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 @ 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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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00:02,729 | 00:00:29,985 | 好 複密好 主席好 有請複密是 複密喔 我這個之前其實跟黃委員一樣我們其實都拜讀了你們這次所提的立法司法院的立法計畫報告坦白說真的是內容挺空洞的我們只看到你們的標題但是呢根本看不出來你們實際上提了什麼樣的修法的內容我想這也是大家很關心的也是立法委員們很關心的事情喔 |
| 00:00:30,305 | 00:00:56,284 | 你們只有列了法案名稱然後大致上的重點但實際上的條文的情況怎麼樣其實真的不知道而本集在這裡很關心的議題就是你們現在為了配合因應大法官先判之八號所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第105條的修正草案內容你們到底修了什麼你們的內容是什麼可不可以把你們現在草案的條文很快的講 念一下 |
| 00:01:00,197 | 00:01:16,448 | 這個條文那個內容主要是那個一憲判八的那個意志就是在105條第一項就是原則上評議是過半數意見決定之但是死刑的科處是全因全體一致決定時的為之也就是死刑的一致 |
| 00:01:17,068 | 00:01:37,420 | 第105條的第一項的後半段裡面加上但書的內容那是不是以後你們的立法計畫都可以把你們已經提出去的這個草案至少你都是院會通過了嘛你院會通過你都要還請立法院你當然要把相關的條文內容都要秀出來這樣方便我們立法委員們我們才可以看到 |
| 00:01:38,180 | 00:01:52,496 | 好不好不然我們都在那邊猜測說你們到底是怎麼修的那現在我本身要請教就是說因為呢這個接下來這種重要的死刑案件可能也都會交由國民法官處理那你們國民法官法有要配合一起修嗎那個沒錯 |
| 00:01:57,971 | 00:02:16,929 | 我們國民法官法原則上不修因為在現判的判決意旨裡面已經把國民法官案件什麼狀況之下可以判死刑的情形已經講得很清楚它還是屬於三分之二的多數決但是它屬於特別多數決那其中有三個職業法官必須一致決這在現判理由已經說得很清楚但是在 |
| 00:02:18,650 | 00:02:37,175 | 憲判這裡面是講何義廷法官何義廷法官那麼國民法官的法庭他又不是何義廷他的何義廷是包含國民法官那法官他並不是只是指他那三個小group叫做何義廷我本席認為國民法官法如果說你們真的要配合憲判制8號的修正的話也應該要一定修這樣才比較清楚否則都是透過你們現在的解釋這是憲判判決裡面理由有特別寫到 |
| 00:02:46,559 | 00:03:01,356 | 在國民法官的死刑的科處的時候是一樣是三分之二的特別多數決但是其中要有三位職業法官要一致決那其他的國民法官六個國民法官同意就可以 |
| 00:03:01,724 | 00:03:28,728 | 那你們要不要就在上面寫說職業法官三個都要一致決對 如果說按照你們的邏輯的話憲判48號理由書都寫你們何必修法都不用修法了 防疫組織法也不用修啦對 本心認為說這個部分的話其實要更清楚對 當然就是說我是不贊成憲判48號裡面的判決內容而且我認為憲法判決不見得會能夠拘束立法者的未來的提出的 |
| 00:03:29,788 | 00:03:45,695 | 這個相關的立法的法案所以北京在這邊也會再提出我自己認為比較合理的法案好那接下來我要進入到另外一個議題我們知道其實這次這個馬太安溪的洪災事件然後造成花蓮光復鄉的災情非常的慘重那麼看起來之後一定會有蠻多的災民會提起 |
| 00:03:53,219 | 00:04:15,455 | 這個國家賠償或者是這個也會追究相關的失職的官員的刑事責任那麼據本席看到新聞上面所報現在這花林地檢署事實上他已經啟動了相關的調查那麼但是呢在這裡本席要強調的想要請教的一件事情就是說因為司法院是法律輔助法的主管機關 |
| 00:04:16,214 | 00:04:24,143 | 今天是法福基金會沒有在那你們認為像這樣的情況之下法福基金會是不是應該要主動的去協助這些災民幫助他們提起訴訟 |
| 00:04:29,434 | 00:04:54,857 | 好 謝謝委員垂詢我們可以在這裡做個說明我想那個法服就這個部分可以提供的那個作為有分兩個部分一個是諮詢還有一個是真正進入到那個輔助那那個諮詢的那個部分呢就我們了解法服現在已經完成了準備就是配合那個政府協助災民的計畫那可以提供那個法律諮詢那另外呢現在就是具體的在花蓮分會這個部分呢 |
| 00:04:56,518 | 00:05:21,280 | 現在只要災民的案件第一個時間都會把它優先排成排到優先的面對面的法律諮詢這是諮詢的部分第二個在花蓮有很多原民本來就可以用原民專案來申請輔助此外 依照法覆規定像這種重大公益的案件 |
| 00:05:21,860 | 00:05:49,672 | 他只要通過董事會專案通過之後就不受審查之力可以優先輔助謝謝複密的解釋確實在法輔基金會的第五條裡面他們所謂的五四六專案在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裡面針對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煩雜的事件可以提供專案的法律協助法律輔助那麼法輔基金會有沒有主動的 積極的趕快去成立專案 |
| 00:05:50,692 | 00:06:18,039 | 有 他們現在那個 已經成立嗎 已經啟動了嗎還是只是個案的受理而已他們 因為依這個規定他們要經過那個董事會那他們現在在盤點預算 就是會那個盤點完之後會進入法福基金會要趕快啟動相關的專案因為過去其實法福基金會不是說沒有其他的這個相關的專案那麼根據本席的這邊的整理大概也有七八個這個 因為一二三 |
| 00:06:19,540 | 00:06:47,960 | 七個專案是成立這法律輔助的專案那麼當然這中間有個反課綱的專案我也覺得很奇怪這之後我還會再請法輔基金會再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本席參考那他們的成立時間基本上都非常短而且非常的積極那本席希望這次法輔基金會也要在這件事情上面趕快處理因為災民的這個受損他們的請求賠償的這件事情是不能夠等待的 |
| 00:06:48,300 | 00:07:01,040 | 是的好 那接下來本席還要再繼續問的問題就是有關於國家賠償法因為看起來這次的花蓮災民應該是會提起國家賠償法但是我們知道其實現在國家賠償的性質 |
| 00:07:03,886 | 00:07:25,905 | 是不清楚的他到底是屬於公法上的請求權還是民事上的請求權其實到現在為止在法院的實問見解是認為這可能是屬於公法請求權但是在他整個訴訟程序上面又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那麼這個部分來說的話不曉得司法院對這個國家賠償法的議題有沒有什麼看法有沒有認為說其實站在這個受損 |
| 00:07:29,741 | 00:07:47,887 | 民眾的角度應該要很清楚的未來把國家賠償訴訟就直接化為是行政訴訟這樣的話一方面也可以免除被害的或是受害的民眾他們要繳交高額的民事訴訟的裁判費委員這個部分容我請廳長來回覆 |
| 00:07:54,631 | 00:08:13,766 | 委員好 關於委員剛才垂詢的問題可能要分幾個層次來說明可以大聲一點嗎是 要分幾個層次來說明第一個就是說確實在學理上面國家賠償訴訟它是有關公權力行使的損害賠償但是因為當初國家賠償法在立法當時我們行政法院當時全國只有一座 |
| 00:08:14,927 | 00:08:33,462 | 所以後來當時的歷史演進考量民眾司法禁用權所以就讓民事庭的法院來審理國家賠償訴訟那因為國家賠償法是法務部主管他當時所有的規定都是准用民法跟民事訴訟法所以目前就是由民事法院來審理國家賠償訴訟這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 |
| 00:08:34,474 | 00:08:58,920 | 那第二個層次就是說因為本席的時間有限確實國家賠償法其實從民國69年來制定到現在已經超過40年了中間雖然108年有做一些修正但是本席認為說這個涉及到人民的請求權他的這個訴訟的問題非常的重要那本席這邊也要求司法院應該要跟法務部這裡好好的就國家賠償訴訟程序的議題去 |
| 00:09:03,281 | 00:09:25,492 | 進行一個溝通協調而且要站在人民的訴訟權益保障的這樣的一個立場上面去做適當的修法我覺得這是很重要還有一位在這裡就是也看到國家賠償法的它的公法請求權的時效非常短如果說它適用在行政訴訟的話 |
| 00:09:27,193 | 00:09:48,076 | 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他的時效至少都還有10年可是如果說是依照國家賠償法的這個請求權的時效是兩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自損害發生時期超過5年的話也是會消滅所以他等於說大幅縮短了人民的請求權 |
| 00:09:49,077 | 00:10:03,584 | 的這個期間那麼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受損害的人民他所遭受到的心理上還有財產上面的這些這些不利益我覺得是影響很大所以這邊也希望 |
| 00:10:04,544 | 00:10:33,177 | 司法院可以好好的去研析這個問題那麼能夠盡速的將國家賠償請求權它的定位以及它在訴訟上面應該要適用哪一個法律是最恰當的當然眼前看來現在行政法院在全國各地都有了至少就北中南都有這個行政法院那我想由行政法院來處理相關的問題應該也不是什麼大困難 |
| 00:10:33,757 | 00:11:00,605 | 好不好這個部分的話是不是可以請複密跟法務部這邊可以積極的研習那本席希望可以在下個會期的立法計畫裡面看到你們研習的結果可以嗎這個可能又組織機關在法務部那我們會跟他們溝通提出還有本席這邊最後還要再詢問的一個問題就是你們這次的立法計畫裡面我們有看到 |
| 00:11:01,998 | 00:11:16,554 | 司法院有一些法案提出來會嫌行政會嫌行政院譬如說你們第一個修刑事訴訟法17條26條134條之一的修正草案你們在去年就會嫌行政院行政院到現在是怎麼樣都沒處理嗎 |
| 00:11:18,735 | 00:11:45,219 | 現在進度 我請廳長說明一下目前在行政院會選當中那也開了多次的諮詢會議你們去年就已經送啦 是對不對 一直送然後已經一年了 行政院開了很多次的諮詢會議我們在會選中 他們還在做部分的討論你們修法的速度真的太慢了我們提案已經提到行政院去會選了 |
| 00:11:45,799 | 00:11:55,649 | 所以行政院很慢如果說行政院速度緩慢 拖累了司法院我覺得司法院要去抗議不要忘記你們是憲法的重要的權力機關怎麼可以去容忍行政院這麼怠惰他們該提的法案 而且你們只是諱嫌他那他應該要趕快積極的去處理 |
| 00:12:06,741 | 00:12:15,387 | 他們也有開了好幾次政委也有組織了好幾次司法的相關修法好 OK那這個部分的話也請你們要趕快再去盯著行政院好 謝謝 |
公報發言紀錄
發言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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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9時53分)主席好,有請副秘。 |
| 發言片段: 1 |
| 主席:請副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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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早。 |
| 發言片段: 3 |
| 翁委員曉玲:副秘,我其實跟黃委員一樣,之前都拜讀了你們這次所提的司法院的立法計畫報告,坦白說,真的是內容挺空洞的。我只看到你們的標題,但是根本看不出來你們實際上提了什麼樣的修法內容,我想這個是大家很關心的,也是立法委員們很關心的事情,你們只有列了法案名稱,以及大致上的重點,但是實際上的條文情況怎麼樣,真的不知道。而本席在這裡很關心的議題就是你們現在為了因應大法官憲判字第8號所配合提出的法院組織法第一百零五條的修正草案內容,你們到底修了什麼?你們的內容是什麼?可不可以把你們現在草案的條文很快的唸一下? |
| 發言片段: 4 |
| 王副秘書長梅英:這個條文的內容主要是依憲判8的意旨,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就是原則上評議是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之,但是死刑的科處應全體一致決定始得為之,也就是死刑的一致決。 |
| 發言片段: 5 |
| 翁委員曉玲:所以在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的後半段裡面…… |
| 發言片段: 6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加上但書。 |
| 發言片段: 7 |
| 翁委員曉玲:加上但書的內容。 |
| 發言片段: 8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是。 |
| 發言片段: 9 |
| 翁委員曉玲:是不是以後你們的立法計畫都可以把你們已經提出去的草案相關條文內容秀出來?至少這都是你們的院會通過了嘛! |
| 發言片段: 10 |
|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 |
| 發言片段: 11 |
| 翁委員曉玲:你們的院會通過,都要函請立法院了,你當然應該要把相關的條文內容都秀出來,這樣才方便我們立法委員們可以看到,好不好? |
| 發言片段: 12 |
| 王副秘書長梅英:報告委員,可以的。 |
| 發言片段: 13 |
| 翁委員曉玲:不然,我們都在猜測你們到底是怎麼修的。 |
| 現在本席要請教的就是,因為接下來這種重要的死刑案件可能都會交由國民法官處理,那你們國民法官法有要配合一起修嗎? |
| 發言片段: 14 |
| 李廳長釱任:委員,我可以說明嗎? |
| 發言片段: 15 |
| 翁委員曉玲:請廳長。 |
| 發言片段: 16 |
| 李廳長釱任:我們國民法官法原則上不修,因為在憲判的判決意旨裡面已經把國民法官案件在什麼狀況之下可以判死刑講得很清楚,它還是屬於三分之二的多數決,屬於特別多數決,其中三個職業法官必須一致決,這在憲判理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以上。 |
| 發言片段: 17 |
| 翁委員曉玲:但是在憲判字裡面是講合議庭法官,國民法官的法庭又不是合議庭,它的合議庭是包含國民法官,法官並不只是指那三個的小group叫做合議庭。本席認為,如果你們真的要配合憲判字第8號修正的話,你們國民法官法也應該要一併修,這樣才比較清楚,否則都是透過你們現在的解釋。 |
| 發言片段: 18 |
| 李廳長釱任:這是憲判判決裡面的理由有特別寫到,國民法官在死刑科處的時候一樣是三分之二的特別多數決,但是其中三位職業法官要一致決,其他的國民法官要有三個國民法官同意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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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那你們要不要就在上面寫職業法官三個都要一致決?不然,如果按照你們的邏輯的話,憲判字第8號理由書都寫了,你們何必修法?都不用修法了,法院組織法也不用修了,本席是認為這個部分其實要更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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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是、是、是。 |
| 發言片段: 21 |
| 翁委員曉玲:當然我們是不贊成憲判字第8號裡面的判決內容,而且我認為憲法判決不見得能夠拘束立法者未來提出的相關法案,所以本席在這邊也會再提出我自己認為比較合理的法案。 |
| 接下來我要進入到另外一個議題。我們知道,這次馬太鞍溪的洪災事件造成花蓮光復鄉的災情非常慘重,看起來之後一定有蠻多的災民會提起國家賠償,也會追究相關失職官員的刑事責任。據本席看到新聞上面所報,事實上,現在花蓮地檢署已經啟動了相關的調查,但是在這裡本席想要請教的一件事情就是,因為司法院是法律扶助法的主管機關,今天法扶基金會沒有在場,你們認為像這樣的情況之下,法扶基金會是不是應該要主動的去協助這些災民,幫助他們提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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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謝謝委員垂詢,我們可以在這裡做個說明。我想法扶就這個部分可以提供的作為有分兩個部分:一個是諮詢,還有一個是真正進入到扶助。諮詢的部分,就我們了解,法扶現在已經完成了準備,配合政府協助災民的計畫,可以提供法律諮詢,現在具體的在花蓮分會,只要災民的案件,第一個時間都會優先排程,排到優先面對面的法律諮詢,這是諮詢的部分。第二個、在花蓮有很多原民,他們本來就可以用原民專案來申請扶助,此外,依照法扶的規定,像這種重大公益案件,只要董事會通過那個專案之後,就無須審查資歷,可以優先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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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副秘的解釋。確實,在法律扶助法第五條裡面,有他們所謂的「546專案」,在第五條第四項第六款裡面,針對重大公益、社會矚目、重大繁雜的事件,可以提供專案的法律扶助。請問法扶基金會有沒有主動的、積極的趕快去成立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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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現在他們董事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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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已經成立了嗎?已經啟動了嗎?還是只是個案的受理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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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依這個規定,他們要經過董事會,他們現在在盤點預算,盤點完之後會進入扶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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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本席希望法扶基金會要趕快啟動相關的專案,因為過去法扶基金會不是沒有其他相關的專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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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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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根據本席的整理,有七個成立法律扶助的專案,當然這中間有個反課綱的專案,我也覺得很奇怪,這個之後我還會再請法扶基金會提供相關的資料給本席參考,他們的成立時間基本上都非常短,而且非常的積極,本席希望這次法扶基金會也要在這件事情上面趕快處理,因為災民受損,他們請求賠償的這件事情是不能夠等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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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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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本席還要再繼續問的問題是有關國家賠償法,因為看起來這次花蓮災民應該是會提起國家賠償。但是我們知道,其實現在國家賠償的性質是不清楚的,它到底是屬於公法上的請求權,還是民事上的請求權,其實到現在為止,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這可能是屬於公法請求權,但是在它整個訴訟程序上面又是適用民事訴訟程序,不曉得司法院對這個國家賠償法的議題有沒有什麼看法?會不會認為其實站在受損民眾的角度,應該要很清楚地,未來把國家賠償訴訟直接化為行政訴訟?這樣一方面也可以免除被害的或是受害的民眾繳交高額的民事訴訟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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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委員,這個部分容我請廳長來回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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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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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廳長俊廷:委員好。關於委員剛才垂詢的問題,可能要分幾個層次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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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可以大聲一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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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廳長俊廷:是,要分幾個層次來說明。第一個,確實在學理上面,國家賠償訴訟是有關公權力行使的損害賠償,但是因為當初國家賠償法在立法時,我們的行政法院全國只有一座,所以當時的歷史演進,考量民眾的司法近用權,就讓民事庭的法院來審理國家賠償訴訟。因為國家賠償法是法務部主管,它當時所有的規定都是準用民法跟民事訴訟法,所以目前就是由民事法院來審理國家賠償訴訟,這是第一個層次的問題。第二個層次…… |
| 發言片段: 37 |
| 翁委員曉玲:本席的時間有限。國家賠償法其實從民國69年制定到現在已經超過40年了,中間雖然108年有做一些修正,但是本席認為這個涉及到人民的請求權,他這個訴訟的問題非常地重要,本席這邊也要求司法院應該要跟法務部,好好地就國家賠償訴訟程序的這個議題去進行溝通協調,而且要站在人民訴訟權益保障這樣的立場,去做適當的修法,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 |
| 還有,因為國家賠償法的公法請求權時效非常短,如果它適用行政訴訟的話,依照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公法上的請求權時效至少都還有10年,可是如果是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權的時效是2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如果自損害發生時起超過5年的話也是會消滅,所以它等於大幅縮短了人民請求權的期間,這個部分其實對於受損害的人民所遭受到的心理上還有財產上的不利益,我覺得影響很大,所以這邊也希望司法院可以好好地去研析這個問題,儘速地釐清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定位以及它在訴訟上面應該要適用哪一個法律是最恰當的。當然,眼前看來,行政法院在全國各地都有了,至少在北、中、南都有行政法院,我想由行政法院來處理相關的問題,應該也不是什麼大困難,好不好?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副秘跟法務部積極地研析?本席希望可以在下個會期的立法計畫裡面看到你們研析的結果,可以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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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因為主責機關是法務部,我們會跟他們溝通、提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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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本席最後還要再詢問一個議題,就是你們這次的立法計畫裡面,我們有看到司法院有一些法案提出來有會銜行政院,譬如第一個,你們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你們在去年就會銜行政院,行政院是怎麼樣?到現在都沒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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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秘書長梅英:我請廳長說明一下現在的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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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目前在行政院會銜當中,也開了多次的諮詢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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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去年就已經送了,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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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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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一直送,然後已經一整年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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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行政院也開了很多次的諮詢會議,我們在會銜中,他們還在做一些部分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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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不是,你們修法的速度真的太慢了,提案修法的速度太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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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我們的提案已經提到行政院去會銜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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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所以行政院很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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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目前是在行政院那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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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如果行政院速度緩慢,拖累了司法院,我覺得司法院要去抗議啊!不要忘記你們是憲法重要的權力機關,對不對?怎麼可以去容忍行政院這麼怠惰?他們該提的法案,他們應該……而且它只是會銜,你們是會銜它,對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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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廳長釱任: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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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委員曉玲:它應該要趕快積極地去處理。 |
| 發言片段: 53 |
| 李廳長釱任:他們也有開了好幾次會,政委也組織了好幾次的會議。 |
| 發言片段: 54 |
| 翁委員曉玲:否則就耽誤了整個司法的相關修法。 |
| 發言片段: 55 |
| 李廳長釱任:是。 |
| 發言片段: 56 |
| 翁委員曉玲:OK,這個部分也請你們要趕快再去盯著行政院,謝謝。 |
| 發言片段: 57 |
| 主席:好,謝謝。 |
| 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 |
公報詮釋資料
| page_end | 110 |
|---|---|
| meet_id | 委員會-11-4-36-4 |
| speakers | ["翁曉玲","黃國昌","羅智強","吳宗憲","王鴻薇","沈發惠","王義川","陳培瑜","吳思瑤","林倩綺","張啓楷","林國成","莊瑞雄","賴惠員","傅崐萁"] |
| page_start | 59 |
| meetingDate | ["2025-10-22"] |
| gazette_id | 1148801 |
| agenda_lcidc_ids | ["1148801_00003"] |
| meet_name |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
| content |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
| agenda_id | 1148801_00002 |