這個部長跟司法院應該1個星期內可以提供給我們吧,可以吧?
發言片段: 18
邱部長泰源:可以、可以。
發言片段: 19
劉委員建國:可以啦,好不好?
發言片段: 20
邱部長泰源:好,謝謝。
發言片段: 21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主席。
發言片段: 22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也謝謝各級主管的回應。
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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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26-23
speakers ["劉建國","陳昭姿","陳菁徽","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蘇清泉","楊曜","林月琴","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陳雪生","黃國昌","黃捷","何欣純","李坤城","賴士葆","林淑芬","陳瑩","陳冠廷","陳培瑜","盧縣一","徐欣瑩","徐富癸","張雅琳","郭昱晴","鄭天財Sra Kacaw"]
page_start 1
meetingDate ["2025-08-06"]
gazette_id 1147201
agenda_lcidc_ids ["11472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法務部、教育部、內政部警政署就「因應近期多起社會重 大事件,檢討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及執行缺失,強化保護令之作為」進行專題報 告,並備質詢;二、(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 繼續審查 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三) 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 16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四 ) 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 24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 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1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 陳培瑜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 21人擬具「兒童托 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一 ) 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 1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 二)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 Sra Kacaw 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 員王美惠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四) 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兒 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十五) 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 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十六) 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 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 服務法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 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一) 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6人 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二 ) 審查委員吳琪銘等 19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 案」案、( 二十三) 審查委員伍麗華 Saidhai Tahovecahe 等26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 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二十五) 審查委員蘇巧 慧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 務法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二十八) 審 查委員黃健豪等 17 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 ( 二十九 ) 審查委員洪孟楷等 21 人擬具 「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案【逐條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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