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倫 @ 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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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1,206 | 00:00:07,430 | 好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我有請內政部吳長賜謝謝吳長賜委員好長賜好 |
| 00:00:16,125 | 00:00:44,142 | 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如何避免境外勢力或協力者影響國家安全那這邊我要跟常事報告一下就是說本席今天也要為一群已經是我們的家人卻是為國家制度歧視的自己人發聲就是之前內政部依照你們自己本身的解釋用國籍法取消了很多我們的一些入籍的議員或者是里長的一些參政權 |
| 00:00:44,994 | 00:00:45,638 | 那這邊我要先請 |
| 00:00:47,355 | 00:01:16,622 | 叫我們的次長台灣人民到大陸拿的是應該是台胞證那大陸人民來台灣是依照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境許可證所以這證明了我國現行的憲法的框架跟法律框架講兩岸的關係本來就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我想要請教為什麼當時我們內政部因為依照國籍法的規定要求這些在台灣 |
| 00:01:17,455 | 00:01:37,066 | 已經生活很久二三十年以上的這些入籍的一些朋友要求他們要放棄這個國籍證明的辦理這樣的手續這樣是不是會有一些自我自相矛盾刻意刁難的問題他們到底是應該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依照應該要用國籍法來我請次長回答 |
| 00:01:37,915 | 00:02:05,999 | 好謝謝委員的指教那我想先說明一下大陸人士如果說嫁到我們台灣他是所謂的陸配那陸配來講的話第一個我們會讓他居留然後依照一定的時間年限就可以在我們台灣居住居留現在是居留滿十年然後要再待取得這個戶籍跟身份證然後再待十年才能取得參政權嘛對不對那在兩岸條例裡面他的規定就是說 |
| 00:02:07,000 | 00:02:33,453 | 只要滿十年以上其實在我國都可以取得一個參政的一個資格但是如果是扶任公職的部分再依照我們相關國際法的規定其實他本來就應該要有放棄他在大陸的一個身份那這個在兩岸條例第九條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了他要放棄那個中國大陸的護照還有那個泛國大陸的戶籍我想這個在規定上其實他都是有的也就是說兩岸條例本身他是說 |
| 00:02:35,270 | 00:03:01,021 | 他沒有反對你參選權但是你如果要扶公職的話你一定要不能只能二則一啦你如果要到台灣來那你要扶台灣的公職那照規定你就不可以具有中國大陸的一個身份的一個國籍資料所以他之前就是依照規定嘛他有放棄戶籍的證明是的確有提供嘛那現在想要請教次長的就是說因為大陸地區的人民根本沒有辦法拿到這樣的證件啊那為什麼內政部你們現在還要 |
| 00:03:03,002 | 00:03:18,725 | 繼續堅持用國籍法的規定無視兩岸關係條例以及選罷法的規定來剝奪他們的權利所以市長我這邊有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因為本席的選區也有一個陸配他這個嫁來台灣以後跟著他老公也是 |
| 00:03:19,617 | 00:03:37,949 | 這個里長辛辛苦苦的做了二三十年那他的老公後來因為這個因病離開了我們他後來也是認真努力然後繼續擔任里長也是民選出來的那我要跟這個次長報告的是說剛剛有特別講不管是我國人民跟大陸地區 |
| 00:03:39,093 | 00:04:05,410 | 的人出入境都不是使用護照第二個他們其實已經不用提供放棄國籍證明的原因是因為他們這些里長在參選的時候都把他們的資料清清楚楚的刊登在選舉的公報身上姓名經歷跟所有全世界的選民公開宣示其實這是可供檢視的所以我不清楚為什麼現在次長你還是 |
| 00:04:06,793 | 00:04:27,452 | 覺得這樣子不足認定他已經選擇了台灣認同的台灣嗎所以我要再要請教內政部的政策現在還是要把這麼辛苦的陸配這樣的人才永久排除於在台灣的民主實現之外嗎謝謝委員指教我想我剛也有跟委員報告就是說如果是在兩岸條例規定的話 |
| 00:04:28,012 | 00:04:54,853 | 那你如果要符合10年以上是可以來這裡參政權那未來我們其實也針對我們的公職選罷法的施行細則已經有要求候選人如果你是原本具大陸身份的那你就要做一個拒絕你並沒有大陸的戶籍 護照或其他的國籍我想這個部分是說參政是第一個的部分如果一旦你選上了你就要去檢附這個你並沒有具大陸的戶籍跟護照的一個身份那這個也是 |
| 00:04:56,069 | 00:05:23,936 | 我們的規定現在目前就是朝這個方式來處理好 謝謝次長齁其實次長剛剛講到一個今天我剛剛等一下要問到的一個重點喔因為陸委會最近的新聞也特別提出了就是您說的喔只要拒絕就是放棄戶籍跟護照的聲明就有參政權那就剛你們當時提的說要取得放棄大陸國籍證明這個沒有辦法取得的資料是背道而馳的所以現在這個內政部是支持陸委會的想法嗎 |
| 00:05:24,901 | 00:05:41,899 | 是不是说以后不用再取据这个过去拿不到的放弃中国大陆国籍证明因为根本就取得不到这样的资料嘛所以现在以后内政部也同意陆委会的看法是不是只要拒绝了以后他们的参政权下一次选举就可以回复跟委员报告拒绝只是他一个参政的一个说明而已 |
| 00:05:42,259 | 00:06:07,262 | 如果他一旦選上了扶公職那就還是要回到國際法20條的規定我想這個是很明確的這個可以讓他參與跟市長報告陸委會為什麼會發這個聲明的原因其實就是要打臉內政部啊你就是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放棄戶籍以及這個這個護照就可以啦你叫他取得一個完全的沒辦法取得的這個證明喔其實是他們是沒有辦法去這是我認為這是用 |
| 00:06:09,082 | 00:06:36,833 | 行政手段要來達成政治目的的一個做法這個是不是再請次長你再解釋一下好不好我想跟委員報告我們跟陸委會是合作關係是沒有問題的並沒有什麼互相打臉的問題那我想回到只要你擔任國家的公職就不可以有你就不可以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我想這個在國籍法20條就講得很清楚我這邊再提醒次長一下其實大陸是就我了解是不允許雙重國籍所以他在台灣已經宣誓 |
| 00:06:37,523 | 00:07:04,449 | 用台灣的身份他是台灣的公民要來參選的話其實對外的宣示其實就已經有具有達到他放棄這個對岸的這個國籍的證明這本行的意見所以拜託市長這邊再想想看是不是針對我們自己的已經來到這麼久居住在台灣的這些陸配來去幫他們想想看有沒有方法可以來做解套好不好好謝謝 |
| 00:07:06,638 | 00:07:06,658 | 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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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9時29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有請內政部吳常次,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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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請吳常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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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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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常次好。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如何避免境外勢力或協力者影響國家安全,這邊我也要跟常次報告一下,本席今天也要為一群已經是我們的家人,卻被國家制度歧視的自己人發聲,就是之前內政部依照你們自己本身的解釋,用國籍法取消了一些已入籍的議員或者是里長的參政權。這邊我要先請教次長,臺灣人民到大陸拿的應該是臺胞證,大陸人民來臺灣是依照內政部移民署核發的入境許可證,所以這證明了我國現行憲法跟法律的框架,兩岸的關係本來就不是國與國的關係。所以我想要請教,為什麼當時內政部依照國籍法的規定,要求這些在臺灣已經生活很久,有二、三十年以上的這些入籍的朋友放棄國籍證明、辦理這樣的手續?這樣是不是會有一點自相矛盾、刻意刁難的問題?他們到底是應該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是應該要用國籍法?請次長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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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的指教,我想先說明一下,大陸人士如果嫁到臺灣就是所謂的陸配,陸配來講的話,第一個我們會讓他居留,然後依照一定的時間年限,就可以在臺灣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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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所以現在是居留滿10年,還要再取得戶籍跟身分證,然後再待10年才能取得參政權,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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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是。在兩岸條例的規定就是只要滿10年以上,在我國都可以取得參政的資格,但如果是服任公職的部分,再依照我們相關國籍法的規定,其實他本來就應該要放棄在大陸的身分,這個在兩岸條例第九條裡面都有相關的規定,他要放棄中國大陸的護照還有戶籍,這個在規定上都是有的。也就是兩岸條例本身沒有反對他的參政權,但是如果要服公職的話,一定要有……只能二擇一啦,如果要到臺灣來、要服臺灣的公職,照規定就不可以具有中國大陸身分的國籍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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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沒錯,對,所以他之前就是依照規定,他有放棄戶籍的證明,這個的確有提供,但現在想請教次長,因為大陸地區的人民根本沒有辦法拿到這樣的證件,那為什麼內政部現在還要繼續堅持用國籍法的規定,無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選罷法的規定來剝奪他們的權利?次長,我這邊有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因為本席的選區也有一個陸配,嫁來臺灣以後,跟著她的里長老公辛辛苦苦的做了二、三十年,後來她老公因病離開了,她後來也是認真努力繼續擔任里長,也是民選出來的。我要跟次長報告的是,剛剛有特別講,不管是我國人民跟大陸地區的人,出入境都不是使用護照;第二個,他們其實已經不用提供放棄國籍證明,原因是因為他們這些里長在參選的時候,都把他們的資料清清楚楚的刊登在選舉的公報上,姓名、經歷跟所有全世界的選民公開宣示,其實這是可供檢視的,所以我不清楚,現在次長還是覺得這樣子不足以認定他已經選擇了臺灣、認同了臺灣嗎?所以我要再請教內政部的政策,現在還是要把這麼辛苦的陸配、這樣的人才,永久排除於臺灣的民主實現之外嗎?請次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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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指教,我剛剛也有跟委員報告,在兩岸條例規定,他如果要符合10年以上,是可以有參政權。未來我們其實也針對公職選罷法的施行細則,已經有要求候選人,如果原本具大陸身分的,就要具結並沒有大陸的戶籍、護照或其他的國籍。我想參政是第一個部分,一旦選上了,就要檢附並沒有具大陸戶籍跟護照的身分,我們的規定目前就是朝這個方式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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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謝謝次長。其實次長剛剛講到我等一下要問的一個重點,因為陸委會最近的新聞也特別提出,就是您說的,只要具結放棄戶籍跟護照提出聲明,就有參政權。這就跟你們當時提的,要取得放棄大陸國籍證明,但是這一個資料是沒有辦法取得的,相關做法背道而馳。所以現在內政部是支持陸委會的想法嗎?是不是以後不用再取過去拿不到的、放棄中國大陸國籍的證明?因為根本就取得不到這樣的資料嘛!所以以後內政部也同意陸委會的看法,是不是只要具結了以後,他們的參政權在下一次選舉就可以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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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具結只是他參政的一個說明而已,如果他一旦選上了、服公職,就還是要回到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我想這個是很明確的,可以讓他參政,可是還是要附得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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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不是,我跟次長報告,陸委會為什麼會發這個聲明?原因其實就是要打臉內政部,叫他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去放棄戶籍以及護照就可以了,你叫他取得一個完全沒辦法取得的證明,其實他們是沒有辦法去……我認為這是用行政手段要來達成政治目的的一個做法。是不是再請次長解釋一下,好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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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次長堂安:我跟委員報告,我們跟陸委會是合作關係,這是沒有疑問的,並沒有什麼互相打臉的問題。只要擔任國家的公職,就不可以有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我想這個在國籍法第二十條就講得很清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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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委員智倫:我再提醒次長,其實就我了解大陸是不允許雙重國籍,所以他在臺灣已經宣示,用臺灣的身分,他是臺灣的公民來參選的話,其實對外的宣示就已經具有達到他放棄對岸國籍的證明,這是本席的意見。所以拜託次長這邊再想想看,是不是針對已經來到臺灣居住這麼久的這些陸配,幫他們想想看有沒有方法可以解套,好不好?好,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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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們感謝張智倫委員。 |
| 現在請許宇甄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68 |
|---|---|
| meet_id | 委員會-11-4-15-6 |
| speakers | ["王美惠","黃捷","牛煦庭","張智倫","許宇甄","張宏陸","麥玉珍","李柏毅","黃建賓","黃國昌","洪孟楷","吳宗憲","徐欣瑩","王鴻薇","徐富癸","丁學忠","高金素梅","蘇巧慧","吳琪銘","林楚茵"] |
| page_start | 123 |
| meetingDate | ["2025-10-20"] |
| gazette_id | 11485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501_00006"]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國家安全局、法務部針對「當前全國治安狀況與如何強化總統、副總 統、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作業,避免境外勢力或協力者影響國家安全」進行專 題報告,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8501_0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