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廷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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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10,452 | 00:00:28,892 | 你好 我們請矯正署的署長跟法務部部長請部長跟署長 謝謝喂 大家好部長好 署長好部長 您知道詐欺受刑人出獄後的這個再犯率大概是多少嗎 |
| 00:00:30,578 | 00:00:57,139 | 這部分他剛才有講這個兩年內的整體的再販率是是不到兩成不到兩成大概就在就如同我上把這個簡報傳給你看一樣所以我為什麼要提再販率因為最近我們聽到很多銀行其實是在凍結部分一般民眾的帳戶包含中信金台新等等的金融機構都有 |
| 00:00:57,952 | 00:01:19,313 | 那我們一直都不希望說讓這些一般的民眾被這些詐欺犯給影響到也就是說我們要符合比例原則怎麼樣可以確保說金融機關得到最一手的訊息來去做防範我認為這是更重要的因為我們如果只是針對案件來打擊的話 |
| 00:01:19,833 | 00:01:45,413 | 每年都會很多但是如果我們針對再犯的一犯再犯的詐騙犯如果我們有完整的資料庫並且可以完整的提供金融機構而且是實時更新的話我相信這對整體的詐欺的嚇阻是會有足夠的力量我想請問一下部長現在我們資料庫跟金融機關之間的提供或連線的狀況是怎麼樣 |
| 00:01:47,167 | 00:02:05,195 | 謝謝委員 這個關心的就是我們跟因為打仗一定要公私協力公部門跟私部門要做合作所以台高險也有成立一個預警中心就是我們也非常的積極跟公股銀行或者是私營的民營的銀行 |
| 00:02:05,915 | 00:02:30,410 | 來做一個合作就簽MOU就是有關於那個那個預警的訊息那這部分可以去追查就剛才委員有提到這有些可疑的交易的這些的帳戶我們可以去從這裡面去查去勾結看看這裡面可以找到詐團或者是這個是不是一個人頭的一個帳戶避免當作一個洗錢的工具也避免民眾來受損 |
| 00:02:31,331 | 00:03:00,541 | 部長我想請教的問題就是說我們在釋法性上面能不能把有詐欺相關前科的相關個資提供給金融機構讓他們可以作為重點的勾勒這個釋法性是怎麼樣釋法性我們目前是比較保留的看法那我想我們用書面的研究再跟我們報告好嗎你自己的法律的看法我認為這個是目前沒辦法去做到目前沒辦法因為它有法規上面它的限制 |
| 00:03:01,061 | 00:03:21,914 | 就是它可能會對 因為我們現在那個不起訴訴求我們沒辦法去寄給非相關的這些的提供給這些的所以我們沒有辦法提供給已經有詐欺前科的這些資料庫而且我們跟委員報告我們那個預警中心我們有些提供這可疑的一些的交易的帳戶都要去勢備化 |
| 00:03:22,754 | 00:03:43,765 | 要去四北化因為我們不可能沒有去四北化就提供這些這些的一個資料所以這部分我們目前研究目前的看法是比較保留的所以在法律上面我們沒有辦法提供就是已經有詐騙前科的讓他們做事先的去預警這可能會傷害到一些人權 |
| 00:03:45,493 | 00:04:09,279 | 這個還是要一個權衡嘛那法規也 法律也沒辦法去允許就這樣做那目前委員關心的確這個是很大的問題因為剛才我提到那個預警中心我這個業務報告裡面就提到這個預警的一個資料所以我想這個我們預警中心現在我們現在如果委員關心我跟各大的金融機構我們最近很積極去簽MOU那個備忘錄的 |
| 00:04:11,339 | 00:04:33,067 | 那這部分有很多的績效 包括台北地前有一個斬金磚那個查到那個被害金額一串 那個幾千個被害人 那個有兩百億的被害金額所以那個造成很大 台中有一間伸縮集團也是兩千 而且查扣到三十億的這些的不法所得這也就是從這些的預警的這些機制去出來的 |
| 00:04:34,187 | 00:04:53,379 | 其實我今天之所以問這個其實我是希望源頭打擊但是我當然知道說國家的法律它必須要有一致性那我們不可能為了就是打擊犯罪然後就違反某些法律的規定但是難道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因為如果我們以案件追案件的話跟以人追案件還是會有根本性的不同 |
| 00:04:53,999 | 00:05:19,706 | 那如果這些以這種20%甚至是那種未滿六個月就在犯罪我們其實很明確知道他可能還是會從事這樣的詐騙可是我們沒有辦法提供這樣子的資訊給金融機關有沒有辦法 有沒有其他的方式呢各位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件偵辦之後我們發現很多的可以提供給行政機關就源頭做一個監管的一些的 |
| 00:05:20,626 | 00:05:21,126 | 我們都會申請羈押 |
| 00:05:39,736 | 00:05:54,879 | 申請羈押那求刑用詐偽條第50條那個有關你這些重大的這些我們就要具體求刑而且求刑要求重要求重因為就是這些人一直在做而且災害是很高的所以我們這邊有做這樣的一個處理 |
| 00:05:55,580 | 00:06:11,751 | 那另外那個反刑假釋的那部分假釋的這部分我們也是有嚴格的審查我有看到這個詐欺犯的假釋駁回率是有提高的那我另外需要一個資料就是假釋還在犯的 |
| 00:06:12,712 | 00:06:28,183 | 這個比例又是多少這個部分我們也可能從這邊要再去我們再來勾結再來去打擊而且我剛剛有看到你們的這個第三頁你們資料提供第三頁就是說有一個防詐手冊這是不會再被騙了吧的第二集有出來 |
| 00:06:29,304 | 00:06:54,798 | 我認為我們可能要做的是做一些這是不會再騙了吧就是提供給這一些曾經執行過這種詐欺的這些詐欺犯要明確的告訴他們你們接下來面對的刑期增長是什麼樣的以及你們違反你們過去不要違反假釋的後果是什麼要讓他們很清楚的知道不要再說我不知道這個是犯罪我不知道我在當車手不能夠再讓他們假裝自己無辜要讓他們 |
| 00:06:55,678 | 00:07:23,113 | 知情說如果你們再犯你們所要付出的代價只會增倍大概是這樣子這個部分也希望部長能夠來去責成那特別是矯正機關我們這邊有數字嘛我們已經有看到是20%那我們可能部長要下指令下指令就是說我們的再犯率要怎樣把它降低也就是說我們除了要去嚇阻犯罪加重騎行那矯正教化這個部分可能要想一下甚至是 |
| 00:07:24,133 | 00:07:51,696 | 包含這個修復式的施法讓他們直接面對這些被害者看他們怎麼讓這些被害者造成他們的家庭影響甚至是有些是家破人亡讓他們直視自己犯罪的錯誤所付出的要付出的代價這個部分我想部長可以責成矯正署也好我們把這個我們現在已知就是有這些人在犯罪而且這些人還在犯我們把它做一些做一些修正讓這個數字再下降一點好不好好 謝謝好 謝謝部長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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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12時23分)主席好,我請矯正署署長跟法務部部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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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部長跟署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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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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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署長憲銘: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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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部長好、署長好。部長,您知道詐欺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大概是多少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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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剛才有講,整體再犯率是不到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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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不到兩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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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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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對,就如同我傳給你看的簡報一樣。 |
| 我為什麼要提再犯率?因為最近我們聽到很多銀行凍結部分一般民眾的帳戶,包含中信金、台新等金融機構都有。我們一直都不希望讓一般民眾被這些詐欺犯給影響到,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怎麼樣確保金融機關得到一手的訊息以作防範,我認為這是更重要的。如果只是針對案件打擊,每年都會很多,但是如果針對一犯再犯的詐騙犯有完整的資料庫、可以完整提供給金融機構、而且時時更新的話,相信對於整體的詐欺嚇阻會有足夠的力量。我想請問部長,現在這個資料庫跟金融機關之間的提供或連線狀況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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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針對委員關心的,打詐一定要公私協力、公部門和私部門要合作,所以臺高檢成立了預警中心,也就是我們非常積極地與公股銀行或私營、民營銀行合作,就預警訊息簽署了MOU。這部分如同剛才委員提到的,如果要追查可疑的交易帳戶,我們可以從這裡面去查、去勾稽,看看可不可以查到詐團,或者是不是人頭帳戶,以避免被當作洗錢工具,也避免民眾受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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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部長,我想請教的問題是在適法性上,能不能把有詐欺相關前科的個資提供給金融機構,讓他們做重點的勾勒?這樣的適法性怎麼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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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關於適法性,我們目前持比較保留的看法。我們再用書面研究向委員報告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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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那麼你自己的法律看法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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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認為目前沒辦法做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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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目前沒辦法?因為有法規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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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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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就是可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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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現在沒辦法把不起訴處分書或起訴書提供給非相關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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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所以沒有辦法提供已經有詐欺前科的資料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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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而且,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警中心若提供一些可疑的交易帳戶,也都要去識別化,不可能沒有去識別化就提供這些資料,所以依我們目前的研究,看法是比較保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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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所以在法律上沒有辦法提供已經有詐騙前科的資訊,讓他們事先預警,因為可能傷害一些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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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這還是需要權衡,法律上也沒辦法允許這樣做。委員所關心的目前的確是很大的問題,關於我剛才提到的預警中心,在我的業務報告裡就提到這些預警資料。如果委員關心,我們最近很積極地跟各大金融機構簽MOU(備忘錄),這部分有很多績效,包括臺北地檢署有斬金專案,供出一串、幾千名被害人、查到200億元被害金額,所以那個詐團很大;臺中有一件神說集團案,也是2,000人受害,而且查扣到30億元不法所得,這也都是從這些預警機制查出來的。 |
| 發言片段: 22 |
| 陳委員冠廷:我今天之所以問這個,其實是希望從源頭打擊。我當然知道國家的法律必須有一致性,不可能為了打擊犯罪就違反某些法律規定,但是難道沒有其他方式?如果以案件追案件的話,跟以人追案件還是會有根本性的不同。以這種20%的再犯率、甚至未滿6個月就再犯而言,我們其實可以很明確地知道他可能還會從事這樣的詐騙,但是沒有辦法提供這樣的資訊給金融機關,那有沒有辦法、有沒有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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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在這些案件偵辦之後,我們發現有很多可以提供給行政機關,就源頭做監管的補漏,檢查還有哪些不足。另外,委員關心再犯問題,我們最近也要求針對詐團強力速查、嚴辦、向上溯源,所以針對詐團都會聲請羈押,用詐危條例第五十條求刑,對於這些重大犯行要具體求刑,而且求刑要求重,因為就是這些人一直在做,而且再犯率是很高的,所以我們就這部分有做這樣的處理。另外,在緩刑、假釋這部分,我們也嚴格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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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我看到詐欺犯的假釋駁回率是有提高的。 |
| 我另外需要一份資料,就是假釋後還再犯的比例又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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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勾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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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委員冠廷:對,我們可能要再從這邊去打擊。而且我剛剛看到,你們的書面報告第3頁提到,防詐手冊《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第二輯已經出來了,但我認為我們要做的可能是「這次不會再騙了吧!」就是要提供給這些曾經執行詐欺的詐欺犯,明確地告訴他們接下來面對的刑期增長是怎麼樣的,以及他們違反假釋的後果是什麼,要讓他們很清楚地知道,不要再推說「我不知道這個是犯罪」、「我不知道我在當車手」,不能再讓他們假裝自己無辜,要讓他們知情,如果再犯,所要付出的代價只會倍增,大概是這樣,這部分也希望部長能夠責成,特別是矯正機關。我們已經看到數字了,是20%,那部長可能要下指令,要下的指令是怎麼把再犯率降低,也就是說除了要嚇阻犯罪、加重其刑,矯正教化這部分可能也要想一下。甚至包含修復式司法,讓他們直接面對被害者,看看他們對被害者的家庭造成什麼影響、甚至有些是家破人亡,讓他們直視自己犯罪的錯誤所要付出的代價。這個部分,部長可以責成矯正署也好,既然已知就是有這些人在犯罪,而且這些人還在犯,我們就做一些修正,讓這個數字再下降一點,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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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 |
| 發言片段: 28 |
| 陳委員冠廷:謝謝部長。 |
| 發言片段: 29 |
| 主席:謝謝陳委員。 |
| 接下來,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 |
|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 |
|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 |
| 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 |
|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就此結束。委員質詢時如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再請相關機關、部長以及其他所屬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委員會。 |
| 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為止,明天上午9點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 |
| 休息(12時32分) |
| 【請接續背面】 |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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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eet_id | 委員會-11-4-36-2 |
| speakers | ["翁曉玲","黃國昌","陳培瑜","吳宗憲","王義川","沈發惠","吳思瑤","王鴻薇","羅智強","傅崐萁","賴士葆","林楚茵","莊瑞雄","賴惠員","林倩綺","陳冠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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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ingDate | ["2025-10-08"] |
| gazette_id | 1148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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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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