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煦庭 @ 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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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6,793 00:00:32,000 謝謝主席 各位委員同仁 各位媒體親近朋友我們的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成11年憲判制第17號判決其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示憲法徵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寄存於台灣之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
00:00:32,540 00:00:54,344 因此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舉凡其語言習俗傳統等等文化特徵若至今仍然存續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記錄可及之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
00:00:55,111 00:01:10,263 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份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誓之日起三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族身份法
00:01:10,723 00:01:13,805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個平埔原住民相關的族群應該依憲判第17號的判決予以
00:01:33,039 00:01:51,358 這個修法或者是特別法的保障有鑒於此行政院於今年5月15日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份法草案正式函請大院審議而本院委員政委員天才林委員怡瑾賴委員會員亦有擬具相關的專法草案
00:01:52,459 00:01:54,542 經本院第三會期內政委員會並按審查完據並經黨團協商之後圓滿達成共識以上簡單補充說明進行院會審議 謝謝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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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委員煦庭:(14時31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各位媒體先進朋友。我們的憲法法庭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其主文第一項及第三項明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一項及第十二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因此除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舉凡其語言、習俗、傳統等等文化特徵若至今仍然存續,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之其他臺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族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就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稱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事項,予以明文規範。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一個平埔原住民相關的族群,應該依憲判第17號的判決予以修法,或者是另定特別法的保障。有鑑於此,行政院於今年5月15日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正式函請大院審議,而本院委員鄭委員天財、林委員宜瑾、賴委員惠員亦有擬具相關的專法草案,經本院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併案審查完竣,並經黨團協商之後,圓滿達成共識。以上簡單補充說明,敬請院會審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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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謝謝牛煦庭委員的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4年10月3日(星期五)下午13時4分至13時22分
地點:紅樓101會議室
協商主題: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賴惠員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9人分別擬具「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案。
協商結論:
一、第2條、第23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增列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
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
協商主持人:牛煦庭
協商代表:傅崐箕  羅智強  林沛祥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柯建銘  鍾佳濱  陳培瑜
賴惠員  王美惠  林宜瑾  張宏陸
王定宇  黃國昌  張啓楷  陳昭姿
麥玉珍  郭國文
附帶決議:
行政院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事務,應尊重平埔原住民族群之主體性;必要時,應指派政務委員協助主管機關辦理跨部會協調事宜,並得依平埔原住民族群人口之增長及其民族意願,設置以平埔原住民族群為首長之專責機關,辦理平埔原住民族群事務。

公報詮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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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et_id 院會-11-4-5
speakers ["韓國瑜","牛煦庭","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
page_start 359
meetingDate ["2025-10-17"]
gazette_id 1148001
agenda_lcidc_ids ["1148001_00004"]
meet_name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content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完成三讀─
agenda_id 1148001_0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