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楚茵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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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8,497 | 00:00:37,056 | 謝謝主席 主席有請法務部長請法務部部長委員好部長好第一次在司法法治委員會質詢您想透過您的質詢來釐清一些事情法務部是我們的行政機關這個行政機關的算是最高的負責人就是部長您是嗎對 我是部長好 那麼請問一下法務部的組成有哪些成員 |
| 00:00:38,888 | 00:01:01,723 | 法部就是就是我們內部的組織是是是我們內部的組織有各四處嘛對那另外還有部外的機關啦所以今天都有來對就是各機關 法調查局 廉政署還有執行署 矯正署等然後還有包括一些公務人員法醫研究所 司法官學院就是這些還有檢查機關 |
| 00:01:02,523 | 00:01:26,661 | 好 所以在您剛剛所講的這些機關當中一定要不就是檢察官辦就是一些公務人員甚至於是約聘僱的人員 對嗎是好 那麼記者屬於法務部的成員嗎記者不是 記者是一個媒體嘛好 記者是媒體其實記者就是一個充其量我一樣這樣講因為本席也是媒體出身比如說 |
| 00:01:28,376 | 00:01:54,002 | 法務部有新聞或者是其他的司法機關有新聞他就去跑新聞所以說為了讓記者採訪方便會提供記者室給記者使用是嗎是的言下之意記者他並不是法務部的成員但是記者竟然可以糾戰鵲巢可以拿法務部的地址來作為通訊地址甚至於來簽訂合約嗎 |
| 00:01:57,189 | 00:02:26,204 | 這部分我們有發生說謝姓記者的簽訂合約的事這部分我們沒有授權也不知道因為本席喔在這個潘孟安秘書長被假新聞爆料的過程當中非常清楚的跟我的鄰居也拿到了這一張合約上面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6樓部長清楚這個地址是什麼地址嗎 |
| 00:02:27,109 | 00:02:40,236 | 這個六樓是我們今天辦公室是提供給司法記者不是給個人使用它是一個公用的一個區域所以因為司法記者蠻多的應該有一百多應該有部長您看這個合約啦它只有通訊地址那就寫明了謝信恩去跟人家簽約的時候就用了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我認為 |
| 00:02:54,795 | 00:03:17,003 | 我不用法來跟你講而是您認為這樣的事情一旦公布之後法務部不用態度嗎所以言下之意以後我只要是記者我就可以用法務部的地址來任意做使用本席是記者出來我當然知道記者在採訪的過程中需要一個空間來發稿這是一種服務也是一種互相的體諒尤其是平面的記者多數會在現地發稿電視台的記者 |
| 00:03:20,424 | 00:03:45,941 | 才會需要回到他們的公司來做發稿甚至於有的時候採訪時間比較早比較晚 耽誤了用餐時間你說要叫個UBER 叫個外送沒有問題 但是像這種狗仔記者就用法務部的記者室來承租車位來做監控甚至於潛入地下室裡面去拍這樣一張地下室的照片 |
| 00:03:47,478 | 00:04:15,538 | 回過頭來法務部認為這樣的做法可以嗎如果法務部現在沒有態度未來就是昭告天下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法務部重慶南路一段130號不管幾樓我都可以送東西進去所有的違禁品我可以收所有的不法物件我可以在這裡用這個地址來使用您身為法務部的最高負責人 |
| 00:04:16,559 | 00:04:23,238 | 一個不是這個單位的組成份子可以如此使用嗎可以如此訂約嗎 |
| 00:04:25,609 | 00:04:52,543 | 這部分這是他個人的行為那我們是非常的他用以法務部的這個六樓的當作他簽約地址這種表示這個是很不應該的這個很不應該那我想這是一個當然這個是我們沒有去介入但是我們希望我們也跟那個記者聯繫會有一就有二所以未來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
| 00:04:53,383 | 00:05:21,697 | 這已經是昭告天下以後就可以這樣處理喔我只要是法務部記者聯誼會的記者我就可以這樣做嗎那未來謝信恩凱思國際現在因為王逸川去提告了那麼當時不起訴就是因為說凱思國際是一個媒體所以媒體可以跟監可以跟著王逸川不斷的去拍攝他的私人的照片現在凱思國際如果回聘謝信恩 |
| 00:05:22,257 | 00:05:50,628 | 那麼請問謝信江可不可以再度回到記者室成為記者然後甚至於繼續用法務部的地址而且甚至於可以入無人之境請問可以嗎這部分他那個記者的那個我們出入的那個已經註銷了也就是說他現在沒辦法進來了那剛才我也有提到說他如果說到另外一家就取得那個記者的這些的資格 是不是可以進來我想我們這邊在因為我們那個司法記者不是只有法務部的司法記者 |
| 00:05:51,448 | 00:06:09,898 | 它是很多的司法機關包括司法院台北地院相關的這些的司法機關的記者那我想我們再邀集這些相關的司法機關我們來研商看看做如何的一個管理來加強這些管理我的時間已經到了我只是把 |
| 00:06:10,998 | 00:06:23,265 | 這個謝謝主席給我最後做結論就是我把問題點出來我希望這個漏洞亡羊補牢要補起來好嗎是謝謝那也把你們後續商量的結果或結論讓本席知道好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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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11時48分)謝謝主席。主席,有請法務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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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法務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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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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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部長好。第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您,想透過對您的質詢來釐清一些事情。法務部是行政機關,這個行政機關的最高負責人就是部長,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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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對,是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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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請問一下法務部的組成包括哪些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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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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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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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有各司處,另外還有部外的機關,今天都有來,包括調查局、廉政署、執行署、矯正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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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還包括一些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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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法醫研究所、司法官學院,還有檢察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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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好。所以在您剛剛說的這些機關當中,不是檢察官,不然就是公務人員,甚至是約聘僱人員,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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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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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好。記者屬於法務部的成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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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記者不是,記者是媒體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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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好,記者是媒體。本席這麼說好了,因為本席也是媒體出身,比如法務部有新聞,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有新聞,記者就去跑新聞,所以為了讓記者採訪方便,會提供記者室給記者使用,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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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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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言下之意記者並不是法務部的成員,但是記者竟然可以鳩占鵲巢,拿法務部的地址做為通訊地址,甚至簽訂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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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的確有發生謝姓記者簽訂合約的事,但這部分我們沒有授權,也不知道,我們沒有同意這樣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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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在潘孟安秘書長被假新聞爆料的過程當中,本席也有拿到這一張合約,非常清楚的,上面的地址是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6樓。部長知道這是什麼地址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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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6樓是我們的辦公室,提供司法記者使用,不是給個人使用,它是一個公用的區域,因為司法記者滿多的,應該有一百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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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部長,請您看這個合約,上面只有寫通訊地址,謝幸恩和人家簽約的時候就是用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本席不從法的層面和你討論,您認為這樣的事情公布後,法務部不用表示態度嗎?所以以後只要是記者,就可以任意使用法務部的地址?本席是記者出身,當然知道記者在採訪過程中需要一個空間發稿,這是一種服務,也是互相體諒。尤其是平面記者,多數會在現地發稿,電視台的記者才需要回到他們的公司發稿。 |
| 甚至有時候採訪時間比較早或比較晚,耽誤用餐時間,如果叫Uber外送也沒有問題。但是像這種例子,狗仔記者用法務部的記者室承租車位進行監控,甚至潛入地下室拍照,法務部認可這樣的做法嗎?如果法務部現在沒有表示態度,等於是昭告天下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法務部的地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不管是幾樓,我們都可以送東西進去,所有違禁品都可以收,所有不法物件都可以使用這個地址收受。您身為法務部的最高負責人,一個不是這個單位的組成分子,可以如此使用嗎?可以如此訂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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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他個人的行為,他以法務部6樓當作簽約地址,我們鄭重表示這是很不應該的。當然,這部分我們沒有介入,但是我們和記者聯誼會也有溝通過,要求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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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有一就有二,如果沒有明確界定,就是昭告天下以後都可以這樣處理,只要是法務部記者聯誼會的記者就可以這樣做嗎?謝幸恩和凱思國際,現在是因為王義川去提告,當時不起訴是因為凱思國際是一個媒體,所以媒體可以跟監,可以跟著王義川,不斷去拍攝他的私人照片。現在凱思國際如果回聘謝幸恩,請問謝幸恩可不可以再度成為記者並回到記者室,甚至繼續使用法務部的地址如入無人之境?請問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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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他的記者出入證已經註銷了,也就是說他現在沒辦法進來。剛才委員有提到,如果他到另外一家公司取得記者的資格,是不是可以進來?因為司法記者不是只有跑法務部,還有很多司法機關,包括司法院、臺北地院等相關司法機關的記者,我們會再邀集相關司法機關研商如何加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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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謝謝主席給本席時間做結論。本席現在是把問題點出來,你們要亡羊補牢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好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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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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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委員楚茵:你們後續商量的結果或結論也要讓本席知道,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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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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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林委員。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希望能夠嚴格遵守會議質詢的時間。 |
|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謝謝。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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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4-36-2 |
| speakers | ["翁曉玲","黃國昌","陳培瑜","吳宗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王鴻薇","羅智強","傅崐萁","賴士葆","林楚茵","莊瑞雄","賴惠員","林倩綺","陳冠廷"] |
| page_start | 1 |
| meetingDate | ["2025-10-08"] |
| gazette_id | 11481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102_00002"]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8102_0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