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煦庭 @ 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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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5,266 | 00:00:30,575 | 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由本席及邱委員政軍分別所提行政區劃法草案業經本月第三會期內政委員會4月21日進行詢答之後另於7月2日邀集地方制度領域權威學者專家召開公聽會後於7月28日進行大體討論並於8月11日8月14日分別進行逐條審查 |
| 00:00:32,136 | 00:00:57,286 | 本案經在場委員與行政機關充分討論圓滿審查完略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而最後定名為行政區劃程序法本席須強調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然而自行政院與民國82年第一次提出行政區劃法草案迄今 |
| 00:00:58,366 | 00:01:27,466 | 歷年來曾經經五度送本院審議本院歷屆委員所提法案不計其數為均未獲三讀通過自此法案空窗期長達32年隨著時代的進步及社會的變遷行政區的調整已有強烈需求因此在此時建立相關的程序及制度為首要任務今天讓我們一起完成這個責無旁貸的憲法使命 |
| 00:01:28,306 | 00:01:49,308 | 我也要在此特別提醒按委員會通過之附帶決議本法三讀通過並經公布之後行政院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實施也請內政部盡速研議擬定相關執法以立法案順利實行以上補充說明敬請院會審議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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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委員煦庭:(16時18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由本席及邱委員鎮軍分別所提行政區劃法草案,經本院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4月21日進行詢答之後,另於7月2日邀集地方制度領域權威學者及專家召開公聽會,後於7月28日進行大體討論,並於8月11日、8月14日分別進行逐條審查。本案經在場委員與行政機關充分討論,圓滿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而最後定名為「行政區劃程序法」。本席需強調,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政區劃事項應由中央立法。然而,自行政院於民國82年第一次提出行政區劃法草案迄今,歷年來曾經經五度送本院審議,本院歷屆委員所提法案不計其數,惟均未獲三讀通過,至此法案空窗期長達32年。 |
| 隨著時代進步及社會的變遷,行政區的調整已有強烈需求。因此,在此時建立相關的程序及制度為首要任務,今天讓我們一起完成這個責無旁貸的憲法使命。我也要在此特別提醒,按照委員會所通過之附帶決議,本法三讀通過並經公布之後,行政院應於民國115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也請內政部儘速研議、擬訂相關子法,以利法案順利施行。 |
| 以上補充說明,敬請院會審議。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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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謝謝牛煦庭召集委員的補充說明。 |
|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
|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372 |
|---|---|
| meet_id | 院會-11-4-5 |
| speakers | ["韓國瑜","牛煦庭","徐欣瑩"] |
| page_start | 285 |
| meetingDate | ["2025-10-17"] |
| gazette_id | 1148002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002_00003","1148002_00004","1148002_00005"]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行政區劃程序法─完成三讀─ |
| agenda_id | 1148002_0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