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瑩 @ 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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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0,168 00:00:19,157 主席 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瑩 莊瑞雄等27人提案鑒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
00:00:20,325 00:00:39,935 因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所接駐之國家土地政策且為落實農地農友理念政府有義務協助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圍攻地方領政策經三階段實施後九十一年起陸續停辦以農牧林山坡地方領
00:00:40,715 00:01:02,488 目前國家公有土地政策除具特殊條件情況外公有土地均為不出售為原則原此要求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且依法放租認定時間地點至少定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之後實踐憲法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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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委員瑩:(14時15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瑩、莊瑞雄等27人提案,鑑於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所揭櫫之國家土地政策,且為落實「農地農有」理念,政府有義務協助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公地放領政策經三階段實施後,91年起陸續停辦宜農、牧、林之山坡地放領,目前國家公有土地政策,除具特殊條件情況外,公有土地均為不出售為原則。爰此,要求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且依法放租認定時間點,至少訂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之後,實踐憲法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
發言片段: 1
第一案:
本院委員陳瑩、莊瑞雄、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陳冠廷、王美惠、黃秀芳、陳秀寳、劉建國、蔡易餘、許智傑、林岱樺、郭國文等27人,鑑於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所揭櫫之國家土地政策,且為落實「農地農有」精神,政府有義務協助農民取得土地所有權。惟公地放領政策經三階段實施後,91年起陸續停辦宜農、牧、林之山坡地、平地耕地、養殖用地等放領,目前國家公有土地政策,除具特殊條件情況外,公有土地均為不出售為原則。爰此,要求行政院重啟「公地放領」政策,且依法放租認定時間點,應訂於98年5月27日推動「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前有租賃關係者,實踐憲法精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民國40年間,政府為實現憲法所定之國家土地政策,實施公地放領,臺灣省公地放領工作,於民國65年停止,此為「早期公地放領」;民國78年提出「專案辦理」;最後於民國83年實施「續辦公地放領」,此為臺灣公地放領三階段。
二、相關「公地放領」政策於91年起陸續停辦,現今公有土地出售規定,僅限於具特殊條件者,與憲法意旨相悖,喪失扶植自耕農取得土地之精神。
三、政府已將「農地農有」精神入法,惟目前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出售土地規定,並無積極協助農民取得農地,雖政府於98年5月27日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協助農民租用農地種植,但仍未符憲法第143條「農地農有」之理念與精神。
發言片段: 2
項目:四、本案建請行政院訂定第四階段公地放領政策,原規範申請公地放領資格,「依法承租」之認定為65年9月24日前,應改為98年5月27日「小地主大佃農」政策推動前。
提案人:陳 瑩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冠廷  王美惠  黃秀芳  陳秀寳  劉建國  蔡易餘  許智傑  林岱樺  郭國文  
連署人:郭昱晴  陳俊宇  王正旭  黃建賓  陳培瑜  賴惠員  林月琴  游 顥  黃 捷  范 雲  李坤城  鍾佳濱  邱志偉  林思銘  楊 曜  
發言片段: 3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發言。本案作以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謝謝許宇甄委員、蘇巧慧委員陪同我們一起參與臨時提案,現在休息。
休息(14時16分)
繼續開會(14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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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卓院長、鄭副院長、各位閣員午安。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施政報告之質詢。
接下來請蘇巧慧委員質詢,萬美玲委員請準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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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4-4
speakers ["韓國瑜","江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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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ingDate ["2025-10-14"]
gazette_id 1147901
agenda_lcidc_ids ["1147901_00002"]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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