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 @ 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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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8,369 00:00:14,414 好 謝謝主席我先請那個懷旭次長麻煩次長
00:00:19,178 00:00:43,183 好 前面我先那個呼應一下剛才翁小林委員的說法那其實我想經過7.26、8.23之後其實立法院我們真的需要一個正常的立法院那包含賴清德總統他不是也都訓示了嗎就說應該民生優先 經濟優先弱勢優先 青年優先可是我想就是民進黨黨團的這個幹事長
00:00:47,404 00:01:10,911 反而是沒有在聽也沒有在懂繼續的來做朝野之間的對立跟衝突然後自己以為自己是大法官可以來解釋憲法只是為了要去護航行政院違憲不編列由總統府已經公告的這個法律案這些法定的預算不編列這個才是違憲亂政
00:01:13,525 00:01:36,061 我想接下來要問次長的事就是在我們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的過程裡面其中一個商調權這個是我們很多基層公務人員一直希望能夠爭取的因為我們現行的公務人員他們要調單位的時候
00:01:37,505 00:01:52,171 幾乎很常會碰到原單位不放人不放人所以他們非常非常的困擾那當然這個呢他們也陳情很多次那麼也跟我們考試院詮釋部其實也反應很多次
00:01:52,771 00:02:07,217 所以現在我看到我們針對公務人員的任用法的施行細則現在已經預告修法回應了公務人員的商調權的修法
00:02:10,058 00:02:39,007 所以在修法的内容的部分第一个其实我看到的就是第21条跟21条之一的修正草案那么就是针对特别是你在原服务机关的所在地跟你三足岁以下的子女实际居住地没有在同一个直辖市县市因为他要有养育
00:02:39,827 00:02:55,494 子女的這樣的一個責任所以他可以請調而這裡面呢是可以排除這個就是商調權因為不然過去呢只要原機關不放人他也沒有辦法都沒有辦法照顧家庭也沒有辦法照顧幼兒
00:02:56,494 00:03:21,155 那另外呢在還有一個部分就是你在原服務機關曾受到性騷擾職場霸凌而且經認定成立的那或者是依其他法律規定請商調不得拒絕我想這個這樣的修法的方向基本上我們支持但是啊但是在你們的這個
00:03:23,617 00:03:37,652 條文裡面又做了一些但書那這個但書呢就是說針對就是可以延長的部分也就是說
00:03:38,854 00:03:57,748 第一個就是當然你本來是基於你的交接上的問題你可以還是可以多留他三個月多留他三個月但是你們在條文裡面呢要給他一個但書就是他的這個過掉日期呢還可以再延三個月
00:03:58,749 00:04:17,051 也就是原來的三個月再加三個月所以就是他恐怕就是會拖長達半年之久半年之久而且呢這個的可以延長的狀況啊其實就有一些我覺得這個就有很大的行政裁量權那
00:04:19,382 00:04:34,216 譬如說 你這個當然你說搶救重大災害或緊急重大突發事件譬如說假設這一次我們南部縣市在丹納斯颱風這個重大災害的搶救也許它符合
00:04:35,441 00:05:02,495 但是呢他有所謂的辦理重大專案業務辦理季節性週期性的工作期間所以這又給原服務單位一個很大的一個解釋權那這一點呢其實對很多的基層公務人員就覺得這又有點刁難的意味就讓他有刁難的空間所以我想請教次長啊就是針對這一部分呢
00:05:02,995 00:05:17,057 也就是延長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更加的明確然後不要讓基層的公務員認為這個很可能到時候又被又被刁難然後他就走不掉
00:05:18,050 00:05:33,565 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就是說後來我們在報給考試員的草案裡面對於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我們這個部分已經把它刪除掉了好吧 季節性跟週期性那那個重大專案這個部分因為我們這次整個架構的設計基本上就是說
00:05:35,647 00:05:48,375 當然譬如您提到這邊包括他有性騷擾或者是等等這些只要判決確定這個都一定有機關要很快就讓他調走那再來就是說如果你有申請過保障事件可是你在條文裡面沒有講說像這個什麼
00:05:50,416 00:06:08,210 职场霸凌或性骚扰确定之后你就没有这个没有这些相关的这可能是公告条文后来我们确定最后报告考试院的条文部分我们对像有那个养育资率三岁以下等等或者你在这机关因为性骚扰
00:06:09,251 00:06:27,190 市長霸凌被判決定成立的還有就是說你是曾經向保訓會提起互審或申訴經過確定說機關的處分要被撤銷這些人都可以不必受六個月限制就可以申請商調離開他不受六個月但還是有三個月的
00:06:28,852 00:06:43,650 這是最長就是三個月 這是最長那我們另外在這個條文上還有做一個設計就是說如果怕 等於說一個督促性的設計機關如果說不處理它譬如說我把公務員收了就一直問那我們就會讓你兩個月後就自動生效
00:06:44,250 00:06:59,400 就是說逼你也不是逼啦就是說我督促你一定你不處理的話這個案子兩個月後就會自動生效出去所以我們在所謂兩個月自動生效是因為我今天來商調假設我今天來商調那我一直不處理兩個月後我就可以
00:07:00,180 00:07:17,973 就自動視同我已經同意你兩個月後掉手這個概念那因為這個條文我也知道很包括公務員團體還有機關那我們大概在徵詢各機關意見中我們希望取得一個橫評所以我們大概做這樣的一個處理大概目前就是說
00:07:18,753 00:07:45,913 我也跟委員報告就是說我們不可能盡如機關的意但是也不可能盡如所有人大家都而且我知道這個當然是這個用人單位跟公務人員他們必須要一個橫頻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說如果因為其實有些機關就很機車嘛有些長官很機車啊啊不報人啊那現在這樣我就跟不處理所以你不處理那就兩個月就自動生效你連給他延長三個月都不行就立刻他就可以調到那個
00:07:46,953 00:08:00,560 這個商調單位然後現在就是說那你現在最長最長就是三個月嗎三加三就最多六個月不是那你最後那個加三加三有條件限制那條件你的條件能不能更具體講一下因為我剛才就在講啊你這個有些什麼重大專案業務
00:08:09,585 00:08:37,551 他到時候生出一個重大專案業務就又留你啊我們最多就是說譬如說我們雙方協調過同意的也可以那是你自己協調那再來就是說我們再依規定譬如說你是屬於那個偏鄉地區或離島偏鄉地區高山坯這個我覺得我們要考慮這些地方不容易找人那另外一個就是說如果你正在辦理重大救災事務或重大專案但這個重大專案也不是他可以隨便解釋譬如說只是舉例
00:08:38,291 00:08:58,601 可能我們現在正在審預算的時期這個時候因為有業務上的需要或者說他可能這個只有那段時間的時候那你可以把它適當延長可是我們最多也是讓你頂多就是三個月多延長三個月那麼我也跟委員報告就是說我們這個草案再出去的時候本來我們要這樣的處理大概
00:08:59,241 00:09:22,595 中央跟地方政府也都有很多的意見認為就是說應該機關要保有當然我知道這個佑仁機關一定是比較抗拒的包括地方政府我們也看一下大概譬如說以公園最多六都就有四都他們認為說不一定所以我們後來還是需要做一些折衷就是說希望兼顧機關的因為畢竟政府機關上是為民服務
00:09:23,536 00:09:43,152 那如果人突然間就是不確定的狀況下常常調走也會因為走的人不是也是當天就可以補來那這個部分需要總之要有這樣的考量因為你調走的人他剩下的工作事實上是沒有離開的人要去幫你承擔所以我們在這種情況下希望取得一個橫平就大家互相體諒
00:09:43,592 00:10:07,379 那好就是兩個要求啦第一個要求就是把你們現在的現有的條文然後提供給一份給我們辦公室那第二個就是我剛才特別提到就說你要有些行政裁量權那個行政裁量權不能太過的寬鬆那太寬鬆的話就變成用人機關就是又不讓人走的一個理由好不好
00:10:07,779 00:10:15,958 大概就最主要這兩個那另外就是說就麻煩你趕快把他那個新的條文內容我已經報到考試院就等考試院審查好 可以 謝謝好 謝謝委員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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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11時1分)謝謝主席,我先請懷敍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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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麻煩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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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委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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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前面我先呼應一下剛才翁曉玲委員的說法。我想經過726、823之後,其實我們真的需要一個正常的立法院,包含賴清德總統不是也都訓示了,應該民生優先、經濟優先、弱勢優先、青年優先,可是我想民進黨黨團的幹事長反而沒有在聽、也沒有在懂,繼續來做朝野之間的對立跟衝突,然後自己以為自己是大法官,可以來解釋憲法,只是為了要去護航行政院違憲、不編列由總統府已經公告的法律案、法定預算,這個才是毀憲亂政!
接下來要問次長的是,在公務人員的權益保障過程裡面,其中的商調權是很多基層公務人員一直希望能夠爭取的,因為現行公務人員要調單位的時候很常會碰到原單位不放人,所以他們非常、非常地困擾,當然這部分他們陳情很多次,也跟考試院、銓敘部反映很多次。
現在我看到你們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已經預告修法,回應了公務人員商調權的修法。在修法內容當中,第一個,我看到的就是第二十一條跟二十一條之一的修正草案,特別針對原服務機關所在地跟三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沒有在同一個直轄市、縣市,因為有養育子女的責任,所以可以請調,而這裡面可以排除商調權……不然過去只要原機關不放人,他也沒有辦法,都沒有辦法照顧家庭、也沒有辦法照顧幼兒;另外還有一個部分,在原服務機關承受到性騷擾、職場霸凌而且經認定成立的;或者是依其他法律規定,其商調不得拒絕。
這樣的修法方向基本上我們支持,但是在你們的條文裡面又做了一些但書,這個但書就是針對可以延長的部分,本來基於交接上的問題,還是可以多留他三個月,但是你們在條文裡面又給他一個但書,就是他的過調日期還可以再延三個月,也就是原來的三個月再加三個月,恐怕會拖到長達半年之久。而且這個可以延長的狀況我覺得有很大的行政裁量權,當然這裡面包含搶救重大災害或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比如這一次我們南部縣市在丹娜絲颱風中的重大災害搶救,這也許符合;但是這裡面有所謂的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週期性的工作期間,所以這又給原服務單位一個很大的解釋權,這一點其實又讓很多基層公務人員覺得有一點刁難的意味,就是讓他有刁難的空間。所以我想請教次長,針對延長的部分是不是可以更加明確,不要讓基層公務員認為到時候很可能因為這個又被刁難,他就走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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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在我們後來報給考試院的草案裡面,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這個部分已經把它刪除掉了。而重大專案這個部分,因為我們這次整個架構設計基本上就是……譬如您提到的,包括他有性騷擾等等的,這些只要判決確定,機關一定很快就要讓他調走。再來,如果有申請過保障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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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可是你在條文裡面沒有提到像職場霸凌或性騷擾確定之後,你就沒有這些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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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這可能是公告條文,我們確定最後報到考試院的條文部分,對於養育三歲以下子女,或者在這個機關因為性騷擾、職場霸凌確定成立的,還有曾經向保訓會提起復審或申訴經確定機關處分要被撤銷,這些人都可以不必受六個月限制就可以申請商調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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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他不受六個月,但他還是有三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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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對,最長就是三個月,這是最長。
我們另外在這個條文上也做了一個設計,等於是一個督促性的設計,機關如果不處理,譬如把公文收了就一直不處理,我們就會讓你兩個月後自動生效,就是我督促機關一定……不處理的話,這個案子兩個月後就會自動生效出去。所以我們在整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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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所謂兩個月自動生效是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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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假設你今天來商調,那我一直不處理,兩個月後就自動視同我已經同意你兩個月後調走的概念。因為這個條文我也知道包括公務員團體還有機關……我們在徵詢各機關意見過程中也希望取得一個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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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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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對,所以我們大概做這樣的處理。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不可能盡如機關的意,但是也不可能盡如所有人、大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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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知道,這個當然是用人單位跟公務人員之間必須要有一個衡平。所以你的意思就是,因為有些機關就很機車,有些長官很機車、不放人,然後他就不處理,所以他不處理就兩個月自動生效,連給他延長三個月都不行,他就立刻可以調到商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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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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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現在最長就是三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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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三加三,最多就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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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不是,那個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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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加三有條件限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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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我知道,你的條件能不能更具體講一下?因為我剛才就在講,你有規定重大專案業務,他到時候生出一個重大專案業務就又留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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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我們最多就是……譬如說我們三方協調過,同意的也可以,但是他要自己協調。再來,我們再依規定,譬如他是屬於偏鄉地區或離島、高山地區,我覺得我們要考慮這些地方不容易找人。另外一個就是,如果他正在辦理重大救災事務或重大專案,但這個重大專案也不是他可以隨便解釋,我只是舉例,可能我們現在正在審預算的時期,這個時候因為有業務上的需要或者是……只有那段時間的時候,你可以把他適當延長,可是我們最多也是三個月,多延長三個月。
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這個草案在出去的時候,本來我們要這樣的處理,大概中央跟地方政府也都有很多的意見,認為機關應該要保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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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當然,我知道用人機關一定是比較抗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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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包括地方政府,我們也看一下,譬如說,以公務員最多,六都就有四都認為不應……所以我們後來還是需要做一些折衷,就是希望兼顧機關的……因為畢竟政府機關算是為民服務,如果人突然間在不確定的狀況下,常常調走,因為走的人也不是當天就可以補來,那這個部分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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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這我們當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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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對,總是要有這樣的考量,因為調走的人他剩下的工作事實上是由沒有離開的人要去幫忙承擔,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希望取得一個衡平,大家互相體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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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兩個要求,第一個要求就是把你們現有的條文提供一份給我們辦公室,第二個是我剛才特別提到,你要有些行政裁量權,但那個行政裁量權不能太過寬鬆,太過寬鬆的話,就變成用人機關不讓人走的理由,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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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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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大概最主要就這兩個,另外就麻煩你趕快把新的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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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已經報到考試院,就等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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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委員鴻薇:好,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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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次長敍:謝謝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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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所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沈發惠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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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委員會-11-3-36-25
speakers ["吳宗憲","黃國昌","王義川","羅智強","陳培瑜","吳思瑤","翁曉玲","王鴻薇","沈發惠","范雲"]
page_start 351
meetingDate ["2025-08-28"]
gazette_id 1147602
agenda_lcidc_ids ["1147602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content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 邱志偉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公 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沛憶等20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政務人員行為基準法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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